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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严防新闻敲诈 维护清朗舆论环境——新闻敲诈犯罪严重侵害机构合法权益,律师建议依法、主动维权
中国基金报记者 任子青
长期以来,中央宣传部联合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等部门持续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并先后发布典型案例,明确依法惩治涉企敲诈勒索违法犯罪。
2023年到2025年,中央网信办持续发布以舆论监督之名、集纳负面信息,牟取非法利益的涉企侵权案例,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账号;2025年2月、2026年3月,最高法先后发布新闻敲诈犯罪案例,如罗某甲等人制造、散播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案,黄某某、吕某某在网上发布、转载企业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案;2024年12月,最高检发布5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为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编造虚假新闻实施敲诈勒索、冒充记者实施的新闻敲诈等犯罪案件提供办案参考。
个别违法人员依托网络散布谣言、以负面信息要挟索财实施新闻敲诈行为,正对高度依赖声誉与投资者信任的基金行业构成严重危害。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律师。受访律师建议依法、主动维护合法权益,同时,熟练掌握识别新闻敲诈、固定证据和多路径维权的关键方法,强化内部合规与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积极构建全流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和防范长效机制,共同守护行业清朗空间。
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频发
严重侵害机构合法权益
近年来,利用网络制造、散播谣言或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基金行业资产管理总规模超80万亿元,从业人员超150万人,投资者达8亿人,具有资金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依赖声誉和投资者信任的鲜明特征。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网络传播门槛低、速度快、影响大的特点,在网络空间肆意制造、散播谣言或负面信息非法敛财,曝光企业“黑料”后寻求“商务合作”,以发布、不删除负面帖文相要挟,向企业经营者索要财物。最高法结合相关案例分析指出,此类行为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迫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系以监督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毅超律师告诉记者,在此类案件中,嫌疑人常常通过编造虚假负面信息、恶意放大正常经营风险、以曝光相要挟等方式,逼迫基金管理人支付“删帖费”“合作费”等费用,其行为模式具有明显的针对性与隐蔽性,严重侵害了基金管理人的财产权益与市场声誉。
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鼎律师观察到,部分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商誉受损“不可逆性”的担忧,希望“快速消除负面舆情”,倾向于选择看似成本最低、最便捷的“私下付费,息事宁人”路径。相关典型案例的发布,为管理人提供了维权指引,也传递了国家将严厉打击舆情敲诈的司法导向,基金管理人应采取积极、专业的应对措施。
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宇律师表示,面对新闻敲诈,企业需摒弃“破财消灾”的旧有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唯有企业敢于并善于依法抗争、执法司法机关精准打击、社会公众提高信息辨别力等多方合力,才能更有效地遏制新闻敲诈现象,推动舆论监督回归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舆论环境。
准确识别新闻敲诈行为
全面、及时地留存证据
不法分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发布负面或不实信息为要挟,向相关企业索要钱财,涉嫌构成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开国律师表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新闻敲诈犯罪通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进行定罪量刑。
识别新闻敲诈行为,关键在于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以及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对等的服务对价的情况。具体而言,一是区分舆论监督与假借舆论监督非法牟利。公民享有监督权,但借监督之名牟利则涉嫌违法,有关案例已明确上述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二是审查是否提供企业所需的实质对价服务。着重从服务协议是否实质履行、服务事项是否有客观需求和等价性等方面对“舆情服务协议”性质进行实质审查。三是判断是否采取了胁迫手段,如沟通中存在“不合作后果更严重”“还有更多材料”等明示或暗示的威胁。
证据是维权基石,必须全面、及时地留存舆情源头、沟通记录、资金协议三类证据,特别是能证明胁迫意图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证据。王鼎律师表示,证据搜集与固定应做到“全维度、无遗漏”。首先,在舆情源头方面,可通过截图、录屏等形式完整保存负面信息内容,标注发布账号、时间、平台,并及时在公证处进行“网页存证”,或进行网页电子存证。其次,在沟通关联方面,要留存微信、邮件、通话等全部线上记录,重点标注“负面信息”“消除影响”“合作费用”的表述及隐晦威胁内容,线下沟通建议录音录像,有条件的尽量形成签字纪要。最后,在资金协议方面,妥善保存协议原件及支付凭证,重点核查收款方与中介、自媒体运营者的关联关系。
陈宇律师建议,在证据准备过程中应注重系统化与规范化,以“卷宗化”方式对材料进行整理,力求构建完整、严密的证据链。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全程保留沟通记录,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短信内容及通话录音,重点关注对方的胁迫性表述;二是对负面信息原文进行截图、录屏并及时办理公证手续,明确发布时间、账号主体及传播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三是完整保存对方提供的所谓“服务协议”、报价单及收款账户信息,同时,梳理公司正常商务合同作为对比,证明费用与服务不对等。在证据整理阶段,建议按主体身份、胁迫行为、非法占有目的、损害后果分类归档,形成逻辑清晰的证据链,为后续刑事控告打好基础。
黄开国律师建议,对于删帖型新闻敲诈,要及时保存对方发布的文章,包括文章内容、发布时间、发布平台等。如果企业已对其付款,要保存好付款凭证,并记录付款后文章的处置情况,这些证据可以成为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支撑。
建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
构建有效维权路径
针对当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在基金行业的高发态势,袁毅超律师建议,基金管理人首先应强化合规经营与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从源头减少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可乘之机”;其次,建立健全舆情监测与应对机制,提高对虚假负面信息的识别与处置能力;最后,强化证据意识,掌握合法有效的维权方法与途径。
黄开国律师认为,应对新闻敲诈,基金管理人要内外兼修、多管齐下:一是强化自身合规建设,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二是建立舆情监测与风险评估机制,以准确区分正当舆论监督和恶意新闻敲诈;三是构建应对机制,提前建立一个足够敏感的全天候“舆情监测防火墙”,对于恶意内容或不实信息,及时启动应对预案。此外,基金管理人应健全与主流媒体、网站、平台及“大V”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形成良好互动,增强舆情管理合力。
在维权路径的构建方面,应当采取“多路径协同”策略,包括向平台投诉、向网信部门举报、向媒体澄清、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向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一是科学分级处置声誉风险,第一时间核实原因、研判舆情风险,针对不同评级的舆情设置预案,并向利益相关方披露相关信息,澄清事实,回应关切;二是快速响应引导舆情,做好“冷处理”与“热引导”,以事实与真相对冲负面信息;三是立即向信息发布平台投诉,根据网站平台投诉分类要求,提供有效证据,必要时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澄清声明;四是强化法律维权救济,综合借助行政、民事、刑事手段维权,主动向地方网信办举报,并向证监局和基金业协会报告重大负面舆情。
编辑:张洁
校对:乔伊
制作:小茉
审核:许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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