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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记者 索寒雪 北京报道
3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国家发展规划是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体现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增强指导和约束功能;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均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并按规定适时调整;国家健全各级各类规划落实国家发展规划的机制,保证其与国家发展规划协调一致。
国家发展规划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12日正式施行。《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国家发展规划法共分6章,包括总则、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附则,共38条。国家发展规划法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家规划体系的概念内涵,确立国家发展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统领地位,明确了其他各类规划的定位。
全周期监测评估
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负责人解释,国家级空间规划要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对特定领域提出的战略任务,国家级区域规划要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对特定区域提出的战略任务,分别在“地”“条”“块”上落实国家发展规划,这有利于强化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形成规划合力。
法律明确了全周期监测评估机制。上述负责人介绍,围绕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国家发展规划法规定,加强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监测评估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重要依据;在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和规划期结束前,分别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经党中央同意后,中期评估报告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总结评估报告依法提交全国人大,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规划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他还介绍,法律对规划实施全周期监测评估机制和相应监督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将进一步提高国家发展规划的执行力落实力。中期评估报告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总结评估报告提交全国人大,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依法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政府的“操作指南”
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结合法律内容,对地方落实工作作出解读。他表示:“国家发展规划法可以理解为地方政府接下来行动的‘操作指南’。”
他指出,法律从“完善配套”和“推进实施”两个维度为地方划定具体路径:一方面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发展规划条例,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清理交叉重复规划;另一方面要求地方将国家“十五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纳入年度计划,出台政策须符合国家规划方向,确保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
张建还强调了法律确立的追责机制。他介绍,规划实施情况将作为衡量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直接影响政绩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他指出,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监督。
张建表示,从目前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发展规划已从“政策性指导”全面转向“法治化约束”。“地方政府要主动作为,把国家蓝图细化为本地‘施工图’,要依法编、依法管、依法干,上下衔接、突出特色、闭环落地;同时牢记,违规必查、失职追责,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编辑:郝成 审核:朱紫云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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