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审批权
(一)职责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权,包括对宅基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及用地全过程监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宅基地审批权下放后的具体操作流程、部门联动机制、审批时限等作出细化规定。
二、宅基地及土地违法监管与行政处罚权
(一)职责
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破坏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部分省份通过地方立法将该处罚权下放至乡镇政府,如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明确将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监督检查权、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处罚权等赋予乡镇人民政府。
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权
(一)职责
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定期将备案情况汇总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的合理使用及土地复垦义务履行。
(二)法律政策依据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十二条: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由乡镇政府承担属地监管责任。
四、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处罚权
(一)职责
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五、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职权
(一)职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巡查、制止,配合上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要求。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乡镇政府作为基层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土地利用的日常监管和违法制止职责。
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职责
(一)职责
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设立保护标志,开展日常巡查,防止永久基本农田被违法占用或破坏,配合上级部门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调整和质量保护工作。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乡镇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七、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权
(一)职责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八、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职责
(一)职责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规划内容需统筹住宅、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用地布局,突出耕地保护和地方特色,规划报送审批前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来源:农情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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