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心欢喜地为新买的
地下储藏室进行装修
投入数万元
最后却被告知“这间不是你的”
遇到这样“乌龙”的事情该怎么办?
这数万元的装修损失
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明确了此类情况的责任归属。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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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某幢15号储藏室,王某按约支付了购房款。该小区的某物业公司受房产公司委托,向王某交付了储藏室钥匙。王某收房后对该储藏室进行了装修,共支出装修费用31690元,后发现自己装修的储藏室并非合同约定的房源,系交付出现错误。因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将某房产公司、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某房产公司辩称,储藏室交付错误系物业公司错交钥匙所致,且原告主张的装修损失过高,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某物业公司则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其并非适格被告,仅协助开发商完成交付,交付错误是因前期储藏室标号及合同附图标记错误导致,且原告主张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向王某交付储藏室,但实际交付的储藏室并非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该储藏室进行了装修,产生了实际损失31690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虽然交付行为由某物业公司具体实施,但某物业公司系接受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该交付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作为委托方的某房地产公司承担。因此,某房地产公司应对王某的装修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某房产公司应向王某赔偿装修费31690元及相应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某房产公司赔偿王某3169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中,开发商作为出卖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等要求向购房者交付标的物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交付储藏室,该行为属于委托代理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即开发商承担,因此即便物业公司在交付过程中存在操作问题,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应由开发商承担。
法官在此提醒,购房者在收房(含储藏室、车库等附属设施)时,应仔细核对房源的位置、标号等信息,确认与购房合同约定完全一致后,再进行装修、使用等后续操作,避免因交付差错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开发商作为房源交付的责任主体,应规范房源交付流程,做好房源标号、合同附图制作等细节的核对工作,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第三方协助交付,还应尽到充分的监督管理责任,及时排查交付过程中的问题,从源头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此外,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就违约损失等费用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可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相应权利。
来源: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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