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日,长春一则“路虎53秒8次别停奔驰”的新闻登上热搜,引发热议。
事情的经过倒是并不复杂,大体是说:
2025年12月10日,长春市民吕先生驾车行驶至朝阳区新民广场转盘时,遇到一辆黑色路虎车,一分钟内连续8次急刹别停,最终导致其追尾路虎车,但是在接下来的维权过程中,特别是在公安部门走程序多次受阻,导致自己十余万元车辆损失无法理赔,于是向媒体求助。
接下来,媒体的报道和舆论的关注,似乎很有效果,很快,3月19日长春市公安局就发布《警情通报》,对此案立为刑事案件,并依法对路虎车主孙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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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此消息一出,加上报道中出现了吕先生一家受到不明人员电话和登门骚扰的报道,可是引得不少网友开始“阴阳”起来。
大体上,有质疑长春公安部门办案流程的合法性的。
甚至有暗示路虎车主有“能量”,对公安部门一些人员施加了“影响力”,导致吕先生几次报案都不被受理的。
当然,还有的网友盛赞办案的交警,认为他们刚正不阿,坚决支持吕先生合法维权,才最终让正义得到了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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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际上,有些网友并没有看懂整个事件的时间脉络和因果逻辑。
当然,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又是媒体报道的“锅”。
这次的媒体报道虽然很简短,但还是搞混了一些时间点,忽视了一些关键细节,导致形成了事物本来面目被“扭曲”的外观。
再往深层去,那就又是新闻媒体进入短视频时代,所出现的“标题为王,缺乏求证”的现实问题。
为什么这么说?
我思故我在,有思必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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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按照时间顺序,梳理这个事件的真实顺序。
2025年12月10日12时41分左右,长春市民吕先生驾车行驶至朝阳区新民广场转盘附近。
12时41分54秒,吕先生遇到一辆黑色路虎车右侧插入自己的车道,于是紧急刹车。
接下来至12时42分48秒接近一分钟的时间内,黑色路虎车在吕先生车前8次急刹,最终导致吕先生的车追尾了路虎车。
交警到现场检查行车记录仪后,认为不是普通交通事故,路虎车主已经涉嫌危险驾驶,于是未进行事故认定,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是表示要将该案件线索(涉嫌违法犯罪)向当地派出所转办。
但接下来,据报道说,交警部门几次转办,当地派出所均未受理。
于是2025年12月17日,吕先生自行向交警部门进行“控告”,却在2026年1月16日收到长春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长春市公安局以“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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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接下来,吕先生依据程序向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了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吕先生还向辖区派出所报案,被派出所行政立案。
但是,2026年2月3日,吕先生收到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朝阳区分局终止调查的理由是“没有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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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先生收到长春市公安局2026年2月22日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书》,认为之前交警部门做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原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决定“撒销原不予立案决定”。
然后是,2026年3月18日15时58分,大象新闻微博报道此事。
接下来,就是3月19日长春市公安局的《警情通报》,声明此事已经被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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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个复议,对的不是分局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而是交警的不予立案决定。)
接下来,梳理几个核心问题的逻辑。
其一,这个事情并没有什么“反转”,也并不是媒体的功劳!
媒体报道是3月18日,而长春市警方复议决定撤销“不立案决定”(即对此案立案调查)的时间是2月22日。
媒体报道展示给大家的印象似乎是,一个受害者面对公安机关不作为,多方求告无门向媒体求助,媒体介入后警方迅速行动,不得不正确处置群众诉求,坏人被抓。
媒体是群众利益和社会正义的守护神!
但是,警方正式书面通知当事人重启调查的时间原在媒体介入报道之前近一个月。
这个重启调查和后面坏人被抓,就是吕先生自己维权的结果,和媒体介入没有什么关系啊!
面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只要认为不合理,合法维权程序就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啊。
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的决定书上都会写清楚的,白纸黑字,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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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怎么又成了媒体监督导致的“反转”呢?
很明显,这就是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合法维权(行政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警方正常处理对基层办案进行“纠错”的结果啊。
怎么又成了媒体监督、舆论监督的功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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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时故意把自己后面的介入,写在吕先生收到通知前,真是“高级”的写法。
当然,如果哪位网友见到过2月22日,或是3月3日前媒体对此事的报道,欢迎评论区留言指正!
其二,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其实并没有问题。
因为这就是短视频时代,细节总被忽视的问题。
为什么朝阳区分局,其实就是派出所先是立案(行政案件),然后又终止调查,即不支持对路虎司机进行行政处罚?
很简单,得看吕先生控告的是什么。
吕先生控告的是他被路虎司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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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寻衅滋事”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这个事件中看起来,的确有构成“拦截他人”的嫌疑。
接下来,公安最初立的是行政案件,是什么意思?
其实就是说,收到控告的派出所已经不认为路虎车主是犯罪,之后也不会移交检察院批捕、法院审判,而是最多依据《治安管理法》进行一下行政处罚(罚款、拘留之类的处罚)。
那么这合理吗?路虎车主是否构成犯罪呢?
要看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的确,虽然视频中,路虎车主别车的行为很明显,但是是否构成多次拦截呢?
其实不构成,因为这总体上是一件事,不是八次。
好了,就算不是犯罪,派出所觉得够不上坐牢的程度,为什么后面又终止调查了呢?
那为什么连行政处罚都不给了?
难道真的是故意包庇?
其实不一定。
应该是派出所(以及背后分局的法制部门审核时),认为路虎车主的行为更加接近“危险驾驶犯罪”。
进而,自然不能用轻的行政处罚(拘留、罚款)来替代可能的刑罚(坐牢)。
如果真的用拘留几天、罚款几千块钱就处理了路虎车主,那反而才是对此人违法行为的包庇。
所以,针对“寻衅滋事”的控告,派出所终止调查,其实并没有很大的问题,属于合理的处理。
其三,这个事件中,核心的问题,其实应该是最初交警和派出所对路虎车主违法情节的定性有分歧。
最初处理该案件的交警,认为路虎车主涉嫌犯罪,是没有错的。
但是,他最初的理解,是涉嫌“寻衅滋事罪”,这就为后面的程序跑偏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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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个有趣的细节,大象新闻最初报道附带的视频中,配的字幕,写的很清楚,交警认为涉嫌“寻衅滋事”,决定移送。
但是上面贴文的文字,却写的是交警认为涉嫌“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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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这是真的笔误,还是最初的文字版本被进行了修改编辑(本人截图此贴是3月20日)。
但,这可能就是问题真正所在。
因为危险驾驶罪,属于交通违法的范畴,按道理是属于交警部门可以侦办的刑事犯罪范围。
交警队有权办案,并不需要向属地派出所移送案件的。
但是他们却移送了,媒体报道说,还尝试移送好几次。
那么再结合报道中,吕先生自己找交警队控告对方“危险驾驶”,交警队不予立案,和他找派出所举报“寻衅滋事”,结果被派出所立行政案件,又终止调查。
就不难推论出,交警部门认为此事是“寻衅滋事”,应该是派出所负责的刑事案件,但派出所却认为这是“危险驾驶”,属于交警队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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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意见矛盾,又互相没有隶属关系。
所以交警部门几次移送案件,派出所都不接。
吕先生拿着证据自己去报案,派出所也先立行政处罚案件,后调查终止,撤销案件。
而最终呢?
还好吕先生没有完全按照交警队的思路进行,对交警队认为路虎车主不属于“危险驾驶”的决定进行了复议。
复议时,案件送到了上一级机关。
应当是由长春市公安局法治支队代长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审查时,支持了派出所的观点,认为这的确属于“危险驾驶罪”的情节。
所以,案件至此就进入了正常的轨道。
交警队负责立案,然后拘传嫌疑人,进而再报检察院批捕,后续就是公诉和法院审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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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件事中,那个被一些网友认为是“正道的光”的办案交警,其实还真的有锅要背。
当然,这不冤枉!
还是那句话,他对路虎车主行为违法的判断没错。
但他对案件性质的判断有偏差,结果让受害人在程序中“空转”了几个月。
所以,还是得好好加强业务学习啊。
最后,再对此事提一个小小的疑问。
作为旁观者,我们不应该无脑站任何一边。
虽然“眼见为实”,似乎有视频为证,事实足够确凿。
但如果仔细多看几遍视频,就可以发现这个行车记录视频是经过剪辑的。
计时起点是吕先生12时41分16秒在延安大道正常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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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车辆右转后进入转盘路左侧第二车道行驶。
12时41分39秒至12时41分49秒的视频被剪辑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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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吕先生车第一次被路虎车逼停是12时41分54秒(而位置位于工农大道和自由大道之间的位置)
也就是说,这10秒之中发生的事,或许就是路虎车主为什么要别停吕先生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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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即使有原因,也不代表我们就应该原谅路虎车主的恶劣行为。
但是,一个如果完全没有任何原因,就非要连续8次别停他人的车的事,还是太匪夷所思了。
既然要求得网友的支持,那为什么不愿意多放这10秒的镜头呢?
且让子弹再飞一会儿吧!
最后的最后,补充一个冷知识。
那就是,如果公安处理一个报警,案件的当事人是可以依法索取处警记录的。
而这个记录上一般都会有对方的信息。
只要你是合法用途(大多数是打官司)且依法申请,公安是不能拒绝提供的,这有明文规定。
所以,一些报道中说吕先生不知道为什么有人知道了他的电话和住址,他其实可以想想自己是否在处理事故时,提供给了处警的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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