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罗技鼠标的一则广告文案,算是彻底惹了众怒。那句“我一降价,你还不是像狗一样跑过来”,直接把消费者比喻成某种动物,语气里充满了轻蔑和居高临下。央视网评也发声了,说任何对用户尊严的轻视都将付出沉重代价。品牌方虽然紧急下架了广告,处理了相关工作人员,但这把火显然还没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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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律师,我看这事,觉得它不只是一个公关危机那么简单。这里面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好好掰扯掰扯。
第一个关键问题:这种广告语,到底触犯了哪条法律?
很多人觉得,广告嘛,不就是创意,可能就是想抖个机灵,用夸张的说法吸引眼球。但法律对广告内容的底线,划得很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把消费者比作“狗”,这可不是什么创意,这是赤裸裸的人格贬低。在汉语的语境里,“像狗一样”带着强烈的侮辱色彩,这直接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更关键的是,广告法第三条还强调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罗技这则广告,健康吗?符合精神文明吗?显然不。它传递的不是产品信息,而是对消费者的傲慢。这种广告一旦发布,就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全可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对广告主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个关键问题:罗技的“处理相关工作人员”,能免责吗?
品牌方回应说,已经下架内容,并处理了相关工作人员。这个态度看起来是认错了,但从法律角度看,这只能算是内部追责,不能替代公司对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广告法的责任主体,首先是广告主,也就是罗技公司自己。至于广告是哪个员工写的、哪个经理审批的,那是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对外,罗技公司必须对这条广告的发布承担全部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还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这则广告不一定是虚假广告,但它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侵害,同样可能引发民事侵权责任。罗技公司不能因为开除了一个员工,就把自己摘干净了。
第三个关键问题:消费者面对这种侮辱,能怎么办?
除了等监管部门去罚款,消费者自己能不能维权?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罗技这则广告,指向的是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群体,虽然很难说某个具体消费者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但这种公开的贬低,实际上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也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二十七条更是直接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罗技的做法,已经违反了这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觉得人格尊严受到了严重侵害,理论上也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甚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说句实在话
广告的本质是和消费者沟通,沟通的基础是尊重。一个国际品牌,能做出这种文案,暴露的不只是某个员工的素质问题,更是整个公司在价值观和法律意识上的双重缺失。这次舆论风波,算是一个响亮的警钟——在消费者的尊严面前,再大的品牌,也不能有丝毫的轻慢。法律会教他们学会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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