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斯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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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0日,北交所上市委将召开审议会议,对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请进行审核,公司计划募集资金3.8亿元,保荐机构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定位
永励精密,公司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是一家主要从事汽车用精密钢管及管型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主要财务数据
永励精密报告期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都同步稳步增长,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大幅提升,整体经营质量实现显著改善。
报告期内(2022年至2025年上半年),永励精密 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16亿元、5.08亿元、5.68亿元、2.55亿元;净利润分别为6038.56万元、9294.83万元、9480.6万元、5486.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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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产品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9,099.77万元、48,321.86万元、53,969.73万元和24,340.09万元,总体呈增长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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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率情况
报告期内,底盘系统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5.36%、33.07%、31.14%和 35.58%。
报告期内,转向系统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8.48%、28.63%、25.24%和 28.32%。
报告期内,发动机系统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6.32%、26.68%、22.19%和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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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5.71%、31.37%、29.32%和 33.82%,其中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5.96%、32.15%、30.23%和 34.64%。
前五大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26,233.91万元、35,342.64万元、43,974.47万元和20,044.40万元,占各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3.07%、69.56%、77.47%和78.73%,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保持稳定,不存在对单一客户的重大依赖。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主要客户中不享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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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86.62%、82.31%、84.69%和85.63%,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合作稳定。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集中度较高,主要原因是公司主要原材料钢卷板生产厂商的集中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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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费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分别为3,734.14万元、4,993.29万元、5,549.74万元和2,519.68万元,期间费用率分别为8.98%、9.83%、9.78%和9.90%,期间费用总额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而增长,期间费用率基本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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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416.66万元、546.45万元、740.86万元和317.9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0%、1.08%、1.31%和1.25%。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1,702.06万元、2,527.50万元、2,867.15万元和1,107.0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09%、4.97%、5.05%和4.35%。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1,628.68万元、1,933.31万元、1,966.30万元和1,128.0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92%、3.80%、3.46%和4.43%。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分别为-13.26万元、-13.96万元、-24.56万元和-33.3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3%、-0.03%、-0.04%和-0.13%。
行业竞争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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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可比公司竞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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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王兴海、王晓园、王媛媛、王芳芳、孙时骏及施戈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00%;嘉兴土拔、嘉兴永思累计持有公司股份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王晓园担任嘉兴土拔、嘉兴永思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实施控制。因此,王兴海、王晓园、王媛媛、王芳芳、孙时骏及施戈累计控制公司 95.00%的股份表决权。
同时,王兴海、王晓园、王媛媛、王芳芳、孙时骏和施戈(以下简称“各方”)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在董事会、股东会决策过程中应当事先充分沟通并形成一致意见,若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以王晓园的意见为准。
综上,王兴海、王晓园、王媛媛、王芳芳、孙时骏及施戈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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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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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风险因素
1.主要原材料供应商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6.62%、82.31%、84.69%和85.63%,且均为钢材供应商,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相对集中。未来如果部分主要供应商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给公司的原材料供应乃至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2.客户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3.07%、69.56%、77.47%和78.73%,主要客户相对集中。公司前五大客户包括天纳克(TENNECO)、比亚迪、万都(MANDO)、厚成、安斯泰莫等国内外知名零部件供应商、整车厂。未来若由于公司产品技术更新较慢、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导致现有客户流失,新客户、新市场拓展出现障碍,或现有客户发展无法跟上市场步伐出现自身经营不善的情况,将可能导致公司销量下降,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2022年、2023年、2024年和2025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4,849.53万元、19,579.43万元、24,840.38万元和20,137.11万元,占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6.55%、39.86%、47.19%和37.87%,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70%、38.53%、43.76%和79.09%。若下游客户受到行业市场环境变化、宏观经济政策、自身经营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可能会发生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的情形,并导致公司资金周转速度及营运效率降低,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监管的问询重点
在第一轮问询函中,业绩增长真实合理性及可持续性(1)业绩增长真实合理性。根据申请文件:①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1,597.23万元、50,811.17万元和56,765.17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735.53万元、8,962.59万元和9,213.47万元。发行人披露业绩增长主要系国内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带动上游零部件需求增加以及产品和客户结构调整等所致。②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底盘系统管件、转向系统管件和发动机系统管件。③发行人主要客户包括天纳克(TENNECO)、比亚迪、万都(MANDO)、日立安斯泰莫、凯迩必(KYB)等国内外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和整车厂,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较为集中,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63.07%、69.56%和77.47%。④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为境内销售,内销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95.00%、97.59%和98.12%。
请发行人:①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新能源车型和燃油车型的销售收入及占比,说明带动发行人收入增长来源的主要客户、主要车型的具体情况,与下游主要车型产销量变动趋势是否一致。结合下游需求变化、产品结构调整、客户结构变化、各期业绩实现对应主要订单的获取时间和完成情况等,量化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业绩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业绩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②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底盘系统管件(含双筒、单筒、电控减震器管件)、转向系统管件和发动机系统管件中焊管和精管、长管和短管以及机加工类产品的销售金额、占比、平均单价、毛利率、下游主要客户及对应车型;结合不同类型产品各年度的销售变动情况,说明同类产品不同客户销售单价及毛利率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其原因。③补充说明发行人底盘系统管件、转向系统管件和发动机系统管件前五大客户的名称、销售金额、销售占比等;说明各产品类型前五大客户的成立时间、合作背景、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经营规模、主要客户及相关方与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客户集中度,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度是否符合行业特征。④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不限于客户类型、销售金额、占比、产品类型、应用车型、平均单价、毛利率等),说明报告期内各客户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发行人对同一客户不同主体的销售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说明原因及合理性。⑤结合发行人内外销收入划分依据和主要单体客户销售情况,说明发行人外销收入金额较低但主要客户多为天纳克(TENNECO)、万都(MANDO)、日立安斯泰莫等国外零部件供应商或整车厂的原因及合理性。
(2)业绩增长可持续性。根据申请文件:①发行人2023年、2024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2.15%和11.72%,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56.26%和2.80%,报告期内业绩增速放缓。②发行人使用预测采购计划作为预计在手订单,2024年末,发行人预计全年在手订单的金额为59,123.14万元。
请发行人:①说明报告期内不同类型客户(如整车厂、一级零部件供应商等)的数量、收入金额及占比,各类主要客户的名称、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的合作模式及历史、报告期内的收入金额、占比及毛利率、主要适配的车型情况等,结合主要客户报告期内及期后经营业绩和需求变动趋势、合作车型的市场需求变动情况、发行人在相关客户中的供货比例等,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是否存在主要客户流失风险。②列表说明发行人目前预测采购计划和实际在手订单的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订单获取方式、订单数量、订单金额、订单内容、签订对手方、期后执行进度、收入确认情况及回款情况等,分析说明发行人主要订单执行是否存在异常,订单储备是否充足,是否存在订单流失的风险。③结合存量定点项目的取得、开始量产、预期的停产或减产时间等,以及境内外主要客户新车型开发计划、开发周期、发行人新增定点项目的获取情况、预计量产时间等,分析说明发行人在手订单及预计收入的可实现情况,综合说明发行人业绩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④请发行人结合实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在第二轮问询函中,业绩增长可持续性,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1,597.23万元、50,811.17万元、56,765.17万元和25,459.73万元,2025年1-6月营业收入同比变动-3.90%;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735.53万元、8,962.59万元、9,213.47万元和5,319.48万元,2025年1-6月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比变动24.26%。(2)报告期内,带动发行人收入增长的主要客户、主要品牌及车型为比亚迪王朝系列、海洋系列和天纳克理想、奔驰系列。2025年1-6月发行人天纳克理想、奔驰系列收入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776.18万元和169.91万元。(3)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安斯泰莫的销售金额呈下滑趋势,对厚成、万都等客户的销售金额存在波动,与中精集团等客户终止合作。(4)报告期内,北京万都除直接向公司进行采购外,还指定北京厚成向公司进行采购部分其他产品,由北京厚成进一步加工后再销售给北京万都。公司向北京厚成出售产品的销售定价、年降事项均由公司与北京万都进行协商。(5)截至2025年6月30日,根据客户月度预示,以近期三个月口径统计,发行人实际在手订单金额为12,427.58万元。
请发行人:(1)结合底盘系统、转向系统、发动机系统管件等各类产品销售金额、销售数量、销售均价、主要客户采购需求变动等,说明发行人2025年1-6月营业收入同比下滑的原因;结合原材料价波动、成本费用变动等,量化分析2025年1-6月收入同比下滑的情况下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比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2025年1-6月发行人天纳克理想、奔驰系列收入同比下降的原因,是否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前述事项对发行人业绩增长的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3)结合下游需求变动、客户业绩变动情况、终端应用车型销售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安斯泰莫销售金额呈下降趋势、对厚成、万都等客户的销售金额存在一定波动、与中精集团等客户终止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4)说明北京万都指定北京厚成向发行人采购,且销售定价和年降事项均由公司与北京万都进行协商的商业合理性,万都直接采购和指定厚成向发行人采购的产品类型、均价、毛利率等是否存在异常,发行人、万都和厚成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发行人与厚成的合作是否独立可持续,如万都不再指定厚成向公司采购,发行人是否存在业绩下滑风险。(5)说明截至目前发行人在手订单情况;结合存量定点项目获取及实施情况、各产品类型对应下游主要车型的销售情况、市场需求变动、主要客户月度预示、未来扩产计划等,说明发行人业绩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6)请发行人结合实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在第一轮问询函中,收入确认准确性,根据申请文件:(1)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内销售以取得经客户确认的验收结算依据时确认收入,境外销售以取得提单时确认收入;发行人对比亚迪等部分客户的销售采用寄售模式,以公司取得客户确认的实际领用的结算依据时确认收入。(2)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模式包括直接订单销售和寄售模式销售,其中直接订单销售占比分别为91.07%、81.13%和70.21%,寄售模式销售占比分别为8.93%、18.87%和29.79%。(3)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的售后及质保费用金额分别115.58万元、275.56万元及207.08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40%、0.84%和0.55%。(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合同负债金额分别为125.17万元、327.63万元和190.52万元,主要为客户年降及返利。
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不同收入确认方式下收入确认依据、金额及占比,客户下单至收入确认的一般周期,列示报告期各期前十大订单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订单获取方式、销售内容、金额及占比、订单签订时点、发货时点、签收时点、收入确认时点及其依据、期后回款、退换货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客户相近时间下单但收入确认时间相差较大的情形,相关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报告期各期采取寄售的客户数量、收入金额及占比、发行人与寄售模式客户的对账方式、对账周期、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相关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与客户采用非自然月份对账导致收入跨期的情形。(3)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单据的具体类型,相关内控制度的运行情况及有效性,是否存在收入确认单据瑕疵情形,包括不限于客户签字或盖章等要素不完整、不同客户签收人相同、缺少签收日期等,说明上述收入确认单据瑕疵情形的金额及占比。(4)结合发行人与客户合同中质保条款相关约定,说明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5)说明发行人对年降及销售返利对应的产品、终端车型、销售收入及占比,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差异。
在第二轮问询函中,收入确认准确性,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报告期内,发行人内销收入分为“直接订单销售”和“寄售销售”两种模式。其中直接订单销售模式下,双方定期根据签收情况进行对账结算;寄售销售模式下,公司定期根据客户的供应商管理系统或领用结算通知单显示的领用情况,与客户对账结算并确认收入。(2)发行人认为当客户与公司对账一致时,说明该商品已经通过其质量检验,此时客户方才接收该商品。据此,发行人通常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周期(每月)与客户核对实际货物领用或签收情况,形成经双方认可的对账单,并以此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当月发货一般在次月进行对账并确认次月收入。(3)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部分客户采用非自然月对账的情形。
请发行人:(1)结合与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约定、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双方对账周期、对账内容、对账过程等,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对账过程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对账金额的确定是否有充足的外部依据,对账单具体由发行人还是客户出具,相关内控运行情况及有效性。(2)结合销售合同有关验收、对账等具体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说明合同约定的客户验收完成时点是否为次月客户与公司对账的时点,发行人“当客户与公司对账一致时,说明该商品已经通过其质量检验,此时客户方才接收该商品”判断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形。(3)说明采用次月对账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并确认次月收入是否符合业务实质,是否存在收入跨期情形,相关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测算如按次月对账并确认当月收入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金额及占比。(4)说明与客户非自然月对账的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模式(直接订单销售或寄售销售)、对账周期、期末会计处理方法等,说明对于前述客户的收入确认是否存在跨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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