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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0日,长春吕先生驾车正常行驶时,遭遇一辆黑色路虎在一分钟内连续8次急刹别停,最终导致追尾。事故造成吕先生车辆维修费近10万元,车辆折旧损失约6万元。
案件的处理过程也是一波三折。最初交警现场认定已非普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但未出具责任认定书;后来派出所立为行政案件后,分局又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调查;2026年3月19日,长春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已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依法对路虎车主孙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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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这并不是一场普通事故。普通交通事故,通常是过失造成的,比如变道没看后视镜、跟车距离太近等,驾驶员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意图,只是疏忽大意或操作不当导致了事故。本案完全不同,孙某某1分钟内连续8次急刹别停,这明显是故意为之。他不是为了超车或变道,而是为了故意阻碍后车行驶,制造碰撞风险,已经超出了交通事故的范畴。
交警现场认定“已非普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这个判断是准确的,但不知为何后续没有出具责任认定书。
孙某某的恶意别车违反了什么法?
行政层面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孙某某在道路上连续8次急刹、恶意别车,属于典型的不文明驾驶、危险驾驶行为,违反了安全驾驶的基本义务,将面临罚款、扣分、拘留等行政处罚。
在刑事层面则可能涉嫌以下三个罪名:
首先是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不一定是飙车,只要存在互相追赶、挑衅性驾驶、频繁并线、急刹等行为,且情节恶劣,就属于该罪的规制范围。1分钟内8次急刹别停,不仅是发泄情绪,更是对后车安全的主动威胁,完全可以认定为追逐竞驶中的情节恶劣。
如果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更高,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要求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紧迫危险。本案中,孙某某在车流中8次急刹,将后车置于碰撞风险中。这种行为极易引发多车连环相撞的惨剧,其瞬间爆发的破坏力与放火、爆炸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是一样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孙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追逐、拦截,且情节恶劣(8次、1分钟、导致追尾),也可归入寻衅滋事罪的规制范围。
本案最终会定什么罪,需要结合具体证据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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