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布“女子打一口价网约车遭司机辱骂”相关视频。视频中,司机打电话说“我在拉猪啊,这晚高峰。”并对乘客称,“你打一口价,不是猪是什么?”双方发生争执后,司机中途要求乘客下车。视频配文地址显示为“四川成都”,相关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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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摆拍“女子打一口价网约车遭司机辱骂”虚假视频。图/公安部网安局官方账号
对此,3月27日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
经查,李某国(男,37岁)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自导自演虚构“网约车纠纷”场景,剪辑后以“网约车司机”身份发布网络。该虚假视频传播后,误导公众认知、扰乱公共秩序,并对网约车行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李某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已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关停其相关网络账号。
3月29日,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告诉九派新闻,李某国的行为属于故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即构成违法。
李某国为了博取流量,通过设计冲突、扮演司机、发布虚假视频,制造了网约车行业与乘客对立的假象。该行为不仅引发了网民对特定群体的误解,更浪费了公共资源,符合该条款的规制范畴。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即使没有直接指名道姓,只要造成了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或对特定行业形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公安机关就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查处。
谭敏涛表示,此类“自导自演”的网络事件通常被视为“情节较重”的情形。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博取关注),客观上造成了视频广泛传播、误导公众认知并损害行业声誉的后果。因此,执法部门通常会从严裁量,除了罚款外,往往会伴随行政拘留,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九派新闻记者 黄巧文
编辑 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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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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