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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林草湿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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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遏制毁林、毁草、毁湿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形为,坚决筑牢我县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巩留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毁林毁草毁湿行为

凡在我县管辖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破坏林草湿资源的违法行为:

1.毁林行为: 未经批准非法采伐、滥伐林木,擅自开垦林地、毁坏林地植被;在林地内非法采石、挖沙、采矿、取土;超范围占用林地,或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等破坏林地的行为;

2.毁草行为:非法开垦草原、擅自改变草原用途,超载放牧、违法采挖草原植被;在草原内非法建设、倾倒废弃物;超范围占用草地,或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草地等破坏草原的行为;

3.毁湿行为:非法围垦、占用湿地;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破坏湿地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在湿地内从事破坏性开发建设等行为;

4. 其他违反森林、草原、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整改恢复生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超范围占用或临时变长期占用林地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费用 3 倍以下罚款。毁林开垦、采石、挖沙、采矿、取土等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责令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 5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限期恢复植被,处恢复费用 3 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滥伐林木的,责令补种盗伐滥伐株数1倍以上5 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滥伐林木价值 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开垦草原、毁坏草原植被、超载放牧、违法采挖、非法建设或倾倒废弃物、超范围或临时变长期占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 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设施,限期恢复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3 年平均产值 6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围垦、填埋、占用湿地、破坏性开发建设的责令停止,限期修复或补救,没收违法所得,破坏一般湿地的,按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的责令停止,限期修复,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罚款;破坏湿地植被、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参照上述条款,结合破坏程度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破坏面积或损失倍数罚款。

2.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分别达到数量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滥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7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占用草原,改变用途,数量 20 亩以上,或 2 年内两次处罚后再犯且数量达10 亩以上,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占用重要湿地并造成严重毁坏,达到立案标准的,可依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3.落实生态修复责任

严格遵守落实“谁破坏、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违法行为人需按生态修复方案,限期完成植被补植、湿地修复等工作;逾期未完成或修复不合格的,依法委托第三方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同时可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三、强化执法监督

1.自查整改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含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草地)的单位和个人,需自行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恢复生态,并向属地林草主管部门报备整改情况。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2.协同执法

县林草局将联合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及乡镇,构建部门协同、属地联动的执法体系,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聚焦违法占用林草湿资源行为,特别是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草地等情形,做到精准排查、快速处置,实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3.社会监督

保护林地、草地、湿地资源,人人有责。希望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破坏林地、草原、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含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草地), 请及时举报。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对提供重要线索查处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

举报电话:0999-5622751、5622981

来信来访地址:巩留县新华东路02号巩留县林草局办公室 , 邮编:835400

四、附则

1.本通告由巩留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2.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巩留县人民政府

天西局巩留分局

2026年3月4日

巩留零距离巩留好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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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电话

0999-56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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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江饿勒 冯 黛

●责编 朱 婷 吕佳齐

● 审核 唐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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