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商务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购给人们带来了极大便利。然而,在这便捷的背后,商品在漫长的物流运输途中可能遭遇的各种意外——破损、丢失、被调包,也成为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常见的纠纷源头。当快递包裹在送达消费者手中之前发生毁损或灭失,这笔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本文来探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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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以“签收”为风险转移分水岭
要理解网购商品途中毁损的风险承担问题,首先必须掌握民法典中两个关键条款:第五百一十二条和第六百零四条。这两个条款共同构成了网络购物合同风险负担的基本框架。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这一规定明确了网络购物中“交付”这一法律概念的具体时间点——既不是商家点击“发货”按钮的瞬间,也不是快递员从商家处取走包裹的时刻,而是消费者或其指定的代收人实际签收包裹的时间。这一界定具有重大法律意义,因为它直接关系到风险转移的时点。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将这两条规定结合起来,可以得出一个清晰结论:在网络购物中,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以消费者签收为分界线。签收之前,风险由商家承担;签收之后,风险转移至消费者。这一规则彻底改变了传统买卖合同中“货交承运人风险即转移”的旧有观念,体现了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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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网购电脑丢失案
2025年,山东泰安市的静静考上大学后,父母在某网购平台花费8000元为她购买了一台电脑。商家打包好电脑交付给快递公司后,由于开学季快递量激增,快递公司管理不善导致电脑在运输途中丢失。静静的爸爸联系快递公司要求赔偿,快递公司以货物未保价为由仅同意赔偿1000元。商家则以“已将电脑交付给快递公司,合同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重新发货,要求静静爸爸自行与快递公司协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和第六百零四条的规定,商家将电脑交给快递公司后到静静签收前的这段时间里,电脑毁损、灭失的风险尚未转移给消费者,仍应由商家承担。也就是说,电脑丢失后,商家有义务重新交付新电脑,否则应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与快递公司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快递丢失的赔偿问题应由商家与快递公司协商解决,不能将责任推卸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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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代收点的风险转移
随着快递驿站、智能快递柜的普及,快递“最后一公里”的交付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当快递员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包裹放入快递柜或驿站,或者消费者主动或默认同意将包裹寄存于代收点时,风险转移规则如何适用?
法律专家指出,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商家有义务选择可靠的物流服务商并确保商品安全送达,不能简单以“快递出了问题”为由,拒绝履行其对消费者的合同义务。因此,当消费者未成功收到货物时,原则上应首先联系商家,要求其查询物流状态、催促配送、重新发货或办理退款。商家在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后,可再依据其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依法向快递方进行追偿。
生活中许多消费者为方便起见,会主动或默认同意将快递寄存于驿站。这种情况下,当快递公司将包裹送达驿站并完成扫描入库,其运输并交付的合同义务通常被视为已经履行完毕,而收件人与驿站之间则成立了一种新的法律关系——保管合同关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驿站作为保管人,对其场所内存放的包裹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消费者同意快递员将货品放至驿站后,如果因驿站管理混乱、人员疏忽、监控缺失或任由他人冒领等导致快递丢失,驿站作为保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驿站虽不直接向消费者收费,但其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结算关系,属于有偿商业服务,必须尽到与其业务相匹配的注意和管理责任,不能以“无偿保管”为由推卸义务。另一种常见情形是快递员未经收件人明确同意,擅自将快件放置于驿站、快递柜或其他代收点。这种情况属于快递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收件地址或约定的方式完成送达义务,法律上视为未完成交付,货物的风险并不会转移给收件人。因快递公司擅自变更投递方式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由此产生的货物丢失、毁损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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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丢失,消费者如何维权?
当网购商品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或丢失时,消费者应当如何有效维权?法律人士建议,消费者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保存好显示“已存放驿站”等状态的物流信息截图、电商平台的订单记录等购买凭证、收到的取件码短信等,同时积极与商家、快递员、驿站工作人员等进行沟通并保留好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若出现各方推诿、协商无果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升级维权途径。一方面,可申请电商平台客服介入,平台通常有相应的纠纷处理机制;另一方面,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通过向国家邮政局网站申诉或拨打12305热线,申请邮政管理部门介入调查调解。若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准备好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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