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信网 责编:王荣 2026-03-25 15:39:53
信网3月25日讯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因与其会员单位达成垄断协议,被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5万元。
“苏市监反垄断案〔20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5月6日,宿迁市混凝土企业联合涨价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公众号传播,在行业内以及下游市场中产生较大影响。
2019年5月5日,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与其会员单位协商,制订《市区混凝土价格调整通知》,明确“对混凝土市场价格进行必要的调整:自2019年5月6日起,市区C30普通混凝土的售价,一律在原销售价的基础上,每方混凝土价格上调35元;其它等级标号混凝土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希望各会员单位接此通知后,尽快与用户对接,做好解释工作,实现价格调整到位。”同日,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将价格调整通知发至会员企业微信群,约定同意价格调整的会员企业,于5月6日到协会对价格调整通知盖章确认。
经查,17家会员企业对调价通知予以签章确认。这17家混凝土经营企业分别是:宿迁市仁恒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宿迁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宿迁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宿迁佳华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华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宿迁环美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华美建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华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业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华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宿迁贝斯特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市政大建材有限公司、宿迁恒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海(宿迁)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本案的涉案单位为江苏省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和宿迁市其他17家混凝土经营企业,17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混凝土销售,且均在宿迁市经营混凝土,相互之间在区域市场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会员企业达成价格调整协议,客观上限制了混凝土区域市场的竞争,属于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禁止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江苏省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协会,应当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公平竞争,守法经营,其组织会员企业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属于社会组织,成立于2007年1月11日,注册资金3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聿懂。(信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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