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3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刘言)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4个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暴力之下,沉默不是保护,而是纵容。”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发布会上呼吁,希望大家都能勇于发声、敢于维权,共同营造没有暴力、没有恐惧的家庭环境,“无论您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还是见证人,都是反家庭暴力的重要力量。”
陈宜芳表示,实践中有部分家庭暴力受害人因自身法律意识不强、与加害人生活联系紧密等原因,不能或不愿向有关机关寻求救济;还有的受害人因证据收集能力较弱,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难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家庭暴力就是违法,要勇于向家庭暴力说‘不’。”陈宜芳表示,家庭暴力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虽然有“家庭”二字,但绝不是“家务事”,受害人在面对家庭暴力时,要认识到这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害,无需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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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刘言/摄
她提醒受害人积极向有关机关、单位求助,做好证据留存。陈宜芳介绍,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以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受害人要有意识留存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警回执,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有关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以及记录家庭暴力的视频音频、加害人出具的悔过书、相关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陈宜芳提醒受害人,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对案件的回访工作。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可以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学校等进行定期回访、跟踪记录,并填写回访单或记录单。公安机关也会协助督促加害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
“受害人如果再次遭受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在回访中如实陈述,人民法院会根据反馈情况对加害人进行惩戒,避免引发其他恶性事件。”陈宜芳说。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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