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帮被骗得倾家荡产的败家婆娘打官司一输再输,一再请求法官把判我输的(2025)琼02民终2463号案放在裁判网上,法官每次都是一口应允,但是直到今天为止,我在裁判网上还没有看到这份判决书。
这可不是我的无理要求,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生效判决书除了需要保密的,其他都应该七日内在网上公布。可是,我这份判决书超过七十日都不止,还没有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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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
这份判决书奇就奇在虽然经过对核心争议事实进行裁剪歪曲之后,还违背常理,不能自圆其说。对方的全权代理律师陈长奋(对方当事人不敢出庭)针对案涉资金的去向一再虚假陈述,被我质疑之后不断改口,在判决书上只字不提,被裁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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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于XX没有取款
然而,即使对核心事实进行裁剪歪曲之后,这份判决书还是不能自圆其说。比如对争议资金,一审认定事实是“于XX不承认取款,王XX没证据证明于XX取款”,二审认定核心事实是“于XX承认取款,但是对资金用途有争议”,一审二审认定核心事实相悖,二审还可以认为一审“事实认定清楚的”,不但把于XX取出现金的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王XX说“王XX未能举证证明于XX所取款项并未用于合伙事务,而是被于瑞明个人非法占有或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还违背常识帮他圆谎说“从小商户处购置二手物品,小商户不愿意也无法开票故使用现金支付”。按照法官这违背生活常识的逻辑,我们去小卖部买瓶水因为“小商户不愿意也没法开票”我们必须使用现金而不能电子支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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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认定于XX取款但还说“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虽然负责这案子法官信心十足地说如果你不服就申请再审,但是我觉得它只是认为可以通过流程耗死我,内心未必是这么自信,否则她早就把判决书公诸于众,放在网上接受网络监督了。
现在法官可以随意决定哪些判决书上网,就像为了让家长监督孩子,学校规定试卷需要家长签名,孩子却可以把考得不好的试卷藏起来,导致根本没起到监督效果。
我认为,丑媳妇总是要见公婆的。如果法官觉得判得好的判决书放上网,觉得判不好的判决书不放上网,就起不到监督作用了。只有判得好的判决书要上网,判得不好的判决书更要上网,才能监督起真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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