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一餐饮公司涉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被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一餐饮公司涉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被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据悉,2025年10月20日,有消费者反映,其于当日晚餐在餐饮店“****店”就餐时,于打卡赠送的“红豆汤”底部发现异物“电池”。2025年10月21日,接到信息后,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了现场核查,检查中未发现涉事同批次的“红豆汤”产品。经查,当事人同餐次同一锅共出品8份“红豆汤”产品,其中1份“红豆汤”产品因员工使用克重秤不当且未进行出餐检查,导致异物“电池”掉落入了“红豆汤”产品中,供消费者进行了食用。
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松处〔2026〕**********号
当事人: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住址):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2025年10月21日,本局收到**镇人民政府值班室情况通报,称一消费者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就餐时,餐品内存有异物。经与消费者电话沟通核实,情况属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证: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7月3日,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5年10月20日,有消费者向**镇人民政府值班室反映,其于当日晚餐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开设的餐饮店“****店”就餐时,于打卡赠送的“红豆汤”底部发现异物“电池”。2025年10月21日,接到值班室信息后,本局对当事人开展了现场核查,检查中未发现涉事同批次的“红豆汤”产品。经查,当事人同餐次同一锅共出品8份“红豆汤”产品,其中1份“红豆汤”产品因员工使用克重秤不当且未进行出餐检查,导致异物“电池”掉落入了“红豆汤”产品中,供消费者进行了食用。因涉事的“红豆汤”产品为打卡赠送,故当事人涉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为0元,根据历史售价参考,“红豆汤”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8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制定了召回计划并实施了召回。
截至本案终结,当事人未能召回相关涉案物品,且亦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上述食品导致人身伤害的投诉。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6年2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松罚告〔20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立即进行了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万元整交至本市各大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书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的,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规规定。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6年02月28日
日期:202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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