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苏州一位孕妇陈女士的遭遇让很多人看着都揪心。她去海马体拍照,店员要求她换上一件很长的拖地长裙,说是为了出片效果。结果在她整理裙子的时候,店员把她坐着的化妆凳直接抽走了,她整个人摔倒在地。这可是个孕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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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陈女士提出8000元的赔偿方案,包含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海马体的回应是:免除399元拍照费,再送一次同等价值拍摄,承担已经产生的医疗费和误工费。说难听点,这跟打发叫花子差不多。涉事店员到现在连句道歉都没有。
从法律上讲,这个责任跑不掉。
《民法典》第1198条写得清清楚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海马体作为提供拍照服务的经营场所,对进店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这里有两个过错过不去。第一个,店员“要求”孕妇穿不合身的长裙——注意,是“要求”不是“建议”。这种拖地长裙对正常人都有绊倒风险,更别说一个孕妇。第二个,在顾客坐在凳子上整理衣物的时候,店员把凳子抽走了。这两件事叠加在一起,直接导致摔倒,因果关系非常明确。
那商家赔多少才合理?
法律规定赔偿要覆盖这几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还有精神损害赔偿。
陈女士是孕妇,这里有个特殊问题:很多检查没法做。X光、CT这些有辐射的检查对胎儿有风险,她只能做一些安全的检查。这意味着有些伤情可能暂时查不出来,后期如果出现并发症,还得继续追责。商家的赔偿方案只认“已产生的医疗费”,等于把这个风险甩给了受害者。
另外,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个孕妇被人从椅子上抽走凳子摔倒在地,那种惊恐、对胎儿的担忧、之后几个月的焦虑,不是399块钱免单能抹平的。陈女士8000元的赔偿诉求包含了精神损失费,从法律上看并不过分。
现在的情况是,商家把姿态做得很低,但诚意几乎为零。道歉没有,赔偿方案像在谈一单生意——免单、送券、报销发票。问题是,这不是消费纠纷,这是人身侵权。建议海马体想清楚一点:店里的地板擦得再干净,也抵不过店员抽走顾客凳子那一瞬间带来的风险。积极认错、诚恳赔偿,比什么都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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