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中介人员,通过“零首付”购房方式,使用虚假收入证明、虚假结清证明等材料,诈骗中国农业银行宁波鄞州分行贷款251万元,造成银行损失240余万元。李某甲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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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首付”购房背后的骗贷链条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无履行能力且购房目的为利用房产骗取贷款的情况下,通过中介罗某(另案处理)等人,以“零首付”方式向董某甲购买宁波市江北区一套价值202万元的房产。房款202万元由戴某等中介联系的李某乙为李某甲支付,并收取高额差价。
首次骗贷: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251万元
2023年2月1日,李某甲以购买上述房屋为由,向中国农业银行宁波鄞州分行申请贷款251万元,提交了中介为其准备的虚假收入证明、银行账户对账单及房屋买卖网签合同(载明房屋成交价为320万元)等材料,并以所购房屋为抵押。同月6日,农业银行放款251万元至董某甲账户后,被转到垫资方及中介账户。
虚假结清证明注销抵押后再次借款获利
2023年8月3日,李某甲为套取更多钱款,在罗某、李某丙、王某甲、边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下,使用虚假结清证明等材料至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房屋的抵押权注销。同日,李某甲以该房屋为抵押向潘某借款6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款项到账后,除去各中介收取的高额费用,李某甲从中获利44730元。后李某甲等人又取消上述抵押贷款,并归还潘某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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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8月8日,李某甲又在王某乙(被不起诉处理)介绍下,以上述房屋为抵押向范某借款12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款项到账后,除去各中介收取的高额费用,李某甲从中获利45998元。
案发后,李某甲无力归还范某的借款,银行贷款仅归还70768.98元,造成银行损失本金2439231.02元。
2023年8月15日,李某甲在宁波市被抓获归案。
参与程度深,不宜认定为从犯
一审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责令退赔银行损失。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辩称自己是被中介利用的“替罪羊”,全程只是签字,应认定为从犯。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在购房前没有房产、车辆等大额资产,没有正式工作,没有收入,没有购房需求,没有归还房屋贷款的能力。在中介利诱下,利用他人提供的虚假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在贷款诈骗共同犯罪中,李某甲全程参与犯罪,包括利用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充当房屋所有权人、利用虚假材料注销抵押、利用房屋再次抵押借款等,其虽然不是虚假材料的提供者、犯罪的策划者,但参与了犯罪每个必要的环节并签字确认,系诈骗银行贷款的共同实行犯,参与程度深、罪行大,对造成银行损失的结果起到了主要作用,又获利近10万元,不宜被认定为从犯。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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