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舟山中院精选发布一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聚焦公司股权转让、困境企业资产出清、财产保全必要性审查等社会热点,以案释法、以法明理,助力建设一流创新生态、打造最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
案例一
确认守约方依法解除合同
保障重大股权交易安全稳定
【基本案情】
2024年,某集团公司与某股权投资公司、某船业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约定某股权投资公司以9亿元对价收购某集团公司持有的某船业公司80%股权。2025年1月,三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交易分两期进行:某集团公司先转让51%股权,某股权投资公司应于2025年2月底前支付对应价款6亿元;支付完毕后,再转让剩余29%股权,对应价款3亿元应于2025年3月底前支付。《股权收购协议》明确约定,若某股权投资公司逾期付款超过30日,某集团公司有权解除全部协议,某股权投资公司须返还已受让股权。协议签订后,某集团公司依约于2025年2月10日将51%股权过户至某股权投资公司名下,并办理了股权质押作为担保。然而,某股权投资公司仅支付了不到5000万元,远未达到第一期应付价款6亿元,构成根本违约。某集团公司经多次催告无果,遂发函通知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股权、承担违约责任。某股权投资公司以某集团公司未充分披露标的公司资产情况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某集团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解除、返还股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集团公司已依约履行股权过户义务,某股权投资公司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某股权投资公司主张某集团公司披露不实,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其在签约前已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其抗辩不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守约方某集团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其发出的解除通知已送达某股权投资公司,且诉讼中各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故判决确认《股权收购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于通知送达之日解除。因合同解除,某股权投资公司应将已取得的某船业公司51%股权返还给某集团公司,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典型意义】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司法是维护诚信的重要屏障。企业间股权收购纠纷通常标的额巨大,利益关系复杂。本案围绕合同解除、股权返还等核心争议焦点精准审理,清晰界定违约行为,认定收购方在第一期履行期限届满时仅支付了极小部分款项构成根本违约,确认了守约方在此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有力维护了股权交易的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通过本案裁判,使原陷入僵局的重大股权关系得以迅速理清,帮助标的公司尽快恢复正常公司治理与经营状态,有效避免了因交易失败可能引发的长期不稳定状态,促进了资本要素的高效流转与配置。同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对收购方以“披露不实”为由试图逃避付款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警示市场主体应审慎签约、诚信履约,不得随意毁约,助力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
创新调解一揽子化解僵局
助力企业及时出清与资产盘活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舟山某投资公司与上海某咨询中心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共同出资成立某文旅发展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分别持股49%、51%,由某文旅发展公司承租并运营“某海洋文化创意园”1-13号楼,打造区域文旅标杆项目。但合作不足一年,双方因美术馆是否纳入经营范畴产生根本分歧,导致公司治理陷入僵局:董事会、股东会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失灵;核心改造工程因故停工,招商运营全面停滞,公司无营业收入且持续亏损,资产不断消耗。舟山某投资公司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导致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由,诉请解散公司。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权力机构已无法运行,经营全面停滞,继续存续只会导致股东投资损失持续扩大,合作目的已无法实现。为高效、彻底化解纠纷,避免困境企业“僵而不退”导致的资源闲置与损失扩大,法院积极履职,创新向各方发送司法调解建议书,清晰规划合理可行的调解路径与解决方案。经过多轮现场协调与专业调解,最终促成三方当事人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同意解散某文旅发展公司,解除《项目合作协议》《租赁合同》等相关协议,各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自主成立清算组,将关联纠纷纳入清算程序统一处理。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以最低成本、最高效率实现困境企业的法律退出与关联争议的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司法作为最后救济途径,通过解散程序终结公司僵局,是保护股东利益、释放社会资源的必要之举。本案中,面对内部决策机制失灵、经营完全停滞的公司僵局,法院主动作为,实质审查公司存续状态与股东权益保障,准确认定公司已丧失经营价值和存续基础,精准识别困境企业并助力其依法及时出清。同时,创新运用“司法调解建议书”等形式,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一揽子调解方案,实现公司解散、合同解除、债务清理等多重法律争议同步化解,极大缩短了企业退出周期,降低了各方解纷成本。该案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为类似公司僵局纠纷的化解与困境企业的司法出清提供了示范样板。
案例三
搭建“诉仲对接”绿色通道
高效衔接保障正常经营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某仲裁机构向法院转交了申请人某新材料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化工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法院立案审查后,依法裁定冻结了某化工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后,某化工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某控股集团公司提供的保证书,承诺对某化工公司被生效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系不可撤销担保。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化工公司提供了某控股集团公司出具的保证书,且某控股集团公司提供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的资金充足,完全足以覆盖保全标的金额,其所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已经股东会决议表决通过,符合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要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及时裁定解除对某化工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仲裁机构。
【典型意义】
仲裁是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承担重要职责。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本案通过仲裁与诉讼高效对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因被申请人提供了足额担保,法院经审查确认担保合法有效,及时依职权解除相关财产保全措施,保障企业顺利继续恢复正常经营。通过诉讼与仲裁高效衔接,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案例四
省域协作成功扣划货款
审执联动快速兑现债权
【基本案情】
某电缆公司因房地产建设需要向某电缆公司购买电线电缆,期间共产生货款金额为700万元,被告仅支付货款450万元,尚欠货款250万元未付。某电缆公司于2024年11月期间向A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开发公司支付货款250万元以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申请保全了某开发公司的银行账户。A法院依法对某开发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在答辩期间内,某开发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A法院在认定管辖权异议成立将该案移送至某开发公司住所地B法院审理。审理中,某开发公司提出对某电缆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无意见,但某电缆公司需要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双方未结算不满足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其不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处理结果】
审理期间,考虑到行业形势,为尽快实现债权快速兑现并尽量减少损失扩大,法院多次组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合意,某电缆公司放弃逾期付款利息主张,某开发公司同意判决后可直接扣划被保全款项。因案涉账户的保全法院和扣划法院分属不同省份,且被保全账户银行也在其他地市,直接扣划存在障碍。为确保及时、精准扣划该笔货款并及时解封账户,两家法院立即启动跨域协作,A法院及时移送保全相关所有材料,B法院承办法官和执行员驱车赶赴被查封账户所在的银行进行现场扣划,最终该笔款项被成功扣划至B法院账户,同时解除了对某开发公司该银行账户的查封。扣划成功后,B法院及时向债权人某电缆公司发放了该笔款项,案件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高效便捷化解商事争议,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两地法院坚持“涉企纠纷高效解”,虽然前期历经了起诉、异地保全、管辖权异议移送等程序,但受案法院经多轮调解后达成最优解决方案,并通过跨域协作实现债权人尽快收回货款、债务人减轻损失的核心诉求。同时,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紧密配合,构建涉企案件“裁执直通”快速通道,仅用时一个月即实现“移送立案—调解裁判—执行扣划”全流程高效衔接,通过商事解纷提质增效实现企业胜诉权益快速兑现。
案例五
灵活变更保全标的
降低企业资金压力和经营风险
【基本案情】
某经济合作社与某商贸公司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根据某经济合作社的申请,裁定对某商贸公司名下账户存款及29套不动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某商贸公司以急需转贷为由申请解除对其中24套不动产的查封措施,并提供案外人名下的3套不动产作为置换。法院受理保全置换申请后,以“等值且有利于执行”的原则进行了审查,并征询了某经济合作社的意见,同时要求某商贸公司就置换不动产的价值及变现能力提供评估报告、承诺书等证据。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置换后的不动产价值能够覆盖原保全申请标的额,且均无权利瑕疵有利于执行,故某商贸公司的置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某经济合作社的利益,遂裁定准许其置换保全的申请。解除查封后,某商贸公司顺利转贷,避免了其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典型意义】
法院在保全过程中坚持“规范即时、合理适度”,灵活运用置换保全措施,严格遵循“等值且有力于执行”的审查原则,降低了被诉企业资金压力和经营风险,避免了因债务风险扩散导致的经营外风险。同时,被诉企业的资产因置换保全被有力盘活,使得其可正常投入生产经营、持续产生经济效益以提高偿债能力,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利益,有利于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案例六
依法审查财产保全必要性
有效规制权利滥用护航经营
【基本案情】
某化工公司向某工程公司采购设备,双方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某工程公司在2023年1月中旬完成了全部设备的交付。后,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化工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0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某化工公司反诉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1000余万元。审理期间,某工程公司以防止某化工公司隐匿、毁损、转移财产为由,向法院申请保全某化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00万余元并提供保险公司的保函。
【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依法审查某化工公司的诚信状况及债务履行能力,通过国家信息信用公示平台、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查询企业信息,并同步检索了诉讼执行等关联案件。根据查询结果反馈,某化工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余元,经营范围系化工产品生产、销售等,参与多项国内大型设备采购招投标活动,商业信誉基本良好,公司成立至今无任何执行案件。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工程公司提供的材料尚不足以证明某化工公司存在构成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的情形,裁定驳回某工程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某工程公司收到该裁定书后,未提出复议。最终该案以双方调解结案,款项均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制度旨在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的财产遭受不必要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一申即保”“一保了之”等问题,难以兼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在开展财产保全工作中坚决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依法审查了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适当性,对被申请人企业性质、履行能力、信用等级等进行综合审查,有效防范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损害企业合法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行为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努力做到不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不中断企业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扩大对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本案入选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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