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某与杨某共同居住期间,在租住的屋内突发心梗,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认为杨某未及时施救存在过错,高某的配偶、母亲及子女将杨某诉至法院索赔34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湖北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共同居住人未及时施救,导致高某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对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最终酌定杨某承担15%责任,赔偿高某亲属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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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法院查明:高某与杨某共同租住在某小区一楼。据房东林某陈述,“杨某和高某一起来租的房子,我老公给杨某安排的工作,做了几年没做了,之后就一直和高某在我家住着。”“2025年4月27日晚上9点多钟,杨某拍我们家房门,我儿子开的门,说我们已经睡了,杨某就走了。过了两分钟,杨某又上来敲门让我们下去。我们下去后看到高某躺在床上已经没气了,全身都凉了,我老公给他做心脏复苏也没有用。杨某说是上厕所的时候倒在里面了。”
2025年4月27日21时38分,房东林某的儿子拨打急救中心电话,21时41分救护车到达现场。急救中心急救病历载明:“患者40分钟前被家属发现晕倒在厕所,呼之不应,遂请房东拨打120求助,到达现场后,患者平卧于床上,已无呼吸心跳……立即予以心肺复苏及输液等抢救措施,并转运至某医院进一步抢救”。院前病情告知书上载明:“救护车到达时,患者心跳、呼吸停止。”
高某于同日22时3分被送往某医院抢救,急诊病历上记载初步判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猝死,高血压……22:18宣布临床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载明:高某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死者高某与杨某虽非夫妻关系,但二人共同居住生活,产生了紧密联系,在高某面临生命危险时,杨某作为所居住房屋内的唯一知情者,应当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根据急救病例载明的内容及房东陈述可知,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时距高某发生事故近40分钟,高某已无呼吸心跳,被告杨某未及时施救,导致高某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对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高某的死亡系急性心肌梗死导致,自身需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由杨某承担15%的责任,杨某赔偿高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51843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莉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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