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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共交通的有益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从巡游出租车到网约车,这一行业的每一次变革,都牵动着无数乘客和从业者的心。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副主任佘才高长期关注城市交通治理。他发现,尽管我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在实际运行中,行业仍面临一些共性难题,亟须通过国家层面的立法加以破解。
佘才高介绍,当前,我国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分为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两种业态。自2016年全国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以来,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持续优化,巡游车加快转型升级,网约车逐步规范发展,两种业态加速融合,初步形成了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服务体系。
佘才高调研了解到,近年来,全国已有深圳、武汉、西安、济南、成都、合肥、青岛、苏州、湖州等数十个城市出台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地方性法规,在经营许可条件、新老业态融合、网约车聚合平台运营管理、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系列可借鉴、可推广的地方经验,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支撑。
“这些地方立法实践为全国层面的制度设计提供了宝贵经验,但一些共性难题仅靠地方立法难以突破。”佘才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参考地方立法经验,采用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形式,出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或者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聚合平台等新业态的主体责任边界不清,是佘才高调研中发现的最突出问题之一:聚合平台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合作提供信息服务,而部分网约车平台采取轻资产运营模式,为驾驶员提供车辆租赁服务的是租赁公司。聚合平台和租赁公司既不属于传统出租汽车经营者,也不属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地方监管缺乏法律依据。
佘才高建议,在国家层面立法中明确将网约车聚合平台纳入行业管理,厘清网约车平台公司、聚合平台、车辆租赁公司、驾驶员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明确聚合平台、车辆租赁公司的责任义务、行为规范和违法处罚依据,让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发展。
“此外,网约车平台公司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分离,导致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够理想,长期困扰着地方监管部门。有些经营地的行业监管部门以平台未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为由,将本应属地管理的非法网约车打击、服务纠纷投诉处理等职责推卸至平台注册地,而注册地不掌握实际经营地情况也难以有效监管,‘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问题突出。”对此,佘才高建议,从国家层面统一明确平台源头监管与属地监管基本原则,完善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经营所在地属地管理职责落实,让监管责任真正落地见效。
调研中,佘才高多次听到驾驶员反映,网约车平台利用优势地位打“价格战”,发放的优惠券成本往往转嫁到驾驶员身上;平台抽成规则、派单规则不透明,驾驶员知情权和劳动权益难以保障。
针对这一问题,佘才高建议,国家层面立法应聚焦“互联网+出租汽车”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新特点,明确互联网平台新型用人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明确平台对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的责任义务,包括劳动时长、劳动报酬、保险缴纳、合理运价、抽成比例等。
“出租汽车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关乎城市运行效率,关乎群众出行体验,也关乎数百万从业者的生计。”佘才高表示,希望通过国家层面的立法,为行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让乘客出行更舒心、让驾驶员从业更安心、让行业运行更有序。
■来源:中国城市报记者 郑新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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