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哲学基础 ,作者段洪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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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题目敬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
首先,我们要先定义,本文强调的这种自由是一种消极自由,即不被限制才是自由常读我文章的人,就会发现,我十分强调自由这个事情。为什么?就像我在《政府可以规制道德吗》中说的,个人自由具有天然的正当性,意味着他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人生的意义,支配自己的生活方式,而不受他人的强制,只接受一般性法律和道德的约束;至于他有没有能力实现个人人生的意义和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那是他个人能力、努力和运气的事情,与不被他人强制无关(见拙文,自由的概念及其滥用)。
我们都知道,在生活中,每个人对于幸福的定义是不同的,是主观的,比如我喜欢读书运动是幸福,有的人喜欢钱财,或者喜欢纵欲,或者喜欢清静,都是幸福,根本无法有统一的客观标准,所以想总体的提高一个社会的幸福感,基本的个人自由,让每个人都能追求自己的幸福,仿佛就是一个无可奈何的事情;再良好的政治制度也不能直接让每个人都能幸福,但是它能通过塑造良好的政治社会生态,尽量提高让每个人都能追求自己生活目标的可能性。
那么,对中国政治史有点常识的人,就应该知道,中国古代最自由、最不受限制的人,应该是皇帝;而皇帝的自由绝不是个人生活上的自由,而是权力的自由,因为皇帝的权力是不受限制的,在权力运行这事上他很大程度上可以为所欲为;同时,皇帝又制定出各种现代人看来不合理又没必要存在的各种规章制度,比如户籍制度、里甲制度、官营制度、礼法制度等,来限制普通人的自由。为什么专制皇帝一定要限制普通人的自由呢?因为普通人一旦自由度太高了,皇帝就专制不了了,甚至会推翻皇权专制模式。
毫无疑问,权力的自由会带来普通人权利的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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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设计出了里甲和户籍制度,把普通百姓按在土地上,只能从事“耕战”两项事务——可笑的是,就连商鞅最后也死在自己这套制度之下:秦惠王上台之后,要治他的罪,而他跑了以后,因为按照商鞅的法律,没有官府开的凭证,秦朝境内便没有地方敢收留他,导致他无处可以藏身:“嗟乎,为法之弊一至此哉。”——献刀者,那你也顺便祭一下刀吧,一点也不冤;但是,因为他的刀而失去自由,甚至是死的人呢,又冤不冤?。编户齐民是古代皇权对普通百姓的一种控制方式,可见,在皇权比较强势的时期,比如在秦朝,比如在朱元璋在位的时候,普通人是很难有迁徙自由的。
还有,商鞅韩非还主张利出一孔,就是必须政府垄断经济,打压民间的工商业,为什么呢?因为社会上独立的工商业,会形成独立的经济权力,制约专制的政治权力。迈克尔·曼把权力分为四种:军事权力、经济权力、意识形态权力和政治权力——而专制的政治权力并不能让其他权力,包括经济权力从自己手中溜走,成为社会上独立的权力力量来制衡政治权力。在中国历史上,很少有能独立的工商业然后世代累积财富,要不你就别发展的太好,要不你就要为官家服务(比如晋商,广州十三行)。你要是独立、又富到一定程度,皇帝肯定盯上你,把你打到你爷爷都不认识,比如明朝巨福沈万三的下场就很惨。在这种缺乏产权保护的制度结构中,怎么可能经济会发展的很好呢?从这个角度想,也许就会明白,为什么社会上独立的经济权力没有了,就就更适合搞专制了。
汉武帝为了打匈奴、修宫殿和陵墓以及出巡,缺钱花,就搞了盐铁专卖,其实这就是商韩利出一孔的政治实践。匈奴没完全打赢,但是独立的工商业弄垮了,因为是政治垄断市场,所以盐铁的质量都非常低,铁制农具质量非常差,甚至很多百姓还要用自制的木制农具,盐价拼命上涨甚至使得一些百姓不吃盐。汉武帝自己缺钱,又要搞算缗加税,还要搞告缗,让普通百姓举报富户,这套组合拳如此漂亮,最后就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结果就是《汉书》中写的,“户口减半”,“天下骚动”,葛剑雄分析汉武帝的统治大概使当时人口损失1559万(汉武帝初期人口顶峰是4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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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营垄断的危害:因为打压民间经济自由,拒绝市场化竞争,导致产品质量差且价格高,从而整体性的降低民众生活质量;僵硬和黑箱的体制会滋生腐败;缺乏竞争动力,就无法通过技术革新提高生产力。可见,古代普通人的经济自由非常有限,且没有财产权的保证;没有财产权的保证,也就没有生活质量的保证,甚至没有生命权的保证。
所谓的盛世,根本不可能像现代西方那样商业繁荣和科技发达、百姓富足,也就是能没战乱,大部分人吃饱肚子都不一定能做到,繁荣只是少数城市在官商经济下非常有限且脆弱的繁荣。
这些也就算了,由于中国古代家国不分,政治权力和父母的权力是合体状态,父母的权力也很大,每个人连自己的婚恋对象都不能自由选择。我们中学时候学的古文《孔雀东南飞》,正是那个时代的人对婚恋自由表达的渴望——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不是一句空话。就连皇帝的很多婚姻和纳妃,也都是政治联姻的结果,可见皇帝的私生活里也没有婚恋自由。而本人在《边界感缺失的来源及其出路》中提到,这些私人领域不仅政府不该干涉,就连身边的人干涉也应该是有条件和有限度的。
在《古代人的秩序和现代人的秩序》中,本人通过举例,描写了皇帝如何规制礼法,并且这些礼法是用来驯化普通民众,教民众服从皇帝的权力的。但讽刺的是,皇帝反过来也要被这些繁冗的礼法所约束。
我们以清朝为例,观察一下皇帝的生活是在什么样的套子中。每天早晨五点,皇帝就必须起床,起床之后,第一件事是着衣。皇帝穿衣戴帽是不能由着自己喜好来的,在不同的季节、不同的月份、不同的日子,甚至同一天的不同时辰,皮、棉、夹、单、纱各种质地以及式样、颜色、纹饰都有严格规定。
梳洗完毕,然后就是要读《实录》,学习祖先的光辉事迹,背诵祖先的教导。早晨七点到九点半是皇帝吃早饭的时间。每道菜的配料都有规定,不许任意更换,经太监试毒完毕后,皇帝才开始吃,且每道菜最多吃三口。
然后处理政务,整个听政过程由着严格的礼仪规范要求,根本不是电视剧里那样皇帝和大臣对答和讨论。听完政务,吃完午饭,就要批阅奏章和开始学习。
皇帝批阅奏章有多累呢?雍正在位期间,不巡幸,不游猎,日理万机,终年不息,在位十三年,写出了一千多万字的朱批。类似的,秦始皇每天都要看完120斤的竹简文件;在洪武十八年的九月的8天之内,朱元璋阅读奏折1600多件,处理国事3391件,平均每天要阅读奏折200多件,处理国事400多件——这就是集权的代价,恐怕专制集权下的皇帝也很苦;他幸福不幸福,这个真的很难说。正如孟德斯鸠形容专制国家中的君主:“他其实是宫中第一号囚徒。”对的,皇帝成了自己权力的囚徒,因为这个权力太大了,他想对自己的权力负责,就需要付出很多;同时皇帝的权力对其他人的吸引力也大,各色人生争相想登上宝座,“皇位面前人人平等”,皇帝就必须时时刻刻的抓在自己的手里,一刻也不能停歇,而这也是中国古代皇帝非正常死亡率极高的根源。
奉劝诸位读者不要通过汉服、中国传统文化等少量因子,就以为中国古代人的生活很美、很幸福,事实恰恰相反。中国古人很少有什么现代人拥有的基本自由,甚至生命和财产也得不到保障;同样,就连皇帝自己的生活也被囚禁在这套专制制度之中,皇帝自己的生命安全度也很低。本人多次说过,长期在这种政治模式下,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输的结局。
那么现代中国人的自由,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自由呢?经过近代一系列的革命,中国人已经成功地把帝制驱逐出自己的生活,不应该再接受上文中这些皇帝对社会控制方法的约束,理论上现代中国人应当享有没有皇帝专制下的自由,而这是一种法治下的自由;但这条转型之路绝不是单单反帝反专制这么简单,从专制到法治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甚至过程中会有回溯到专制的阶段。
其实如果要探究一下现代中国人应当享有什么样的自由,不妨我们再进一步,顺着西方思想家和一些学者的思路,讨论一下为什么需要法治?以及什么是法治?法治什么样?
按照洛克的理论来说,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会产生诸多不便:
1.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
2.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和公正的裁判者。
3.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对于洛克来说,成立政府的目的,是通过法治来保障每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因为自然状态下存在诸多不便,且会侵犯每个人的自由,所以就要结成社会契约,每个人放弃一部分自由、财产和判断的权利,交给政府,让政府保护更为核心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对政府进行分权处理,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最后,如果实在还不能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人民保留革命的权利。
在这个意义上,法治不仅仅意味着要规范被统治者,还要规范统治者自身——而这,恰恰是古代的法家所遗漏的重大问题,因为法律不能规范统治者,所以法律本身也失去了其应有的法治意义。也就是说,法家的法律是统治者统治的工具,并不具备对统治者的规范作用,而法治下的法律也应该限制统治者的权力自由,以保证被统治者的权利和自由。
唐士其认为法治是:“在极端的意义上,法治意味着与政治权力和政治行为相比,法律具有更为根本的地位。换言之,真正的法治意味着一切政治行为受控于法律,因而最高的政治权威即立法者本身也必须受到法律约束。”
哈耶克也类似的认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哈耶克多次强调自由是法治下的自由:“在法治之下,政府惟有因一个人破坏了某个已宣布的一般性规则而对之实行惩罚,才可以侵入他的受保护的个人领域。”也就是说,法治下的自由,是法无禁止便是自由。
那么法律的来源就成重大问题了,绝不是立法机关立了法,就应该遵守这么简单。正像詹青云所说:“法律必须对自己有点要求,不是所有有国家暴力机关背书的东西,不是所有有行政命令下派的东西,不是所有政治权力往下传达的东西,都配叫做法律。”任何一个成熟的现代国家,都会进行分权制衡,尤其是要对立法权进行限制,对法案进行反复打磨,以提高立法质量(比如美国国会的两院制,以及总统对国会的否决权,和法院的违宪审查权,都是对立法权的限制);而分权制衡这种基本的制度背景,也是现代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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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强调:“立法或者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力。”也就是说,立法权必须要和司法权截然分开,才能保证法治。”
唐士其总结了现代国家法治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基本的制度特点:
1. 元法律:即meta law,指的是一些法律的基本规则,比如罪随法定、不溯及既往、防止犯罪、无罪推定等等。
2. 宪法:宪法是对权力分配的一种安排,要让权力之间能互相制衡;以美国宪法为例,主要是要限制立法权,要慢慢打磨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以及宪法应该对基本的个人权利进行保护。
3. 分权:权力不能集中,否则无法防止专制
4. 司法独立:即仲裁者的独立,尤其是在个人和政府之间。法官的任职要稳定,法官的判案要独立,以及法官的人事要独立;立法权和司法权要分开,立法权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司法权负责解释和运用权力。如果立法权自己要解释和运用权力,那么立法权便可以自己根据现实需要随意解释法律,这会造成立法权的滥用,便可以随意网罗罪名。
本人在《法治与现代政治》中,也提出司法独立下,司法机关应当具有司法解释权、违宪审查权和自由裁量权(这里补充)。
5. 代议制:立法者要受到民众选举的监督,如果表现非常差,那就要选下去,从而避免革命造反这种对社会危害更大的政治行为;选票即民意
6. 法治观念:每个人尤其是官员,应当有“第一忠诚对象,是宪法和法律,而不是自己的上级”这样的观念。比如在尼克松的水门事件中,国会开启了弹劾程序后,是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的司法部长进行调查,第一个司法部长真的进行认真调查后,被尼克松免职;但尼克松任命的第二个司法部长依然忠于宪法,对尼克松进行调查。可见,尼克松试图用总统的权力挑战英美政治圈中根深蒂固的法治观念,但这根本不可能成功。
这种制度设置,也就最大程度上解决了另一个问题——法律的标准或者目的问题:即法律不是任意设置的,法律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和团体权利和自由,保证安全、公共秩序和基本的正义,而绝不是为了剥夺这些。正如英国法学家戴雪认为:“英国法治传统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两个重要的方面:首先,任何人都平等地出于法律之下,受到同样的法律的约束,并且服从普通法院的判决;其次,宪法的基本原则,如公民个人自由的权利、自由集会的权利等等都是通过法院对个别案件的审理,以私人权利的形式产生的。英国的宪法性原则是个人权利的结果,而非个人权利的来源。”
虽然我们中国人已经推翻了皇权专制,但在走向法治下的自由上,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这个转型的过程漫长且艰辛;生活中的自由也绝不是法律不禁止便是自由这么简单,个人自由也得和自己的环境相和谐,自己的自由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他人的干涉应该有条件有限度。
文已至此,基本内容和结构已经出来了:古代中国人的生活没有什么自由,甚至包括皇帝自己的生活;如果有自由,也只有皇帝权力的自由,而权力的自由会侵犯普通人的自由;而现代中国人的自由,应该是法治下的自由,法无禁止便是自由,又进而对法治是什么样进行了规范性的探讨;而自由,是个人价值和个人幸福的重要来源。
除了本人的思考与论述,其他灵感和资料来源于:本人的几篇拙作;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的课程资料,论文《现代社会的法治:法治与政治的平衡》;张宏杰,《权力的面孔》;刘瑜,《可能性的艺术》;詹青云的某个辩论视频;司马迁,《史记》;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法律、立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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