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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特区政府《2025年控烟法例(修订)条例草案》,为加强保障公共卫生,减少吸烟对个人健康和社会医疗系统的负担,相关对电子烟的管控条例将于2026年4月30日起实施,具体条文如下:
·禁止于公众地方管有另类烟用物质(即烟弹、加热烟支和草本烟);
·禁止在公众地方吸食另类烟;
·管有少量另类烟用物质(例如少于5毫升烟油或100支加热烟支)并用作非商业用途,定额罚款3000港元;
·管有多于指定数量的另类烟用物质或作商业用途可被罚款5万港元和监禁6个月;
对于以上条文,香港特区政府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的解释是:任何人不得进口、推广、制造、售卖或为商业目的而管有另类吸烟产品,包括电子烟、加热烟及草本烟。2026年4月30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公众地方管有指明另类吸烟产品。
对于进入香港的游客,从4月30日起,如果携带电子烟产品进入香港,亦可能被定额罚款,情节严重者,甚至被刑罚。
此次新规的核心在于将管控范围从“禁止吸食”延伸至“禁止管有”。从4月30日起,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持有电子烟烟弹、加热烟烟支、草本烟及相关配件等另类吸烟产品,即属违法。在公众地方吸食上述产品,执法时亦会视同“管有”处理。
对于条文中反复出现的“另类烟用物质”,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也做出了如下解释:
能够自任何物质(危险药物除外)不经点燃而产生气雾并用作模仿传统吸烟的器具,或其零件及配件,但不包括水烟壶。
用于上述所描述的器具以产生气雾的任何物质(危险药物除外),例如加热烟枝、电子烟油。
以任何物料卷裹并能够即时用于模仿传统吸烟的植物材料(烟草和危险药物除外),即草本烟。
来源 | 广州日报
编辑 | 梁芷蓓
审核 | 梁剑华 梁胜
终审 | 黄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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