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8 20:39·楠叔希望你红作品声明:内容取材于网络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汾)罚〔2026〕1号),对汾西县供水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汾西县城集中供热热源厂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J-7规定,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如下处罚:1. 责令限期改正;2. 对汾西县供水有限公司罚款32万元;3. 对该项目环保设施建设和验收责任人薛峰云罚款6.4万元。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需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将按日加罚。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来源: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被罚款32万元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汾)罚〔2026〕1号),对汾西县供水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该公司汾西县城集中供热热源厂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J-7规定,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限期改正;
2. 对汾西县供水有限公司罚款32万元;
3. 对该项目环保设施建设和验收责任人薛峰云罚款6.4万元。
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需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将按日加罚。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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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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