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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老工伤保险,要保障也要遵循现实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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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超龄劳动者数量逐渐增长,所谓超龄劳动者,即“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相关数据测算,我国超龄劳动者数量为8720.8万人~12254.6万人,主要集中在餐饮、保安、环卫、保洁、物管、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与此同时,超龄工作老人的工伤保障、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方面的权益保护问题也引发社会关注。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聚焦这一群体,共同呼吁加快构建有温度、可落地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让“老有所为”者更有尊严、更有保障。

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其实主要是低收入、低技能的超龄劳动者的保障问题,其重中之重则是工伤保护,需要通过保险的方式去调整。但是,现行法律中的“劳动关系”以法定退休年龄与养老待遇为界限。除了建筑行业,可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否则工伤保险只能缴到法定退休年龄,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用工都属于劳务关系。

这里的区别是,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者需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并享有社会保险等法定待遇。而劳务关系的依据是民法典,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权利义务,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劳务提供者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待遇。也就是说,没有雇主必须给被雇用者买保险的规定。

如果是劳动关系,遭遇工伤意外,就可走工伤认定流程。但在劳务关系下,需要依照双方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即便提起民事诉讼,但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对劳动者来说,往往取证困难。因此类似案件大多以双方各承担部分责任告终,所以,需要针对超龄劳动者,设计一种新的工伤保险制度。

应该看到的是,所谓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买保险,看似单位出钱,但终究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很多单位愿意雇佣退休老人,就是因为老人不用交社保。当成本上升,岗位就可能会转向年轻人,有些工作岗位甚至会彻底从经济体系中消失。所以,既要保障超龄工作的老人的权益,也不能超出现实约束去提升保障。

从这个角度看,把超龄工作的老人,纳入现行劳动法框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保,并不现实。一个可行的思路是,把工伤保险与其他险种拆分,扩大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老人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就好像骑手的职业伤害保障,由平台企业直接缴费,采取按单计费、按月订单量申报缴费方式,既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也不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人社部去年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就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类似规定若能正式施行,既能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又能为就业老年人提供制度保障,还可分散就业老年人面临的工作风险。

总之,既要考虑到现实约束,也要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建立“适老化”的权益保障体系,才能更好地保障超龄工作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文|刘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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