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母猪肉冒充牛肉,主犯崔某胜获刑15年,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97.47万元。3月23日,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检察官以案说法,提醒消费者警惕低价牛肉背后的“陷阱”。
事情还得从几年前说起。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28日,被告人崔某胜从屠宰场及被告人李某柱处购进母猪肉,并先后雇佣被告人李某勤、尚某学、崔某学等人在租用的厂房内将母猪肉加工伪装成牛肉,再以每斤11元至18元不等的价格,持续在多地市场进行批发销售。
在此期间,被告人崔某(系崔某胜之子)负责接单销售、货款结算、成品运输等,被告人翟某连(系崔某胜之妻)负责协助崔某胜安排工人装卸、母猪肉加工等,被告人崔某欢(系被告人崔某胜之女)负责记账、算账等。经鉴定,崔某胜犯罪团伙销售假牛肉金额累计高达497.47万元。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26日,被告人刘某俊陆续从某屠宰场及李某柱等处购买母猪肉,并先后在其驾驶的面包车内及李某柱提供的厂房内将母猪肉加工伪装成牛肉后,再以每斤12元至15元不等的批发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彭某志等人对外冒充牛肉零售。经鉴定,刘某俊销售金额累计66.9万元。
2024年1月7日至18日,被告人彭某志从崔某胜、刘某俊处购买加工后的母猪肉,按照每斤25元至30元的价格,冒充牛肉对外销售。
“本案涉案人员众多,组织分工明确,犯罪团伙以家庭成员为核心,形成了‘采购—加工—销售—运输—结算’全链条分工。”承办检察官介绍,经检测,从被告人崔某胜、刘某俊、彭某志处扣押的肉类样品检测出猪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
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后,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崔某胜等人提起公诉,同时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鄂州市鄂城区法院一审、鄂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崔某胜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假牛肉制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被告人的行为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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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崔某胜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经营行业;判处被告人崔某、翟某连、李某柱、彭某志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至2万元不等。被告人崔某胜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97.47万元,被告人刘某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66.9万元。
“本案中母猪肉本身并非禁止食用的肉类,但其肉质、口感、营养、价格等与牛肉迥异。不法分子通过加工刻意掩盖真实属性,以假充真销售,本质上是欺诈行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承办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将持续发力,对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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