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讲的这个案子,始于一场冲突。
杨先生与人发生争执,鼻面部挨了一拳,当时就感到剧痛,鼻腔流血。伤后第三天,他去市中心医院做了检查,CT报告和临床诊断都明确写着“双侧鼻骨骨折”。
基于这个结果,第一次司法鉴定给出了轻伤二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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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看来,这事已经盖棺定论。但打人者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正是这次“回头看”,让整个案件的定性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他的鼻骨中下段有一条很对称的八字形透亮线,边缘圆钝,对位良好。
这根本不是骨折线,而是一种叫“牙铲型”的鼻骨发育变异——说白了,天生就长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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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把它想象成鼻骨天生的一个小酒窝,或者一种特殊的拼接形状,是正常的发育变异,根本不是被打出来的。
很多人在体检时偶然发现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外伤史,医生根本不会管它。但在遭受外伤后,它极易被经验不足的阅片者误判为粉碎性骨折或双侧骨折。
真正的骨折线,是清晰锐利、有错位的。
所以,他最后只有一侧是真的骨折,另一侧是天生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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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为什么一处鼻骨骨折,第一次定轻伤,第二次就变成了轻微伤?
这就必须给大家科普一下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几个核心概念的本质区别。
损伤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不是根据痛不痛、流多少血来感性划分的,而是基于损伤对人体健康的实质影响程度,尤其是否导致功能障碍和容貌显著毁损来严格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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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是对身体造成轻微影响的损伤,核心是“轻微”且“基本可愈”。
比如单纯的鼻骨骨折(没有明显移位)、软组织挫伤、少量出血等,一般愈后不影响功能,也不留下明显的功能障碍或容貌改变。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对健康有中度损害的损伤。
核心是“部分障碍”或“中度损害”。比如鼻骨粉碎性骨折、鼻尖缺失、骨折后明显歪斜影响容貌等。这些情况往往需要通过手术复位,并且可能对呼吸功能和容貌造成可察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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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核心是“功能丧失”和“重大毁损”。比如鼻子缺失,或者骨折伴随脑脊液漏等严重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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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杨先生的案例。
他的损伤经过精确界定,排除了发育变异,最终认定为单侧鼻骨单纯性骨折。
没有达到粉碎性或双侧的程度,也没有证据表明造成了鼻子外形的显著歪斜和呼吸功能障碍。
因此,严格对应标准,它符合轻微伤的范畴,而非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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