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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安全生产!省政府发布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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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旨在提升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能力,科学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6〕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9日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升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能力,科学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需要省级层面应对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省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5 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原则上由省委、省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当党中央、国务院设立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应对时,省委、省政府指定负责同志配合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工作,事发地市、县级党委、政府履行属地职责做好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原则上由事发地市、县级党委、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生产安全事故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党委、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或者由各相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党委、政府共同负责。事发地党委、政府不能有效应对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报告,请求支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层面指挥体制

2.1.1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需要省级层面应对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挥长由省安委会主任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省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省安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是该类事故的省级牵头应对部门。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指导、协调、联络省级牵头应对部门。行业领域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应对;跨领域交叉的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委办协调确定牵头应对部门。

当国家层面派出工作组时,省指挥部应当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2.1.2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者其他需要省级层面应对的生产安全事故时,省指挥部应当在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级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县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其中相关应急救援力量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开展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顺畅配合。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环境监测、治安保卫、舆论引导、后勤保障、善后安抚、专家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同志组织各成员共同明确任务分工。现场指挥部结合实际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2 省级以下层面指挥体制

市、县级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按照规定设立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县级党委、政府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在事发现场附近安全区域搭建或者设置指挥场所,指定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结合实际成立临时党组织。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接受其统一领导。

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和乡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单位职责,部署专门工作力量,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制定应急预案,做好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村(社区)应当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健全应急工作机制,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任务和分工,增强风险防范、隐患排查、预警传播、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做好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排查、及时报告风险隐患,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确定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形成清单,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风险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督促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各类功能区和乡镇(街道)要对本地、本单位进行风险辨识、评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开展风险辨识、评估,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

3.2 监测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结合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监管执法、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必要时组织会商评估,对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3.3 预警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者接收到的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上述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逐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 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5)根据需要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资源和力量,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转移涉险人员,控制事态发展。

4.3 响应分级

省级层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省级牵头应对部门会同省安委办提出建议,省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省级牵头应对部门会同省安委办提出建议,省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者副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指挥长或者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

4.3.1 四级应急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初判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受威胁人员较多、处置时间长、救援难度大的;

(2)初判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市级党委、政府或者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支援需求的;

(3)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1.2 应急响应行动

(1)省级牵头应对部门向省安委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等情况,同时按照规定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信息。

(2)省级牵头应对部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与事发地市、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保持联系;部门负责同志带领工作组和相关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3)省级牵头应对部门根据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需要,协调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装备等跨区域支援,必要时由省指挥部协调支援。

(4)事发地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开展监测研判、疏散转移、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秩序维护、应急保障、损失评估、舆论引导等处置工作,采取与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4.3.2 三级应急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初判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或者受威胁人员情况较为严重,或者事故性质比较敏感,或者事故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段;

(2)初判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可能演化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4)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2 应急响应行动

(1)省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者副指挥长组织省级牵头应对部门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调度事发地市、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省级牵头应对部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与事发地市、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保持联系,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由省级牵头应对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带队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省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需要,协调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救援物资装备赶赴现场支援。

(4)事发地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监测研判、疏散转移、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秩序维护、应急保障、损失评估、舆论引导等处置工作,采取与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4.3.3 二级应急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初判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被困、失联人员较多的重大涉险事故;

(2)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3.2 应急响应行动

(1)省指挥部指挥长或者常务副指挥长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根据需要赶赴现场,靠前指挥。省政府领导带领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2)成立现场指挥部,会商、研判生产安全事故形势,研究组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组织、指挥、协调开展监测研判、疏散转移、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秩序维护、应急保障、损失评估、舆论引导等现场处置工作。

(3)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需要,协调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救援物资装备赶赴现场支援。

(4)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者可能波及的地方。

(5)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信息。

4.3.4 一级应急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初判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涉险事故,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者事故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社会影响较大;

(3)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4.3.4.2 应急响应行动

(1)省指挥部指挥长或者常务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2)成立现场指挥部,会商、研判生产安全事故形势,研究组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组织、指挥、协调开展监测研判、疏散转移、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秩序维护、应急保障、损失评估、舆论引导等现场处置工作。

(3)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救援物资装备赶赴现场支援,必要时协调军队应急力量给予支援。

(4)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5)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必要物资。

(6)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者可能波及的地方。

(7)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信息。

4.3.5 现场指挥协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型、规模、危害程度和实际处置需求等因素,现场指挥、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协调。收集、汇总、梳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跟踪并续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救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抢险救援。制定现场救援方案,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赶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开展现场清理和搜救工作。

(3)医疗救治。制定医疗救治方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和现场情况确定救治医院,开展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际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护和援助等工作。

(4)治安保卫。保护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设立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和周边学校、商场、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人员疏导、疏散工作;保护应急救援物资和现场重要物资安全,保护已撤离人员家庭财产安全,做好治安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实施监控、缉捕,确定伤亡和失踪人员身份。

(5)舆论引导。协调开展舆情监测和会商研判,安排部署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统筹指导涉事地方和部门当好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及时发布信息,按照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舆论引导,及时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6)环境监测。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研判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的环境影响,提出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环境应急监测信息等建议;开展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修复和赔偿工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7)后勤保障。配发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物资装备,提供相应生活保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需要协调救援物资和资金等。

4.4 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涉事地方和部门在省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发布信息。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引起社会严重关切的,原则上24小时内召开首场新闻发布会,并视情连续召开。

4.5 响应变更与终止

4.5.1 响应变更

省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发展趋势和影响情况变化,经会商研判,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4.5.2 响应终止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者失踪人员确认无生还希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形势得以控制,环境监测符合标准,未发生其他次生、衍生事件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响应终止,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事发地市、县级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对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补助。为受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妥善解决因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救治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征用财产可以返还的部分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伤亡人员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应当配合事发地做好善后安抚、信访稳定等工作。

5.2 调查评估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复盘、评估、总结,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对照整改。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

6.2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支持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和慈善组织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6.3 技术支持保障

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生产经营单位发挥专业技术装备研发优势,为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县级以上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资金列入政府预算。

6.5 通信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立应急通信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6.6 医疗救护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卫生防疫队伍开展伤员现场急救、转运、后续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紧急协调其他地方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6.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应急交通运输工具可以依法征用,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必要时由公安等部门配合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8 专家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建议。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衔接

下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与上一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衔接,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与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与属地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

7.2 预案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评估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

(7)应急预案审批或者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7.3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本领域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本单位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培训,使相关人员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不断提升应急能力和水平。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2

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协调开展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舆情应对处置工作,指导涉事地方和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媒体协调、舆论引导等工作,按照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

省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全省军工、民用爆炸物、民用船舶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军工、民用爆炸物、民用船舶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加有关事故调查。

省发展改革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各地编制开发区(含化工园区)发展规划,规划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章节。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教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教育部门管理的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指导在学校设立、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人员。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承担工业行业应急救援物资组织生产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组织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省民政厅:指导、监督各地民政部门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并做好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殡葬服务、精神卫生福利等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受难人员进行慈善帮扶;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和财力可能,支持做好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加强与安全生产规划衔接,落实安全生产要求;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相关测绘地理信息;参与因超层越界开采、私挖滥采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因地质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污染、生态破坏问题的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节监测;指导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运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工程、燃气、供水、热力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负责组织城镇燃气、供水、热力等基础设施抢修;组织协调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

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并组织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运输保障。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中水资源调配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履行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承担职责范围内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田间作业或者转移过程中的事故处理。

省商务厅: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指导商贸行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不含民宿、星级以上宾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商贸服务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生活必需品供应。

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政策,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组织、指导、协调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事发地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物资调拨。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省能源局:指导、协调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配合做好油气管道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省体育局:负责本系统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应对体育场馆及设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在体育场馆开设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人员。

省粮食和储备局:承担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指导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应急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组织调出。

省林业局: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国有林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督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省文物局:履行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配合查处文物生产安全事故,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负责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参与编制辖区内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重大以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及以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情况。

省通信管理局:指导全省通信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全省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组织重要基础设施抢修。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全省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民航河南监管局:负责协调民航相关单位参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过程中的民用航空运输保障。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公司:负责省内由郑州局负责管理的铁路安全管理;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过程中的铁路运输保障。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公司:负责省内由武汉局负责管理的铁路安全管理;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过程中的铁路运输保障。

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分级应对

明确适用范围与处置层级

《预案》共包含七个方面及附件内容,从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到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处置、保障措施、预案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预案》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省级层面应对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并对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作出指导。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在分级应对方面,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原则上由省委、省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原则上由事发地市、县级党委、政府组织指挥应对。跨行政区域的事故则由相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由共同的上一级党委、政府组织指挥。


突出源头管控

对重大风险隐患实施重点监控

《预案》突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规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

在监测方面,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的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小时内上报事故信息

加强现场统一指挥

在应急处置与救援方面,《预案》对信息报告作出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不同启动条件和响应行动。

现场指挥方面,《预案》强调加强现场统一指挥,明确所有赶赴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由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相关应急救援力量按规定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者其他需要省级层面应对的生产安全事故时,省指挥部在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环境监测、治安保卫、舆论引导、后勤保障、善后安抚、专家等多个应急处置工作组。


及时发布事故信息

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在信息发布方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预案》还对后期处置作出系统安排。要求事发地市、县级政府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三年一评估

持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在保障措施方面,《预案》对队伍保障、物资装备保障、技术支持保障、资金保障、通信信息保障、医疗救护保障、交通运输保障、专家技术保障等作出详细规定。

《预案》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遇有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职责重大调整等情形时及时修订。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普及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持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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