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北京)联合李艳华律师代理的韩某、刘某与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再次一审、二审的全流程诉讼,最终斩获终审全胜判决!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委托人韩某、刘某守住了合法权益,也让多年悉心照料的付出不被恶意曲解。
案件背景:六年暖心照料,反遭百万借贷诉讼纠葛
2024年,黎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我的委托人韩某、刘某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偿还超200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四倍LPR逾期利息,同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黎某主张自2018年起,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垫付等多种形式向二委托人出借资金,用于建房、购车及家庭生活,但全程未提供任何借条、借贷合意凭证,仅以转账记录作为核心证据。
事实上,韩某、刘某与黎某相识多年,作为黎某的养老考察对象,二委托人自2018年起的六年里,始终像对待父母一般悉心照料黎某夫妇的生活起居:日常买菜做饭、代买药品、陪同就医,疫情期间驱车从昆明接回二老,黎某爱人患重症新冠肺炎时全程陪床护理,还协助办理其亲属丧事、陪同扫墓、驱车带二老旅游会友……六年朝夕相伴,双方早已形成深厚的信任与情感联结。
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收集、组织证据,经初步研判明确:本案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案涉款项均为黎某主动出资,用于二委托人购车、翻建房屋等,实为对二委托人六年悉心照料的赠与及日常事务代办支出,绝非借款。
核心抗辩:紧抓借贷合意核心要件,全面举证推翻不实主张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十分明确:黎某与韩某、刘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合意,案涉款项是否为借款。而黎某仅凭转账记录提起诉讼,无任何书面借贷协议、借条等直接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这也成为我们抗辩的关键突破口。
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我与李律师制定了精准的抗辩策略,在庭审中发表核心辩论意见:
无借贷合意,借贷关系根本不成立:民间借贷的成立必须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双重要件,黎某仅举证了款项交付,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六年交往中,黎某从未提及“借款”“还款”相关事宜,直至2024年双方关系僵化后才单方面主张借贷,二委托人始终未予认可,完全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
案涉款项实为赠与及事务代办支出:案涉购车、建房等大额款项均由黎某主动发起支付,是其基于对二委托人六年照料的认可与感谢作出的赠与行为,且赠与财产已实际交付并使用;微信转账款项均为双方日常消费、事务代办的资金往来,二委托人亦有大量款项回转给黎某,并非借款。
举证充分完成举证责任,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我们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医院陪护凭证、挂号缴费记录、生活照料相关照片等大量证据,充分还原了二委托人六年悉心照料黎某夫妇的事实,也清晰证明了案涉款项的真实用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在二委托人举证证明款项非借款后,黎某仍未举证证明借贷合意,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本案的诉讼过程历经多重程序,耗时良久,我与李律师全程严谨把控案件细节,在每一个诉讼阶段据理力争,只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首次一审中,法院部分认定案涉款项为借贷,判决二委托人偿还74万余元借款及利息。我们当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我们向法院补充提交多项关键证据,全面、细致还原案件事实,清晰阐述抗辩观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无借贷合意,判决驳回黎某全部诉讼请求。
黎某不服重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对我们的抗辩意见予以全面认可,且在二审判决书中全文无删减记载了被告的答辩意见,最终认定黎某未能完成借贷关系的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黎某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本案以二委托人全面胜诉告终!
本案是典型的仅凭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却因无法证明借贷合意最终败诉的案件,对于此类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实务启示,在此也为大家提几点建议:
民间借贷成立,双重要件缺一不可:借贷关系的认定,不仅需要款项交付的凭证,更需要借贷合意的证明,比如借条、借款协议、双方关于借款的沟通记录等,仅凭转账记录,无法直接认定借贷关系。
日常资金往来,务必留存相关凭证:亲友、熟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若并非借款,而是赠与、代办事务、日常消费等性质,一定要注意留存相关沟通记录、支出凭证,明确款项性质,从源头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遭遇不当诉讼,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面对无事实依据的诉讼主张,切勿慌张,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律师会结合案件事实梳理证据、制定专业抗辩策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精准辩,充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举证不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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