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何洁雯
不少老人认为,既然房产证上是自己的名字,房子理所当然归自己所有,就可以随意处置。殊不知,夫妻一方去世后,家里那套房子的权属状态已经悄然发生了法律上的根本变化。
01房子到底是谁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这意味着,当夫妻一方去世后,房产的权属状态立即发生变化:
- 50%份额属于在世配偶的个人财产;
- 另外50%份额成为逝者的遗产,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共有。
在未办理继承手续前,这套房子实际上处于“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的状态。此时,即使房产证上只剩下在世配偶的名字,也不意味着拥有完全处分权。
02通过“买卖”方式给子女可以吗?
如果此时通过“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过户给某一个子女,就构成了无权处分,侵犯了其他继承人对遗产份额的合法权利。
实务中,通常会认定这种“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行为属于双方通谋的虚伪表示,买卖合同无效,隐藏的赠与行为中,属于在世配偶个人份额的部分有效,但属于逝者遗产份额的部分无效。
03常见的“雷区”
雷区一:隐瞒其他继承人擅自过户
有些老人认为其他子女“不会在意”或“反正房子要给儿子”,不告知不协商就直接过户。殊不知,隐瞒其他合法继承人的行为,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
雷区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但不付款
签订买卖合同却不实际支付房款,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既不像买卖也不像赠与。税务机关可能按市场价核定征税,法院也可能因未实际付款而认定买卖关系不成立。
雷区三:草率低价转让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房产“卖”给子女,一旦其他子女提出异议,要求按市场价分割遗产,法院很可能支持这一诉求,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04正确的“三步走”
第一步:析产继承,明确权属
所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应共同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明确逝者遗产份额的归属。如果其他继承人同意放弃继承权,需签署放弃继承声明,将逝者份额归并在世配偶或某一子女名下。
所需材料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凭证(房产证)、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等。
第二步:选择适当的过户方式
权属明确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若在世配偶欲将房产赠与特定子女,可签订规范的赠与合同,或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明确赠与意愿、原因及条件。
2.若需要子女支付对价,则签订规范的买卖合同并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保留转账凭证。
第三步:税务筹划与资金监管
继承环节免征契税,税费成本最低。若涉及资金支付,可通过公证机构办理资金监管或提存公证,确保交易价款真实安全。
结 语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条框框,而是保护每个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温暖屏障。在处理家产传承这样的大事时,依法规范,才是真正的爱与智慧。
来源:何洁雯律师Gi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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