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表示,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家庭暴力加害人将面临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少分财产等多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更为严厉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此外,人民法院也在探索通过先行判决方式更好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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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施害者将面临哪些不利的法律后果?王丹介绍,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家庭暴力加害人将面临多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家庭暴力查证属实,受害人主张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坚持当判则判,绝不“和稀泥”,及时、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人民法院也在探索通过先行判决方式更好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王丹介绍,比如,在已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谢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案”中,考虑到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相关的案件事实尚未查明,为使谢某某早日从家庭暴力中解脱,并及时妥善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人民法院作出先行判决,准予谢某某与贺某某离婚,并判令未成年子女由谢某某直接抚养,贺某某支付生活费。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待相关事实查明后再行判决。
此外,王丹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有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加害人要承担向受害人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责任。
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王丹称,加害人会面临少分的不利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过错方,人民法院会根据加害人的过错情况,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对其少分。
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王丹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也就是说,实施家庭暴力对加害人争取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诉求是不利因素。
“此外,如果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构成故意伤害、虐待等刑事犯罪,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除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更为严厉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王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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