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籍女子姚某某向媒体披露了一起涉医疗美容的民事纠纷。据其陈述,2021 年其在天津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完成隆鼻术后换药期间,被亲属注射相关药剂,后续出现面部凹陷、皮肤松弛等情况。截至目前,该事件相关民事诉讼已完成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姚某某的相关赔偿诉求未获裁判支持;涉事医美机构亦曾就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提起反诉,相关诉求被全部驳回。该事件引发了公众对医美消费权益保障相关话题的关注。
事件起因:隆鼻术后换药接受注射 后续出现面部不适
据姚某某陈述,2021 年 7 月 5 日,其在天津市河北区某光整形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 “涉事医美门诊部”)完成隆鼻手术的第 19 天,前往该机构进行术后常规换药。换药期间,该门诊部执业医师、其亲属卢某某,以其鼻梁术后肿胀为由,劝说其接受注射处置。
姚某某称,注射前,卢某某未告知其注射药品的名称、剂量及相关风险,也未出示对应药品说明书,仅告知注射后肿胀可消退。出于亲属间的信任,其接受了本次注射,卢某某在其鼻梁上部及鼻尖区域共注射两管合计 10ml 的药剂,注射完成后,其通过微信沟通得知,本次注射的药品为玻尿酸溶解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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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卢某聊天记录,当事人提供)
姚某某表示,其事后查阅相关医美行业规范资料了解到,玻尿酸溶解酶用于医美场景的常规注射剂量通常不超过 1.5ml,适用场景多为注射外来玻尿酸 48 小时内出现异常的情况,而其此前注射玻尿酸的时间距本次注射已时隔三年。
据姚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曾就注射后面部出现的不适与卢某某进行沟通。姚某某称,注射次日,其发现注射部位出现凹陷,后续面部逐渐出现皮肤松弛、凹凸不平等情况。其提供的天津市某医院诊疗病历显示,医院诊断结果为皮肤松弛;其同时提供了术前与术后的面部对比照片,用以佐证面部出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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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前术后照片对比图,当事人提供)
姚某某表示,其曾多次就相关情况与卢某某沟通,对方起初认可注射行为,称相关症状后续可恢复,后续则建议其自行做相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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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诊断书,当事人提供)
相关民事诉讼历程及裁判结果
姚某某陈述,2022 年 7 月,其与卢某某夫妇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其放弃针对涉事医美门诊部的投诉、诉讼等相关权利,换取对应免费医疗服务;协议同时约定了违约相关条款。姚某某称,其签署该协议时存在房贷还款等日常经济压力,最终签字确认,但签署协议后,未获得协议约定的实质性诊疗服务,相关服务无对应的诊疗记录、药品信息等书面材料。
2024 年,姚某某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就本次事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事医美门诊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 80 万元。
一审庭审中,卢某某认可了案涉注射行为,涉事医美门诊部当庭表示,卢某某的本次注射行为未经过机构正式诊疗流程,机构愿意对卢某某的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案件审理期间,姚某某就案涉注射行为与其主张的面部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申请司法鉴定,经法定程序选取的鉴定机构不具备对应鉴定能力或超出鉴定范围,导致本次鉴定无法完成。法院告知姚某某可自行寻找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其未能找到符合要求的机构。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案涉注射行为与姚某某主张的面部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诉请的赔偿金额缺乏事实依据,最终作出一审裁判,驳回姚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姚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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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相关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姚某某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姚某某自行联系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并提交鉴定申请,法院未予准许该申请,经审理后作出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 年,姚某某就本案向对应管辖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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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相关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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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信访回复,当事人提供)
涉事机构反诉相关情况
前述健康权纠纷裁判生效后,涉事医美门诊部以姚某某违反 2022 年签订的协议为由,就合同纠纷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某某退还 7.6 万元款项,并支付 50 万元违约金。诉讼期间,涉事医美门诊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姚某某名下银行存款 57.6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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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光整形诉姚某文相关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姚某某在该案中辩称,案涉 7.6 万元款项并非协议约定的赔偿款,而是其 2022 年 7 月至 2024 年 1 月期间,为相关企业提供劳动应得的工资报酬。
该案庭审中,涉事医美门诊部提交了姚某某向相关部门提交的信访反映材料作为证据,姚某某方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后,未采纳该组证据,并作出裁判,驳回原告涉事医美门诊部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原告方承担。
相关信访事项处理情况
在诉讼期间及裁判生效后,姚某某就涉事医美门诊部的诊疗流程、涉事医师执业资质等相关问题,多次向天津当地相关主管部门、12345 政务服务热线进行反映。据当事人提供的信访回复材料显示,相关主管部门就其信访事项出具了办理情况报告,报告中载明了涉事医师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相关事项已有生效司法裁判等内容,就该信访事项作出了相应处理结论。
截至发稿,姚某某表示其仍在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继续主张自身的相关民事权利。该起涉医美消费的民事纠纷,也让更多网友关注到医美消费过程中的知情同意、风险告知、权益保障等相关行业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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