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河北频道
人民网石家庄3月27日电 (记者祝龙超)记者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3月27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3月26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民用机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7章42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安全环境保护、公共秩序管理、保障与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
为厘清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条例》规定了省、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省级民用机场管理部门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县级民用机场管理部门由同级政府确定;机场运营人具体负责机场的安全和运营、机场内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管理。
《条例》注重机场和地方规划建设衔接,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民用航空发展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并纳入全省民用航空发展规划;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政府和驻场单位等方面意见,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与民用机场相关的交通、临空经济区等规划,应当征求有关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场运营人意见等。
为加快建设和融入京津冀世界级机场群,《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协作,推进三地民用机场协同运行和联合管理,加强安全、运行、服务等标准对接。
为加强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条例》依法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并分别规定七类和五类禁止性行为,同时加强净空状况核查和电磁环境监测。规定机场运营人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机场所在地有关人民政府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限制建设区域并实施控制,并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噪声影响引发的相关问题;机场应当具备防范和处置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应能力,依法配备探测、反制设备并按规定使用。
为规范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条例》对机场内经营性业务有偿转让经营权、进入机场车辆特别是营运车辆进行了规范,列出了机场内十三类扰乱公共秩序和破坏场容环境的行为,并明确了机场运营人处置职责。
此外,《条例》服务保障民用航空发展,对航班延误取消、大面积航班延误应对作出规定,并规定了投诉处理程序;明确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制定低空经济发展相关发展规划,完善支持政策措施,鼓励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创新。同时,鼓励支持设立直升机起降点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等起降场,探索城市空中交通场景应用。规定机场规划建设、人才培养引进、航线培育开发、机场集疏运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等。
据了解,河北省共有运输机场7个,通用机场22个。2025年,全省累计运营航线184条,通达城市91个,航线网络覆盖全国主要城市及部分国际地区,对河北省经济增长、群众出行便利作出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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