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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重大商事再审申诉这一被誉为司法“硬骨头”的领域,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杨红伟律师,凭借系统的专业积淀和审慎的策略研判,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代理的多起重大复杂商事案件中实现成功翻案而被称为:“一个追寻唯一正解的破局者,一个重构商业正义的挑战者”。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申诉案件,其代理意见被采纳为裁判要旨,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司法裁判规则。在再审申诉这一反复博弈的司法实践中,杨红伟以其体系化的办案智慧,为多家龙头企业在高级人民法院层面实现纠错。这份成绩的背后,是他数十年如一日“不求数量、立足专深、质效为本”的执业理念,是“板凳一坐十年冷”的专业坚守,更是“顺境可共谋,逆境可托付”的职业操守。今天,我们就杨红伟律师在最高法代理的一起重大商事争议申诉案件最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与杨红伟律师进行交流,了解不为人知的纠错之难。
一、股权争夺:一场精心设计的“合法”掠夺
案件缘起于股份公司内部的股权结构与控制权博弈。梁某某(化名)同时控制着梁某公司与某投资股份公司(下称“投资公司”),而另一股东商贸公司则持有投资公司部分股份。经梁某某同意,商贸公司向投资公司借款,后因到期无法偿还,该借贷纠纷进入执行程序。投资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商贸公司所持投资公司的股份进行司法执行。这起看似普通的执行案件,实则是一场精心设计的股权掠夺连环局。在执行程序中,标的股份被通过“时点选择、方法选择、参照标准选择”等手段进行了严重的价值低评,为后续的违法处置铺平了道路。股权价值评估本就是执行实践中的核心难点,由于评估所需的公司财务资料往往由目标公司掌握且不愿提供,这为恶意操控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程序迷局:当司法裁定成为掠夺工具
更为关键的是,在未经过公开拍卖程序、也未对债务人商贸公司及投资公司所有债权人征求明确同意意见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梁某某主持召开违法的股东会议,进行了违法的表决,决议由梁某公司行使股份公司股东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的所谓“优先购买权”,直接持有标的股份。
某市中院执行法官,在未对债务人商贸公司及投资公司所有债权人征求明确同意意见的情况下,也未经公开拍卖程序,根据投资公司违法的股东决议,径直将标的股份按照“以物抵债“方式违法裁定给了梁某公司。这一裁定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关于应当首先采取拍卖方式的强制性要求。
商贸公司立即向某市中院提起了执行异议,某市中院执行局裁判庭作出了基本正确的裁定,撤销了以物抵债的裁定。然而,投资公司随后向某省高院提起执行复议,某省高院竟然维持了违法的"以物抵债"裁定。根据该违法的生效裁定,标的股份被强行划转给梁某公司,并通过工商程序进行了股权变更。
至此,程序在反复中陷入僵局。商贸公司多次申诉、信访、向纪委监委反映,均无法启动纠错程序,地方司法保护已成坚固壁垒。
三、纠错之途:在荆棘中寻找破局之道
面对这盘看似无解的“死棋”,杨红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急于求成,而是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程序瑕疵进行了系统性梳理与研判。再审申诉领域的特殊性在于,一个错案的纠错征途,只有亲历者才能够真切体验到“道路之艰难、过程之曲折、博弈之激烈、成本之巨大、等待之煎熬”。杨红伟将重大商事争议解决视为“一场高维度的智力博弈”,其核心在于“思维决定走向,细节决定成效,顺势决定成败”。经过数月深度研析,他锁定了三大核心突破点:
一是彻底否定股份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基础。法律仅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股份公司不适用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公司法》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约定系约束股东自主转让行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活动没有当然约束力。
二是揭露评估环节的恶意操控低评。通过调取税务机关存档的财务申报表等资料,与评估报告进行比对,揭示评估基准日选择、评估方法适用等方面存在的系统性偏差。
三是论证执行程序严重违反公开拍卖的强制性规定。未经公开拍卖程序直接以物抵债,且未征得双方当事人及有关权利人的明确同意。
带着这份缜密论证,杨红伟在最高人民法院启动申诉程序。值得一提的是,杨红伟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代理该案期间,委托人受他人鼓动,委托人不切实际的检察监督,该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出具了认为某省高院复议决定正确,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至些,能够排除地方干扰,获取公正结果的路途也就剩最高人民法院家督申诉这一条路了。历经一年多的专业博弈,杨红伟律师以独创性的法律视角和环环相扣的法理辩驳,最终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赢得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改判——某省高院的错误裁定被撤销,被掠夺的股份重回商贸公司怀抱。
四、专业底色:科学步骤与审慎判断
杨红伟强调,错案纠错有其科学的方法论:前期接触阶段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并调查事实;错案判断阶段根据事实、现状、国法、天理、人情进行反复权衡;错案成因分析阶段研判是枉法裁判还是事实或法律认识错误;纠错可行性分析阶段结合客观情况判断可能性;纠错的路径及机制分析阶段思考有效的法律路径;最后是路径优化及持续博弈——这是一个动态变化和各方不断博弈的过程。
在接受委托前,杨红伟会极其审慎地评估案件的正当性。他坦言,绝大多数案件是不接受委托的,只有在内心确证案件的正义性、确认“在做一件值得且正确的事情”,并与客户达成深度的人格互信与价值共识后,才具备共事的基础。这种审慎源于他对再审申诉领域特殊性的深刻理解:重大商事案件具有长周期、艰巨性、复杂性,博弈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变化,如果没有信任,是很难将事情一直推进下去的。“无信任不委托,无信任不受托。没有信任,就不会有充分的沟通;没有充分的沟通,就不会有充分的合作,没有充分的合作,就不会有复杂局面中的成功”。
五、案例价值:为同类问题树立司法标杆
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典型案例,其裁判要旨明确了强制执行程序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规则:即便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应在公开拍卖等公平竞价程序中进行,以确保股权价格经充分市场竞争后趋于公允。这一规则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执行程序中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理基础,即使公司章程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活动也没有当然约束力。
这一案例的价值不仅在于个案正义的恢复,更在于为强制执行领域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边界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正如杨红伟所言:“商业正义的重构,始于对每一个程序正义的坚守。当资本试图扭曲规则时,法律人必须成为那道不可逾越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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