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民政厅、财政厅等7部门正式印发《关于实施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过建立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政策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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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补助政策明确,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外资企业等用人单位,只要有女职工在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子女,或当日正在休生育假,且以单位形式为该女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严格落实《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规定,即可按符合政策的女职工人数申领补助。
补助标准参照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执行,目前该档标准为2200元/人,后续将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动态调整。补助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承担总量的35%左右,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
在申领流程上,用人单位需在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通过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补助申请表即可;若女职工在省外生育,还需额外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将通过共享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完成审核,无需用人单位额外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各地社保经办机构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资金到位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发放至用人单位指定银行账户。
为确保政策落地,省级相关部门将按月共享数据信息,各地人社部门负责具体经办,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与监管。各级部门将优化经办服务,加强宣传解读,帮助用人单位及时申领补助,同时严格监督管理,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行为。(赵蝶)
编辑:赵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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