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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一游泳馆因“危房”鉴定关停 上万名消费者预付款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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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日报网讯(记者李希平) 2026年,全国消费维权工作以提升消费品质为核心,各地正通过提高维权效率、优化消费环境、提升供给质量等多措并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然而,在此背景下,山东省济宁市全民健身广场游泳馆却因运营突然终止,导致近3万名消费者的预付资金兑付陷入困境。更值得关注的是,事件背后暴露出房屋安全鉴定涉嫌造假、执法主体资质不明、资金监管缺失等诸多乱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切。


图为 “区校培办”现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一纸滞后两年的“危房”报告,游泳馆遭强制关停

2026年1月20日,济宁市全民健身广场游泳馆经营人卢伟向本报记者反映,这次事件的起因是一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月2日,记者赴山东省济宁市采访时卢伟表示:2024年8月2日, 济宁市任城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校培办”)依据一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将位于济宁市任城区共青团路的全民健身广场游泳馆安全等级评定为Csu级,并建议实施维修加固。基于此,区校培办现场向游泳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于次日(8月3日)立即停止运营,并同步采取了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


图为投诉者提供的《限期整改通知书》照片。

自2024年8月3日前被要求关停后,经其多次索要,对方才提供了那份作为关停依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令卢伟震惊的是,这份报告的落款日期竟是2022年9月5日。

“看到报告日期的第一眼,我就觉得有假。”卢伟对评定结果提出强烈质疑——若报告属实,为何隐瞒近两年?在此期间,游泳馆不仅接待了超50万人次的游泳爱好者,济宁市体育局在2024年5月还在此举办了500多名儿童参加的全国性游泳比赛。若当时真存在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却未采取任何措施?此外,该游泳馆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难道仅使用12年就变成危房?若施工质量问题或设计存在缺陷,是否都应依法追责?


图为投诉者提供的鉴定书。

基于上述疑点,卢伟委托律师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指出报告出具单位——山东同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筑公司”)在鉴定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相关律师表示,一是检测数据涉嫌造假:两名检测人员在一个多小时内完成了屋顶钢构3456个点的数据采集,严重违背客观事实;二是设备校验缺失且证书伪造:部分检测设备当年未进行校验,报告所附校准证书全系伪造;三是资质不符且标准错用:该公司不具备房屋地基安全鉴定资质,无权出具相关报告,且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错用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Csu评级。


图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复函

记者从卢伟出示的济宁市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中看到,复函明确显示:同筑公司在鉴定报告中提供的13份校准证书均为假冒。

2026年3月12日,同筑公司总经理白成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应称,对卢伟的举报及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的复函均不予认可。他声称,近年来检测行业竞争激烈,单位专业人员已离职,但同时其出示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出具的仪器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记者通过“企查查”查询发现,山东同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其检测资质仅涵盖“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与“钢结构工程检测”,并未查到“地基基础检测”资质,且上述两项资质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7日。


图为经营者卢伟实名举报视频截图。

经营者实名举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嫌“越位”

卢伟在举报视频中指出,这份疑点重重的鉴定报告不仅是关停游泳馆的关键依据,还被用于申请400余万元财政加固维修资金。值得注意的是,资金申请由场地管理方“济宁市全民健身广场管理服务中心”提出,而非产权方“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卢伟以人大代表身份,对公共资金申请和使用流程的合规性提出严重质疑,认为此举属于“越位”申请,并已就场地管理方的申请资格及资金审批流程向济宁市人大提出了监督要求。

此外,卢伟指出下达关停通知的“区校培办”执法主体资格存疑。该机构为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无独立编制、行政级别及法人资格,也未见公开行政执法授权文件。

此次事件致使近3万名无辜消费者权益受损。据卢伟调取游泳馆管理后台数据初步统计,游泳馆会员达2.9万余人,加上散客购票者,总人数超3万。消费者持卡券面值在300元至5000元不等,按人均剩余350元测算,未消费预付款总额至少达1000万元。

2026年3月2日,多位消费者向本报记者反映,办卡时商家承诺“长期有效”,如今游泳馆突然关停,经营者拒接电话,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导致消费者无处游泳、退费无门。尽管消费者组建了维权群,拨打12345投诉,走访相关部门并尝试诉讼,但因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分散,维权困难重重。消费者代表李先生表示,经营者以“被行政关停、资金冻结”为由拒绝退费;济宁市体育局称仅负责高危项目安全监管,建议走法律途径;而“区校培办”相关负责人则无法联系。

预付式消费监管缺位,消费者权益谁来护航?

2026年2月3日,记者在济宁市全民健身广场管理服务中心采访了中心主任宗华灿。宗华灿表示,对游泳馆停水停电是配合“区校培办”的行政执法行为。关于房屋鉴定,中心依法依规公开招标并委托同筑公司,程序合法。针对400多万元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虽由其经办,但并非其个人能单独完成。目前,虽已完成加固维修单位的招标,但因故所有资金仍存放于中心账户,分文未动。


图为国有资产划拨注资协议截图。

针对卢伟的实名举报事项,宗华灿作出回应,具体内容如下:其一,不存在“越位”申请的情况。游泳馆的首份危房鉴定报告于2022年9月5日出具,在申请专项资金时(截至2023年9月21日),游泳馆的产权尚未从中心划转至济宁城投控股集团,因此申请主体具备相应资格。2024年4月出具的鉴定报告,是在2022年报告的基础上补充了部分新采集的数据,两份鉴定报告的结论一致。此外,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2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向服务中心出具两份委托书,授权服务中心在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对游泳馆享有招商、合约签订及履行、资产维护以及法律诉讼等资产运营管理权限,所以不存在越位申请的情形。其二,关于报告造假及违规问题,济宁市人大已牵头组建专班,正在对举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若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本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图为部分庭审笔录截图。

律师说法:行政强制需合法,合同义务不免除

面对经营者无力退款、行政部门相互推诿、临时机构执法合法性受质疑的困局,消费者权益该如何保护?2026年3月18日,记者就以上问题向律师进行了咨询。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应由具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实施。“区校培办”作为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不具备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关停决定及实施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行政机关虽可基于安全保障采取紧急措施,但仍需遵循比例原则,即措施应适当、必要。本案中,关停决定从下达到执行仅隔一日,未预留合理的退款缓冲期,导致近3万名消费者预付资金无法及时退还,该措施的合理性与程序正当性确实存疑。

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朱红忠律师强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退回预付款。游泳馆虽因行政强制关停导致经营中断,但其与消费者之间的预付费合同关系并未因此消灭,经营者仍负有法定的退款义务。

截至发稿前,记者多次联络济宁市相关单位,均未获明确回应。本报将持续关注该事件的后续进展。(文中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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