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惠州森永发实业有限公司因车间旁雨水沟内出现乳白色废水,且检出石油类污染因子,涉嫌向水体排放油类,被依法处以13.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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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8月22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位于博罗县石湾镇永石大道黄西工业园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铜件车间北面旁的雨水沟内有乳白色废水,经厂区内雨水沟排放口流入市政雨水管道,最终汇入紧水河。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含有石油类污染因子,属向水体排放油类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主要从事卫浴水龙头、卫浴五金配件生产,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领取了排污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2026年2月2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称此次事件系员工违规操作,私自将切削液混合液倒入雨水沟,并非企业主观故意;且事发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所排液体未汇入紧水河,监测报告显示水质达标;企业属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审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认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是违法者应尽义务,故不予采纳其申辩意见。但鉴于该公司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整改,符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中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按罚款金额的10%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5万元的决定(原处罚金额15万元,从轻10%后为13.5万元)。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2月25日正式下达。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王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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