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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林武民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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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7日上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林武民受贿案,对被告人林武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七十万元;对林武民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3年,被告人林武民利用其先后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全州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蒋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土地出让、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许可证办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1713万元(其中650万元未实际取得)、获得孳息共计87万元。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武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鉴于林武民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较重罪行、认罪认罚、主动退出部分受贿赃款,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林武民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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