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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一方无责任,是否意味着无责方就无需承担任何赔偿?不少当事人存在这一认知误区。实际上,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设有无责任赔偿限额,即便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法定限额内对受害方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如该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则投保义务人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原告姜某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告柳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姜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柳某某无责任。柳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姜某某认为,即便柳某某无责,承保其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在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9800元,并由柳某某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调解
本案主要涉及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问题。柳某某无事故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姜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所应承担的责任没有争议,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某保险公司赔偿姜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7000元。
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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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丽丽
开发区人民法庭副庭长
员额法官
一、交强险无责赔付具有法定性
交强险的赔偿标准分为有责任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这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是否有责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在相应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这体现了交强险的公益性与法定性,旨在最大限度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侵权方无责而使受害人无法获得基本赔偿。
二、无责赔付的主体与限额
交强险无责赔付的责任主体是承保无责方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无责赔付并非无限制赔偿,保险公司仅在法定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最高为19900元,包括医疗费用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死亡及伤残赔偿金限额18000元。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三、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原则区分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交强险的赔付与否与被保险车辆的事故责任无关,只要在法定限额内即应赔付。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因不了解相关规定,在对方被认定无责后便放弃主张赔偿,无责方驾驶员亦对无责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不理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无论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若自身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均可在交强险相应限额内请求赔偿。另,广大驾驶员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王 洋
审核 | 翟丽丽、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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