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NFT数字作品属性及其交易平台法律责任的判定
作者:唐青林 李舒 赵佳星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数字藏品作为一种兼具文化价值和收藏价值的新型数字出版物,同时也给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全新挑战。本案系首例涉“NFT数字作品”侵权案,法院在本案中对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NFT数字作品形成及流转过程中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
裁判要旨
一、NFT数字作品所有权转让结合了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NFT数字作品通过铸造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交易对象为不特定公众,每一次交易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NFT数字作品,故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
二、应结合NFT数字作品的特殊性及NFT数字作品交易模式、技术特点、平台控制能力、营利模式等方面综合评判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的责任边界。
案情简介
一、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漫画家马某某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财产权及维权权利。
二、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Bigverse 平台发现用户“anginin”铸造并发布了“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该NFT数字作品与马某某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甚至依然带有“@不二马大叔”的水印。
三、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认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专业NFT交易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且收取一、二级市场交易费用和燃料费,其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删除“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将对应NFT在区块链上销毁或回收,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四、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NFT数字作品系通过铸造被提供在公开的互联网环境中,交易对象为不特定公众,每一次交易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NFT数字作品,故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综合Bigverse平台交易模式、技术特点、平台控制能力、营利模式等因素,其应当建立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同时应赋予其一定的自主决策权和审查空间。
五、该院于2022年4月22日判决: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六、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流程涉及铸造、上架发布、出售转让三个阶段。基于此类交易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平台的营利模式等因素,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对其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相对较高的注意义务,审查NFT数字作品来源的合法性,确认NFT数字作品铸造者具有适当权利。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关因素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如原与宙公司所述,由于区块链上存储空间的限制,多数NFT数字作品的底层文件都是存储在中心化服务器上。本案中,生成《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的过程中并未在区块链上存储涉案图片,如区块链下存储的底层文件消失,则与之对应的NFT也将不再可用。但是,在原与宙公司删除涉案图片、该NFT在区块链上的链接地址后,记录了侵权信息的NFT仍存在于区块链上,并未起到销毁侵权信息的效果,而奇策公司在本案中明确要求将该《胖虎打疫苗》对应的已铸造NFT在发布的区块链上进行销毁或回收,故本院认为,鉴于删除图片文件、NFT链接的措施尚不足以达到在区块链上销毁已铸造NFT的效果,故原与宙公司需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本案中,原与宙公司述称其使用的区块链为联盟链,涉案NFT数字作品仅交易过一次,故作为停止侵权的救济措施之一,原审法院要求原与宙公司将涉案NFT打入黑洞地址具有合理性。至于打入联盟链的黑洞地址后,即使NFT在理论上或存在被恢复的可能性,亦不影响本案侵权救济措施的选择。综上,对于原与宙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本案中,奇策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者原与宙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原与宙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获得利润的具体数额,鉴于侵权人的利益和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NFT数字作品的交易金额、原与宙公司收取的费用、奇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金额。本院注意到:被诉侵权NFT数字作品仅交易过一次,交易金额为899元,后因“作品涉及搬运”被退款,原与宙公司据此认为其在本案中未获取利益,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在涉案NFT数字作品的上架发布阶段,侵权事实已经发生,即使被诉侵权NFT数字作品未交易成功,也不能视为奇策公司未因侵权受到损失。原与宙公司虽未对涉案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过程单独收取燃料费,但原因系其适用老用户推荐新用户的活动规则所致。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确定原与宙公司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4000元,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
深圳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5272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