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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特拉维斯·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又称社会键理论来分析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犯罪的现状特点及其背后的社会键断裂现象,通过案例检索发现,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犯罪呈现多元化、隐蔽化、网络化和跨地域化趋势,这些犯罪行为与未成年人的社会键即依附、奉献、参与、信念的断裂或扭曲密切相关。从四个社会键维度出发,提出防治对策,包括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未成年人对传统目标的投入、增加其参与常规活动的时间、重建信念等,并提出针对性的司法干预建议。
关键词:社会控制理论;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未成年人保护;司法干预
一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现状分析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破坏社会秩序的恶性犯罪。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此类犯罪呈现出多元化、低龄化、网络化和跨地域化的特点,但同时通过对近五年的涉及组织未成年卖淫案件可以发现,2021年至2025年,此类案件的发生概率在逐渐降低,2021年至2025年全国所有法院所审判的涉及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案件共有366例,其中2021年258例,占了所有案件的百分之七十,2022年到2025年每年案例都在30个左右,可见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在逐步加强。
(一)犯罪手段多元化
传统线下卖淫模式逐渐演化为线上发布信息、线下完成卖淫活动的新型交易模式。即犯罪分子通过微信、陌陌、连信、QQ等聊天软件,使用谐音字词、行话来替代敏感字词网聊,以逃避网络监管。同时性交易场所通常为嫖客预先订好的酒店、旅馆等,具有较大隐蔽性,因为犯罪分子无需提供场地设施和管理人员,只需一部手机或者通过聊天软件就可以完成全部犯罪行为。他们通过聊天软件发布招嫖信息,主动添加陌生男子聊天来寻找潜在的客户,经过反复聊天,确认相关信息后,再将未成年人送到嫖客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易,例如浙江高级法院所审判的一个案子,犯罪嫌疑人依托互联网通过设立网站等方式组织卖淫,实现了较普通组织卖淫犯罪相对松散的管理或控制模式,组织者潜藏在互联网背后,不再设立固定场所,也没有长期固定的卖淫人员,并可能设置特殊环节以逃避公安机关追查,隐蔽性更高,这极大提升了发现违法行为的活动和抓捕的难度。
(二)犯罪行为的地域特点
通过对这些案情所发生的地域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最多的省份是湖南省102例,例如彭某某组织未成年卖淫案子;其次是广东省87例,如黎某、黄某组织卖淫案;然后就是四川省22例,如唐某组织卖淫案;而发生此类案件最少的省份大部分在西部例如新疆、西藏等地,可见此类案件发生概率与经济发展水平也有些许关联,因为犯罪分子之所以从事此类案件多为经济利益驱动即非法牟利。同时此类案件还呈现出犯罪主体来源与活动区域分离,在互联网环境下,介绍卖淫行为突破了时间、场所、地域的限制,涉案人员随时随地都可以通过社交软件与“客户”达成合意,人数规模的边际无限放大,实现了跨地域甚至跨国境的犯罪模式。同乡作案即犯罪团伙常利用同乡或熟人关系招募未成年人,形成地域性犯罪网络,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四起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典型案例之三:刘某组织卖淫、敲诈勒索案——以“未成年少女为诱饵”实施犯罪;第三是案件一般发生在娱乐场所:犯罪活动多发生在宾馆、KTV、酒吧、电竞酒店等场所,这些区域流动性强、监管难度大,成为犯罪高发地。
(三)犯罪主体的特点
对犯罪主体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犯罪的目标群体主要为女性未成年人,且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例如上述2021年浙江省的网络型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案件中,涉及未成年被害人19人,其中有6人未满14周岁。犯罪的组织人员多为低收入或无固定职业群体,例如无业人员、或是工厂的务工人员,部分犯罪分子通过足浴店、KTV等场所作为掩护,利用这些场所的隐蔽性实施犯罪;同时在近年来,未成年人从受害者转为犯罪者的现象日益增多,呈现低龄化与组织化特征,犯罪后果也日益严重化,包括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未成年人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以及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等。除此之外犯罪团伙组织卖淫犯罪呈现出组织严密化、团伙体系化的特点,即发布招嫖信息、组织卖淫人员、安排卖淫场所和嫖资支付等主要环节都通过互联网完成且安排不同的人负责,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有明确的分工。卖淫主体多来自单亲、留守家庭以及家庭经济条件偏差且多数长期辍学逃学,部分家庭父母平时与孩子之间的沟通交流不足,导致孩子缺乏足够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在遇到问题和困难时,往往不会想到向父母寻求帮助和支持,从而一步步误入歧途。
二 基于社会控制理论分析组织未成年卖淫的原因
社会控制理论,又称社会联系理论或社会键理论,由美国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于1969年提出。该理论从社会学视角解释青少年犯罪抑制机制,认为个体与传统社会纽带(如家庭、学校、同辈)的连接强度直接影响其越轨或犯罪可能性。
赫希提出四个方面依次是依恋、投入、参与和信念;
赫希强调三种社会依恋关系的重要性——父母、学校和同伴,当个人对这些方面的依附程度较高时,就会受彼此共有的规范所约束,犯罪机会便较少,尤其以青少年与父母的依恋关系最为重要例如不管父母的阶级地位或种族如何,少年与他们的关系越亲密,就越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因此依恋维度的断裂是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犯罪的重要诱因。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键中最基础的纽带,家庭监护的缺失或不当直接导致未成年人易于被犯罪团伙引诱和控制。大部分案例显示,监护缺失是未成年人被引诱从事卖淫活动的关键因素。例如,父亲杀害母亲坐牢的浙江六年级女生小兰,因处于监护缺失状态,被唐某甲等人介绍从事卖淫活动。在湖南新化县的一起未成年人卖淫案中,13岁的李某来自农村家庭,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她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因缺乏父母的关爱和监护而被犯罪团伙诱骗加入了卖淫团队。例如,父亲杀害母亲坐牢的浙江六年级女生小兰,因处于监护缺失状态,被唐某甲等人介绍从事卖淫活动。在湖南新化县的一起未成年人卖淫案中,13岁的李某来自农村家庭,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她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因缺乏父母的关爱和监护而被犯罪团伙诱骗加入了卖淫团队。这些案例表明家庭依附纽带的断裂使未成年人缺乏来自父母亲人的情感支持和行为约束,容易成为犯罪团伙的易感人群。从数据上看,2022年检察机关共制"督促监护令57,425份,同比上升197.1% 。其中,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43,334份,向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14,091份,同比均大幅上升。这反映了家庭依附纽带断裂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普遍性。
其次是从投入角度分析,即个人对传统生活目标和未来投资如教育的投入的程度,如果未成年人在教育方面承诺不够,处于辍学后未就业的闲散状态。由于辍学早,又不到就业年龄,这种状态下的未成年人可能就会做出一些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如抽烟、喝酒、打架斗殴等等;如果当一个人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去追求学业或职业成功即投入了沉没成本,那么他在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就会权衡犯罪的风险因为一次不经意或是故意的犯罪行为可能让多年的努力付诸东流,因为他们已考虑到某些行为所引起的代价所以不会轻易去实施违法行为,当这种投入不足时,未成年人难以感知犯罪行为的长远代价,更容易被短期利益所吸引。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犯罪团伙常通过物质诱惑和快速致富的虚假承诺,引诱未成年人放弃学业和职业规划,参与卖淫活动。例如,姚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通过在学校寻找小弟、发布挣钱快信息等方式引诱、招募未成年学生从事有偿陪侍、卖淫活动。这种引诱手段直接针对未成年人这些对教育、职业投入献不足的弱点。未成年人缺乏对长期目标的投入和规划,使得他们更容易被犯罪团伙的短期利益所吸引。犯罪团伙通过提供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等短期回报,填补未成年人对教育投入的空缺,促使其参与卖淫活动。
接着从参与维度分析,校外活动是犯罪团伙渗透未成年人群体的重要途径。参与指个人对非违法行为在精力、时间等方面的投入,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犯罪团伙常通过控制未成年人的时间和空间,使其脱离常规社会活动。例如,上述典型案例中姚某等人犯罪团伙纠集孙某壮、李某甲、冯某某代其组织管理有偿陪侍人员,导致44名未成年人沾染酗酒、吸烟、文身恶习,16名未成年人辍学等严重后果。这种控制手段直接剥夺了未成年人参与常规活动的时间和机会。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未成年人因网络沉迷或辍学而脱离常规社会活动,研究显示,2021年至2023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近六成曾长期沉迷网络。网络组织卖淫犯罪中,涉案人员多为低龄、无固定职业者,因为互联网的便捷为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多数法院实际受理审查案件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卖淫团伙与第三方均通过互联网软件如微信、快手等进行联系与交易,进一步扩大了受案范围、增加取证难度,使得犯罪行为更为隐蔽。
最后从信念维度分析原因,价值观的扭曲是导致未成年人参与卖淫活动的重要原因。信念指社会公民共同分享的价值观及道德标准,当未成年人的道德信念被扭曲时,他们更容易接受卖淫等违法行为。例如,如香港未成年卖淫集团案中,未成年骨干成员认为"我知道我未满十八岁,教育一下就能出来",这种对法律的误解和误判是犯罪的重要诱因。同时犯罪团伙通过多种手段扭曲未成年人的道德信念。犯罪者以晋升骨干为诱饵,诱骗受害者招募同龄人,将性交易包装为阶层跃升机会;法国未成年受害者自称糖宝(Sugar Baby),将性剥削美化为"互惠关系",回避"妓女"等道德标签 。这些扭曲的信念使未成年人对卖淫活动的道德认知发生偏差,降低了其参与犯罪的心理障碍。
三 基于社会控制理论的防治对策
(一) 依附角度:加强家庭教育
在依附关系中,家庭关系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因此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是修复依附维度的关键措施。针对监护缺失问题,可采取以下对策,首先是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亦应强制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抚养和管教等义务,而强制亲职教育是指检察机关强制要求失职父母接受专业教育的指导,是国家公权力强力介入干预家庭教育监护的重要措施。例如,杭州强制性亲职教育服务站采用积分卡制度,引导家长参与亲子志愿服务活动,开展一对一的家庭教育门诊,应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种制度化、常态化的亲职教育模式。针对留守儿童、单亲家庭等特殊群体,应建立临时监护机构。同时,应加强政府对于家庭教育的支持,即对于那些落后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父母双方外出打工的,争取让父母一方留下来陪孩子,因此需要政府加大对当地就业的扶持力度。除此之外,当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教育时,学校是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矫正的一个重要方式,可以建立未成年犯罪人和学校、老师、同学之间的依恋关系,对于其摆脱不良习性有着极大的作用,也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模式,将相关工作人员派驻学校,有针对性和计划性地从事相关的矫治教育工作。
(二)投入维度:加大专项资金投入
针对投入不足问题,可采取以下对策,首先是完善职业教育与就业支持体系。保障职校生平等就业机会,为未成年人提供可持续的职业发展路径。例如,通过对未成年培训,提供电商运营、汽修、美工等技能培训,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掌握谋生技能,其次是加大对一站式保护中心的资金投入,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针对 27 名未成年陪侍辍学人员,不仅制发督促监护令规范家长监护责任,还主动联动教育部门、心理服务机构、社区组织等多方力量,开展专业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学业辅导等系列服务,最终帮助所有涉案未成年人成功返学,这一案例充分彰显了联动救助的强大效能,应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这种一站式保护中心模式,同时针对不同情况的未成年犯罪人,制定不同的帮助措施,对心理创伤严重的未成年人,安排专业咨询师提供长期疏导;对缺乏生活保障的未成年人,衔接民政部门落实救助政策,因此要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队伍,完善场地、设备等硬件设施,确保中心能够常态化、高质量运转,让每一位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都能及时获得有效救助。此外建立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有组织犯罪未成年人的建档立卡与动态管理机制,实现精准干预、源头防控。当前,部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其行为虽未构成刑事犯罪,但背后隐藏的认知偏差、行为恶习、不良社交圈等问题,若缺乏及时干预,极易导致其成年后再次犯罪
(三)参与维度分析
增加未成年人参与常规活动的时间是优化参与维度的有效手段。可采取以下方法,第一便是推广公益劳动与社区矫正机制,公益劳动内容包括公共场所卫生保洁、植树造林护林、服务老弱病残人员等。例如,通过组织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活动,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同时在矫正过程中,使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建立起与学校、老师、同学同伴之间的紧密关系,可以发挥好学校教育和控制功能,这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和社会化有重要作用。对于那些没有犯罪涉罪的未成年人要丰富他们的校园活动,并且通过校园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向他们普及法律知识,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例如,通过法治情景剧、模拟法庭、原创作品大赛等形式,增强未成年人对法律的认同和参与感,也可以通过心理测评、疏导和干预,帮助那些可能有心理疾病或者心里沟通障碍的未成年人重建健康心态。对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也不容小觑。例如,公安部门可以发动专项行动清查黑网吧、酒吧以及一些台球厅等等。
(四)信念维度分析
强化未成年人的道德价值观教育,是重塑其信念维度、纠偏信念扭曲问题的核心,可以推行分年龄段、精准化的法治教育,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认知水平、理解能力存在显著差异,单一化的教育模式难以触及核心。针对幼儿阶段,可依托生动有趣的法治启蒙动画,中小学阶段,可以更聚焦校园生活与日常场景,同时要加强专业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选拔具备未成年人心理辅导资质、熟悉法治教育的专业人才,充实到学校、社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中,除学校外,还要深化家庭教育与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的融合,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的言传身教、家庭的教育氛围,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道德信念的形成,家长不应只关注孩子的学业成绩,更要主动学习法治知识与教育方法,此外,还应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走进社会实践场景,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法治宣传志愿活动、红色教育基地研学、社区公益服务等,让他们在实践中感悟道德的力量、体会规则的意义,这样才能让道德价值观教育落实,帮助未成年人构建起坚实的信念支撑。
可以制定涉案财产认定细则,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制定专门的《刑事涉案财产认定与处置细则》,对涉案财产的类型、认定标准、证明要求等作出详细规定,特别是对于混合用途财产、企业经营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等特殊情形的认定,应当明确区分标准,避免范围扩大化,细则应当明确,对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仅限于 "直接且专门"用于犯罪的财物,对于兼具合法用途的财产,原则上不应纳入查扣冻结范围;其次是明确等值追缴的适用条件,对于等值追缴措施,应当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防止滥用。《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虽然规定了等值追缴,但未明确具体适用标准,应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等值追缴仅适用于"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三种情形,且必须有证据证明原物确系违法所得,避免将侵犯被追诉人的合法财产权,因此必须加以严格的规制 ;还可以细化善意取得认定标准,鉴于善意取得在涉案财产处置中的重要性,建议在两高司法解释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刑事领域中善意取得的认定标准,应当明确对于第三人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且支付合理对价并实际占有的情况,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善意取得,不得追缴,同时,对于 "知是犯罪所得而接受"等否定善意取得的情形,应当明确证明标准和认定方法,避免办案机关随意否定善意取
四 结论
未来防治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犯罪,应进一步深化社会控制理论的应用,构建多层次、多主体参与的预防治理体系。具体而言,第一便是坚持法律与政策协同,督促监护令应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结合,强化执行力度。例如,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要求父母委托监护时需签订协议并告知学校,确保监护不缺位,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其次是要注意区域差异化策略,发达地区可推广AI督导平台等技术手段,而欠发达地区需加强基础监护设施和专业社工队伍建设。例如,沿海城市与内地建立的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为边疆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总之要利用各地的优势,加大对于未成年进行性教育的力度,让未成年知道保护自己,做到自尊自爱同时也可以对国际经验进行本土化,吸收外国对于防治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经验,总之社会控制理论视角下的防治对策,不仅关注犯罪行为本身,更注重社会键的修复和重建。这种预防性、修复性的干预方式,有助于从根本上减少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犯罪的发生,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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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张永江
作者:李宇锋,湘潭大学法学学部2025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李宇锋
责编:彭帆
审核:张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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