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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英代表:建议规范微商朋友圈销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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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交电商快速发展,微商朋友圈食品销售成为新兴业态,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通过社交平台购买食品,如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可以看到各种销售食品的信息,有自制食品、农产品、代购品等各种类别,与传统线上购物商城销售模式有明显区别。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文化镇隆恩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艳英表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亟需关注此类销售模式存在的监管盲区。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文化镇隆恩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艳英

“通过社交平台销售食品的行为没有门槛,运营成本低,无实体门店,多数在家庭场所内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场所、设备、环境卫生、食品原辅材料等食品制作各个环节均存在风险。”刘艳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到,一是资质审核把关不严,合规经营意识薄弱。部分微商主体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法定资质,违规销售来源不明或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的“三无食品”。二是食品制作运输过程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储存、运输条件不达标,如冷链食品未全程冷链、自制食品缺乏卫生控制,导致产品变质或污染。三是存在虚假宣传与信息误导。通过朋友圈文案、图片或短视频过度美化产品效果,宣称“治病养生”“减肥奇效”等虚假功效,混淆食品与保健品、药品的界限;部分微商夸大宣传“纯天然”“无添加”,实际添加非法成分(如西布曲明、防腐剂超标),或销售过期食品,直接威胁消费者健康安全。四是交易流程不规范与售后缺失。依赖微信转账、红包等个人交易方式,缺乏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存在收款后不发货、发错货或拒绝退换货等问题;消费者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微商常以“个人代购”“非质量问题”为由推诿责任,维权举证困难,售后保障机制形同虚设。

因此,刘艳英建议国家层面出台规范性规定,构建“平台审核+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的多维度治理体系,规范微商朋友圈食品销售行为,平衡商业发展与食品安全。

一是明确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利用朋友圈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须依法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报备程序,申领备案编码,将备案编码作为食品销售信息发布准入条件。推动建立食品安全溯源平台,建立自制食品“一人一证一码”管理制度,确保制作者健康证明信息可追溯。

二是健全平台资质审查机制。社交平台须建立健全微商食品销售准入制度,要求商家完整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等资质材料,对违规账号依法采取限流、封号等处置措施。

三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运用大数据技术监测朋友圈关键词(如“减肥”“特效”“秘制”等),对无证经营行为实施严厉打击,依法处罚并公开曝光黑名单。

四是建立完善售后服务体系。推广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引导消费者通过微信支付分、支付宝担保交易等规范化渠道完成交易,合理延长确认收货时限,完善平台退款处理机制。

五是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通过短视频、社区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提醒消费者注意选择合法合规微商,妥善保存交易证据;健全12315、12345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置群众反映问题,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格局。(记者 彭东海)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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