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师 李晶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常常会设立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担保物权。那么,债权发生转让,保证人和抵押人是否仍然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呢?
先分析保证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保证债权正是属于典型的“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所以,原则上,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即取得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保证人需在原保证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存在一些特定的例外情况。
例外一,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在保证人未被通知的情况下,他仍有权向原债权人(让与人)履行保证责任,并以此对抗受让人的请求。当然,这只是对履行对象的抗辩,而非责任的免除,一旦保证人知悉转让事实,则应对受让人承担责任。
例外二,保证合同约定禁止转让。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债权不得转让,而债权人仍擅自转让,则保证人有权对受让人主张免责。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对原债权人(让与人)的责任是否免除,需要看合同约定。
例外三,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推知,债权转让时,如果存在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如金额、期限等)的变更,且加重债务的,如果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是保证人的责任情况,我们再来看看抵押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该条款我们可以知道,原则上,随着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转移至受让人,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受让人可直接凭债权转让协议和原抵押登记向抵押人主张抵押债权。(这里多说一句,虽然抵押权自动转移,但是,为完善权利公示,防止抵押人将财产再处分给善意第三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建议受让人还是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将权利人由让与人变更为受让人为妥。)
当然,抵押人的责任也存在着例外情形。
情形一,已超过主债权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受让人受让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则抵押权不受保护,抵押人可主张不承担责任。
情形二,抵押合同有明确的禁止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的最后一句,“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抵押合同中有明确的例如“债权转让后,抵押人不再承担责任”的约定,则应当以约定为准。
综上,保证债权和抵押债权,都是主债权的从权利,原则上随主债权的转让而一并转移,主债权转让后,保证人和抵押人原则上仍需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但需注意特定例外情况。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