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买到不熟的炸串,你会怎么处理?男子余某在浙江绍兴市越城区某餐饮店花费10元购买了三串炸串,食用时发现其中一串并未炸熟。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余某遂将该餐饮店诉至法院,索赔1000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浙江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餐饮店向余某提供的炸串未炸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餐饮店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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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余某诉称,他和妻子在该餐饮店购买了3串炸货共计10元。在离开店的路上,他的妻子先吃了一口炸鸡柳串后说难吃就递给他吃了,因为该炸串外表裹着一层面粉,面粉应该是炸好了,吃了一半才发现里面的肉完全是生的。后他打电话联系商家加微信,将炸串里生肉的照片发给商家,商家承认系员工制作出现重大失误。他主张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商家不同意只愿赔偿300元。回家后,他出现呕吐腹泻的症状,虽未去医院就医,但需要说明的是他的妻子系孕妇,当时已经怀孕9周左右,故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2025年10月22日,原告余某在被告屠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三串炸串,分别支付4元、6元,共计10元。原告食用时发现其中一串炸串未炸熟,随即向被告反映,并与被告经营者通过微信沟通协商。其间,原告亦向被告所属辖区的市场监管所投诉。后被告经营者在微信中表示:“昨天店长答应给你500的,今天市场所的找我了,他说退一赔十最多了,基本都是这样处理的,那赔200,已经是20倍了”“你要一千我们这边给不到”。后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余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案涉炸串内部确实存在未熟情形;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并未即时否认炸串系其店内制作,反而承认系员工操作失误;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存在调包或未食用的情形,故对被告辩称原告时隔一小时反映、存在调包食物可能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炸串未炸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赔偿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法院认为,即便原告未提供医疗证明,亦无法改变被告因员工操作失误、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被告该辩解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餐饮店向原告余某赔偿1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杨珒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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