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详细盘点!各大高校法学博士的毕业条件(含论文发表要求)

0
分享至


来源 | 法理读书

编者按

对博士研究生科研能力的考核结果,是能否授予其博士学位的重要依据之一。围绕这一关键环节,各高校根据自身的学科定位与培养目标,制定了不同的评价标准与考核机制。

本文系统梳理了法学学科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的高校(院系)关于博士研究生毕业科研成果要求的相关规定。相关高校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法学“五院四系”——即 北京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四所综合类高校法学院,以及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五所政法类院校;亦纳入“五院四系”序列之外的法学学术重镇清华大学法学院。

上述资料的整理与呈现,旨在为广大读者了解法学博士的培养机制提供参考,也期待借此推动对博士研究生科研能力评价体系多元化、科学化发展的深入讨论,助力相关学术研究的不断拓展。

国内部分知名高校法学专业博士生

毕业科研成果要求统计

(按照被统计高校的教育部院校列表序号顺序排列)


1.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成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鉴于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决定将论文发表与学位授予脱钩,为继续有效督促博士研究生积极投身科研,且更加全面客观地考察博士研究生科研水平,法学院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学分会通过议案,决定改革博士研究生必修论文写作课程《法学专题研究》的学分申请要求,作为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成果综合评价方案。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法学专题研究》在每学期开设。博士研究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入学后任意学期申请结课以获取学分。但未能于第八学期(硕博连读生第十学期)开学前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博士生,不符合毕业条件,只能申请延期毕业或肄业。

二、博士研究生申请获得该课程学分,必须于在读期间撰写相应的论文并达到下列要求中的一种:

(1)发表A类期刊论文一篇。在《中国社会科学》、CSSCI法学类来源期刊、SSCI收录期刊上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一篇,字数(含脚注、参考文献)不少于一万字,作者单位须注明北京大学法学院(特别提示:定向、委培同学不要将工作单位署在首位)。

(2)发表B类期刊论文两篇。在CSSCI来源期刊(含扩展版来源期刊)、CSSCI收录集刊、收录期刊及经过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学分会认可的期刊中(具体名单见本细则第四条),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两篇,每篇字数(含脚注、参考文献)不少于八千字,作者单位须注明北京大学法学院(特别提示:定向、委培同学不要将工作单位署在首位)。

(3)发表B类期刊论文一篇,另一篇(未发表的或在A类和B类以外其他刊物中发表的)论文经导师组和法学院教学委员会实质认定达到B类期刊论文水平。在前述第(2)项所列期刊中,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一篇,字数(含脚注、参考文献)不少于八千字,作者单位须注明北京大学法学院(特别提示:定向、委培同学不要将工作单位署在首位);并且有另一篇论文通过了实质性认定。

实质性认定由博士生所在专业博士生导师组负责具体组织(可以利用论文讲评会、学科综合考试、开题会或预答辩等机制同时进行),认定博士生提交的研究成果是否达到B类期刊论文水平,并做出是否通过认定的书面报告。对于通过导师组认定的科研成果,博士生导师组将该科研成果及相应通过认定的书面报告一并提交至法学院教学委员会,由法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议决。

三、结课程序

满足本细则第二条要求,申请结课的博士研究生,应当根据教务办公室确定的时间,在学期期末提交正式发表的论文和通过实质性认定的书面报告等文件,以获取学分。用稿通知和论文清样不予认可。

四、刊物来源更新和目录

CSSCI来源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CSSCI收录集刊和收录期刊、SSCI收录期刊定期更新,论文发表的刊物应列入发表当年的目录,具体以相关索引机构公布的名单为准。每次更新中落选的刊物,在落选当年,仍然予以认定。

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学分会认可的学术期刊包括:《北大法律评论》、《北大法律和金融评论》、《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北大知识产权评论》、《财税法论丛》、《法律和社会科学》、《法律书评》、《房地产法前沿》、《金融法苑》、《经济法研究》、《私法》、《网络法律评论》、《行政法论丛》、《刑事法评论》、《刑事法判解》、《月旦财经法杂志》、《政治与法律评论》、《中国国际法年刊》、China Legal Science、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五、上述规定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入学的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转入学生)。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博士生科学研究工作和学术创新性成果认定细则(试行)》

二、认定范围

(一)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在下述期刊上发表 2 篇以上(含2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认定为考核通过。

1.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目录(2017 年试行)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最新版来源期刊中的刊物。

(脚注内容:本规则所指“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最新版来源期刊中的刊物”包括 CSSCI 来源期刊及法学类扩展版来源期刊、法学类来源集刊,期刊目录范围以发文时 CSSCI 目录范围进行认定。)

2.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各年度版本,在相关国际期刊数据库各年度版本收录的期刊。

3.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学术系列刊、人文社科学术文摘系列,其中纸质版全文转载的字数需超过 5000 字。

4.《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法治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理论版、学术版。《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发文不限字数,其他报纸上发文的字数在 3000 字以上。

5.根据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法学类核心刊物目录修订原则,已被收入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最新版来源期刊目录的期刊,进入法学院核心刊物目录。对于已被列入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最新版扩展版来源期刊和来源集刊的刊物,通过遴选程序的,进入法学院核心刊物目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认可的博士研究生法学类核心刊物见附表。

(二)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在权威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上发表 1 篇论文,视为 2 篇核心期刊发文,认定为考核通过。

(三)博士研究生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经博士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可认定为高水平学术成果,视为 1 篇核心期刊发文:

1.出版一本学术专著(独著、合著需第二作者及以上、主编或第一副主编,不含教材,译作,工具书,普法读物等)。

2.在学校智库决策报告《问题与思路》发表报告,独著或第二作者及以上,被中央有关部门采纳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

3.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担任子课题负责人。

4.取得省部级以上学术荣誉或中国法学会各直属法学研究会一等奖的学术奖励,并能够提供证书等相关证明。

5.入围全国性博士论坛主报告人或参加国际论坛并作报告,能够提供报告等相关证明。

6.入选博士生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并顺利结项。

上述六种情况只能认定一次。有上述情况两种及以上的,只能折抵一篇。

(四)申请提前毕业的博士研究生须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5篇以上(含 5 篇)的学术论文,其中一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或《法学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认定的博士研究生法学类核心刊物目录

1.比较法研究

2.当代法学

3.法律科学

4.法商研究

5.法学

6.法学家

7.法学论坛

8.法学评论

9.法学研究

10.法学杂志

11.法制与社会发展

12.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13.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4.环球法律评论

15.清华法学

16.现代法学

17.行政法学研究

18.政法论丛

19.政法论坛

20.政治与法律

21.中国法学

22.中国刑事法杂志

23.中外法学

24.东方法学

25.知识产权

26.北方法学

27.法律适用

28.法治研究

29.国际经济法学刊

30.中国法律评论

31.科技与法律

32.武大国际法评论

33.交大法学

34.河北法学

35.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36.电子知识产权

37.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38.证据科学

39.北大法律评论

40.法律方法

41.法律和社会科学

42.行政法论丛

43.经济法学评论

44.民商法论丛

45.南大法学

46.判解研究

47.人大法律评论

48.人权研究(脚注:指山东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人权研究》集刊。)

49.刑法论丛

50.刑事法评论

51.中国国际法年刊

52.公法研究

53.中德私法研究

54.私法

55.民间法

56.清华法治论衡

57.人权

58.人民司法

59.人民检察

60.中国版权

61.法治现代化研究

62.地方立法研究

63.财经法学

64.中国历史研究院集刊

65.法制史研究(台湾地区)

66.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67.法律史评论(CSSCI 来源集刊)

(原文注:在 68-80 项期刊中发文 2 篇,计 1 篇核心期刊。)

68.法史学刊(中国法律史学会会刊)

69.国学学刊(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院刊)

70.中国社会历史评论(CSSCI 来源集刊)

71.简帛(CSSCI 来源集刊)

72.简帛研究(CSSCI 来源集刊)

73.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

74.唐史论丛(CSSCI 来源集刊)

75.唐研究(北京大学中古史研究中心集刊)

76.宋史研究论丛(CSSCI 来源集刊)

77.清史论丛(CSSCI 来源集刊)

78.全球史评论(CSSCI 来源集刊)

79.中西法律传统

80.外国法制史研究

81.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CSSCI 来源集刊)

82.国际法学刊(CSSCI 来源集刊)

83.国际法研究(CSSCI 来源集刊)

8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3.清华大学法学院

《清华大学法学学科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要求》

(本文件并未设定明确的有关博士研究生成果发表的要求,本处特摘录第一、第二章内容供读者参考)

根据《清华大学关于完善学术评价制度的若干意见》(清委发〔2019〕11号)以及《清华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标准规定》(清校发〔2020〕11号),特制定申请本学科学位创新成果要求如下(以下简称《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以下学科、专业类别研究生申请博士或硕士学位:

一级学科:法学(0301)

专业学位类别:法律硕士(0351)

二、创新成果标准

依据《清华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标准规定》,研究生用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由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独立完成,并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呈现。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

研究生可以以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著、专利、软件著作权、报告等多种形式(以下统称相关学术成果)展现其创新成果。相关学术成果可以作为评价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参考。

学术型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成果应达到以下一项或几项标准:1、提出并证实了某一新的有价值的法学观点;2、系统并深入地解释了某种法律现象的成因;3、揭示了某种法律现象的性质或特征;4、纠正了对现有法律现象的错误认识;5、解决了不同法学观点之间的冲突;6、将新的法律知识体系化;7、提出了新的法学研究方法;8、验证了某种法学方法的使用价值或有效性;9、拓展现有法学理论或方法的适用范围。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成果应达到以下一项或几项标准:1、细化了原有的法学理论;2、拓展了对已有法学观点的论证;3、丰富了法学知识体系。

专业型硕士的创新成果水平应达到以下一项或几项标准:1、运用现有法学理论解释了新的社会现象;2、发现了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并作出分析和判断;3、将现有法学理论应用于实践并有新的发展。


4.武汉大学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创新成果的规定(2025年修订)》

申请法学院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高水平期刊论文一篇;

(二)其他创新性成果两项。

“其他创新性成果”具体如下:

1.符合条件要求的学术专著;

2.国家级及省部级重要科研奖项;

3.符合条件要求的咨询报告;

4.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报纸(理论版)专业文章;

5.符合条件要求的其他外文成果。

上述范围的解释参见附录说明。

附录说明:

(一)关于高水平期刊的说明

1.CSSCI期刊(含扩展版、集刊):以南京大学评价中心目录为准;

2.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3.SCI、SSCI、A&HCI、SCIE、ESCI收录期刊;

4.不在CSSCI期刊范围内,但被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收录的其他期刊;

5.期刊论文不含访谈、新闻报道、书评、会议综述、人物介绍、译文等。

(二)关于其他创新性成果说明

1.学术专著不含教材、译著。

2.咨询报告:

①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中办信息专报》《国家高端智库成果要报》、教育部《高校智库专刊》采纳。

②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③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明示采纳(省部级单位内设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纳证明可以视为省部级采纳)。

3.报纸:《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

报纸文章不含访谈、新闻报道、书评、会议综述、人物介绍、译文等。

4.其他外文成果:有正规刊号的连续出版物上发表的外文专业论文;或参与撰写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外文专业著作。


5.吉林大学法学院

《法学博士学位申请者创新成果基本要求(2023 年版)》

一、创新成果认定基本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成果分值达到 10 分(其中至少应有一篇 4 分或 4 分以上分值的学术论文)的,可以申请进行创新性水平的认定(赋分标准请参见附件 1)。

附件1:原文为表格,编者转换为文字形式

(文中有关期刊评级的内容,可搜索《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高水平中文学术刊物参考目录》)

有关咨询报告的评级,可参考的标准为:

“A类报告”指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调查报告。

“B类报告”指得到省委书记、省长、部长批示并被正式采用的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省级党委、省级政府、国家部委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的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调查报告。

“C类报告”指得到省委书记、省长、部长肯定性批示的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调查报告;中央企业以正式文件方式采用的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调查报告;供省部级以上领导参阅的新华社内参、人民日报情况汇编采用的研究成果。

“D类报告”指部委的司局、省级政府的厅委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的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得到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委书记、市长批示并被正式采用的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国有重点企业以正式文件方式采用的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调查报告。)

1.论文类

2分:

1)正式出版的国家级学会年会论文集中的学术论文1篇;

2)非属负面清单类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同一期刊论文不能累

计计算)。

4分:

1)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1篇。

2)法学专业期刊(由法学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学术论文1篇。

5分:

1)CSSCI扩展版、集刊;

6分:

1)CSSCI学术论文1篇;

2)D级学术论文1篇;

3)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8分:

1)D级法学类CSSCI论文1篇;

2)被《高等学校学术文摘》转载。

10分:

1)C级及以上学术论文1篇;

2)CLSCI论文1篇。

2.咨询报告类

2分:

以除导师外第四作者、第五作者身份获得C类及以上咨询报告。

3分:

以除导师外第四作者、第五作者身份获得B类及以上咨询报告。

4分:

以除导师外第二作者、第三作者身份获得C类咨询报告。

5分:

以除导师外第二作者、第三作者身份获得B类及以上咨询报告。

8分:

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身份获得C类咨询报告类成果1项。

10分:

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身份获得A类、B类咨询报告类成果1项。

3.著作与教材类

1分:

1.学术编著署名前三者;

2.参加教材编写(须1万字以上,经法学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2分:

1.学术专著署名前三者;

2.参加教材编写(须2万字以上,经法学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5分:

1.权威类专著(例如国家社科成果文库)或权威出版社(由法学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予以认定):

1)除导师外第二作者专著;

2)署名第二译者;

2.非权威级专著或非权威级出版社:

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

6分:

非权威级专著或非权威级出版社:独立译者或除导师外第一译者译著。

8分:

参加权威级教材(例如马工程教材)编写(须2万字以上,经法学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10分:

权威类专著(例如国家社科成果文库)或权威出版社(由法学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予以认定):

1)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

2)独立译者或除导师外第一译者译著。

(本节注释:权威出版社包括: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法律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三联书店。

境外出版社等级或虽属权威出版社出版但其学术性显著不足等特殊情况,由法学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

4.奖项类:

4分:

国家级一级、二级学会或研究会三等奖。

5分:

国家级一级、二级学会或研究会二等奖。

6分:

国家级一级、二级学会或研究会一等奖。

10分:

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包括国家级学会奖,三等奖及以上)1项。

5.项目类

2分:

以主持人身份获得相当级别项目1项(经法学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

4分:

参加导师作为主持人的省部级项目,结项证书列明为除导师外前三名。其中,国家级一般项目赋分值可以上浮50%,重点项目赋分值上浮100%,重大项目赋分值上浮200%。

8分:

以主持人身份获得省部级青年项目、自筹项目1项。

10分:

以主持人身份获得省部级以上纵向项目1项。


6.华东政法大学

《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科研与学术创新评价审核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在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达到科研审核要求:

(一)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以下简称“CSSCI”)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在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或来源集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三)在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系统收录期刊或A&H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四)在学校《科研工作纲要》规定的B2级别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五)在《中国法学》(英文版)、《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发表学术论文1篇。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校《科研工作纲要》规定的国家级出版社独立出版专著1部,即达到科研审核要求。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达到科研审核要求。

(一)以华东政法大学作为申报单位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并结项;

(二)参与导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担任子课题负责人并结项;

(三)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导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结项报告上排名前二)并结项。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以华东政法大学名义并以单篇形式上报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获肯定性批示1份,并转化为决策成果,即达到科研审核要求。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发表理论文章1篇,即达到科研审核要求。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在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或来源集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达到科研审核要求:

(一)在《法学》(英文版)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在《中国教育报》《解放日报》《文汇报》《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理论文章1篇;

(三)在《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法治日报》发表理论文章2篇;

(四)作为主要参与人(结项报告上排名前三)参与导师主持的国家级课题并结项;

(五)赴QS、USNews、TIMES世界前100名大学留学6个月以上,本人受邀参加本学科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做主题发言;

(六)在全球性国际组织实习3个月以上;

(七)获得省部级以上重要科研奖励三等奖以上或排名前三。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1篇,即达到科研审核要求。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应与所攻读学科相关,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一般博士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的,博士研究生视为第一作者。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在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应不少于5000字;在报纸上发表学术文章每篇应不少于1500字;专著应不少于15万字。


7.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高水平学术成果评审认定办法》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含留学生)在向各培养单位递交毕业和学位申请材料前,应当提交一篇符合学术规范的高水平学术成果,成果的正文不少于10000个汉字或8000个外文单词。 提交评价的学术成果如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的,每篇成果的正文不少于8000个汉字或 6000 个外文单词。

第二条 提交的高水平学术成果应具有创新性,不得与博士学位论文重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高水平学术成果依照本办法进行评审认定。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进行学术规范审查。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高水平学术成果的水平由所在培养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进行认定。认定前,所在培养单位可以委托不少于 2 位本学科(方向)专家进行双向匿名评审,评审结论作为认定的重要参考。匿名评审的标准参照学位论文标准执行。

第五条 委员会按二级学科专业设置,由相同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3 或 5 名专家组成。

第六条 委员会评审高水平学术成果坚持质量标准、创新和规范要求,实行匿名和回避制度。提交给委员会评审的高水平学术成果应隐去博士研究生及其导师的姓名。

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参加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委员会可以通过会议或书面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高水平学术成果应进行投票。投票实行简单多数决,得票过半数的成果通过认定。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组织和评审事务。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以中国政法大学为唯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含视为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在学校规定的高质量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1 篇或以上与本人专业相关学术论文,每 篇字数不少于5000汉字或4000外文单词的,该类学术成果可以直接认定为高水平学术成果,免于评审。

第八条 在下述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可以直接认定为本办法规定的高水平学术成果:

(一)在CSSCI 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在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库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包括自然科学卷、社会科学卷)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在SSCI(社会科学论文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 EI(工程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等

检索系统收录期刊发表的论文;

(四)在第(三)款检索系统收录期刊之外的境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需有ISSN 国际标准期刊号)发表的论文;

(五)在《中华法系》《诉讼法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证据科学》《政治思想史》《行政管理改革》《理论视野》《毛泽东思想研究》《改革与战略》《国际经济合作》上发表学术论文;

(六)在《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简称“三报一刊”)发表理论文章符合学校发表规范和署名要求的;

(七)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各学科版全文转载的;

(八)在“China-EU Law Journal”(中文刊名《中欧法律 杂志》)和“The Chinese journal of global governance”(中文刊名《中国全球治理学刊》)、《法庭科学与医学》、《人权研究》上发表论文。

前述发表是指已经公开正式出版(不含网络首发),转载是指已经转载。用稿通知、用稿证明、拟转载证明均不不属于公开发表。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篇高水平学术成果,免于评审。

(一)主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司法部等国家机关年度课题或中国法学会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青年调研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

(二)赴QS、US News、TIMES 世界前五十名大学联合培养 6 个月以上;或赴与法大就读专业一致或对应的世界前 50 名学 科所在院校或世界知名研究机构联合培养 6 个月以上;

(三)赴全球性国际组织实习3 个月以上;

(四)获得中华法学硕博英才奖一等奖;

(五)非定向博士生由学校选派赴校级实习实践基地及与学校建立合作共建关系的边疆地区实务部门实习实践6 个月以上, 提交实践报告并经实践单位、培养单位与研究生院考核合格的。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直接认定为高水平学术成果,免于评审。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与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之外的校内其他教 师及实践导师合作发表论文且为第二署名的,视为第一作者发表 论文。


8.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以下所涉期刊评级内容,可检索文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权威期刊与核心期刊目录》等做参考)

第九条 上半年申请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当学期的6月10日前,下半年申请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当学期的12月10日前,提交相应的学术科研成果,导师组、所在学院(中心)应对学术科研成果与专业学习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学术科研成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在学校规定的三类及以上权威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含海外版)、《光明日报》的理论版发表学术论文,1500字以上视为1个自然篇,按三类期刊标准。

2.在CSSCI来源刊物发表2篇学术论文。在《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瞭望周刊》等三种全国性重要报刊的理论版上发表的理论文章,1500字以上视为1个自然篇,1篇可视为在CSSCI来源刊物发表1篇论文。

凡被SCI、SSCI检索摘要,被EI(核心版)全文检索及被CSCD、CPCI收录的外文期刊论文,1篇可视为在CSSCI来源刊物发表1篇论文。

3.在CSSCI来源刊物发表1篇学术论文;且在学院(中心)认定的学术期刊(由各学院(中心)在制定培养方案时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不含增刊、专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4.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或本人承担15万字撰写任务的合著1部,且在CSSCI以上(含CSSCI)来源刊物或学院(中心)认定的学术期刊(由各学院(中心)在制定培养方案时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不含增刊、专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5.以主持人身份获得并完成一项省部级纵向科研课题,且在CSSCI以上(含CSSCI)来源刊物或学院(中心)认定的学术期刊(由各学院(中心)在制定培养方案时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不含增刊、专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6.以主持人身份获得并完成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上述学术科研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科技文摘》或外文版《中国社会科学》全文转载的按三类期刊一个自然篇标准计算;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或被《中国法学》英文版全文转载的按四类期刊一个自然篇标准计算,转载论文仅选入《论点摘要》者不予计算。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计算。

上述学术科研成果(含课题)均须是在学期间(入学注册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截止日)取得。须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视学生为第一作者)。

在学校认定的外文期刊发表论文,标明了通讯作者的,视通讯作者为第一作者,其他依序认定。


9.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至少23学分,并满足下列学术论文要求之一,方可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在各类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至少3篇学术论文(与本人导师合著、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学科类CSSCI期刊或者学科类中文核心期刊上;

(二)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在校定C类以上期刊独立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校定D类及本学科CSSCI期刊上独立发表2篇论文,且与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密切相关的;

(三)博士生如参与科研项目,其科研成果可折抵相应的论文发表要求:

1.参与本校导师组成员主持的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成果在申请答辩前完成或公开出版、发表,且排名在前5位以内的,其科研成果可以折抵1篇核心期刊论文,并不再要求其至少1篇论文发表在学科类CSSCI期刊或者学科类核心期刊上;

2. 参与本校导师组成员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者省部级重大项目1项,成果在申请答辩前完成或公开出版、发表,且排名在前5位以内的,其科研成果可以折抵2篇核心期刊论文,并不再要求其至少1篇论文发表在学科类CSSCI期刊或者学科类核心期刊上;

3.以本校博士生名义独立主持了省部级以上的课题并在申请答辩前结项的,其科研成果可以折抵3篇核心期刊论文。


10.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三款第 2 项至第 4 项

2.博士学位申请者应在 CSSCI 来源期刊(含扩展版、集刊)独立发表2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在CSSCI来源期刊(含扩展版、集刊)独立发表 1 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并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排名前三)或得到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政府、人大、政协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排名第一);

(2)获得学校科研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项(排名前三);

(3)主持学校科研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1 项。

3.以上成果、奖励必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项目必须以我校名义申报。

4.与导师合作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

点击进入下方小程序

获取专属解决方案~

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北大法律信息网 incentive-icons
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律综合性网站
11419文章数 17529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洞天福地 花海毕节 山水馈赠里的“诗与远方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