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李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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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人民法院护航消费、服务民生、促进发展的生动实践。其中包含一则“减肥食品含有禁止添加成分,经营者依法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案例。
案例显示,于某在张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了某款减肥食品,支付价款2000余元。该食品宣传图中标示生产企业为某保健品公司。收货后,于某发现某保健品公司十余年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刑事立案(已另案处理)。经鉴定,案涉食品成分中含有大量西布曲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西布曲明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于某诉至法院,以张某销售的减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判令张某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放任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风险的发生,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张某在其网络店铺销售标示生产企业为某保健品公司的减肥食品,但该保健品公司已于十余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且经鉴定案涉食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该成分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张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食品,于某主张张某承担所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予支持。最终判决:张某向于某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万余元。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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