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3月18日晚间,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盈森”或“公司”)发布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收到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与欧阳宣、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深圳金之彩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引发的仲裁案,已于3月17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终局裁决书。裁决认定两名被申请人存在多项违约行为,需连带向美盈森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合计超3027万元,该案预计将为美盈森带来一定收益;此前,欧阳宣、新天地起诉审计机构及金之彩的名誉权纠纷相关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公告披露,公司(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5日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之彩”)及其原股东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告标题及以下简称“新天地”)(第二被申请人)、欧阳宣(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关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或“本协议”)。
《收购协议》明确约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收购协议》签订后,本公司按照《收购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而第一、二被申请人存在诸多违法违约行为,包括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目标(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第一、二被申请人未能完成深圳金之彩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业绩承诺),且拒绝履行《收购协议》中的业绩承诺条款;违反《收购协议》中作出的多项陈述、保证及承诺;阻挠本公司及深圳金之彩行使股东权利等。
根据《收购协议》第十三条第13.2款的规定,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鉴于上述等情况,公司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2026年3月17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深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对上述案件作出裁决,具体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8,700,0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连带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2,5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60,000元。
(三)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00元。
(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2,225,780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112,890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人民币1,112,890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2,225,780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112,890元。
(五)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39,35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第一被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39,350元,抵作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不予退还。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其他反请求予以驳回/不再处理/不予审理/不予处理。
公告称,本案裁决欧阳宣、新天地连带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仲裁费等合计30,275,390元;裁决公司向欧阳宣支付律师费150,000元。本案预计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
此前,2025年12月19日,美盈森发布关于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显示,金之彩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件。
欧阳宣与西藏新天地作为原告人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总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以下简称“深圳大信”)、陈某某、张某以及金之彩公司及其他三名被告人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属于严重的审计程序和内容违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等舞弊情形,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实,且至今拒不纠正,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大信违反审计准则,不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6]第5-00237号《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判决确认被告出具的大信审字[2016]第5-00237号《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不实、无效;判决确认被告大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停止侵害行为;判令被告大信总所、深圳大信、陈某某、张某向原告出具书面的赔礼道歉文件;判令被告大信总所、深圳大信、陈某某、张某在国家级报刊登报声明,声明确认涉案审计报告程序违法、内容错误,消除对金之彩公司的不良影响和恢复名誉,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和恢复名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美盈森在公告中表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金之彩公司独立实施审计,公司尊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照有关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6]第5-00237号《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因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督促金之彩公司积极应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审读:陈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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