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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法学》2026年第1期要目
1.刑事司法中的规范性竞争:司法解释参照适用的辩护实践研究
刘涛
2.冒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侵财行为定罪的统一化
姜金良
3.受贿罪新型隐性化背景下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何荣功、刘寅超
4.法律论证的卡尔尼德斯模型
——一种法律人工智能的建模理论
王彬、陈汉睿
5.法典的性质辨析:完备性、体系性或双重基本性
姚禹辉
6.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司法审查原则
邹焕聪
7.论反垄断法实施中补偿目标的实现
李希梁
8.论数字时代“避风港规则”的守正与创新
刘维
9.论“明知无给付义务”抗辩的规范构造与适用界限
陈素素
【案例评论】
10.刘暖曦案的法教义学评释与检讨
石记伟
11.《民法典》第1250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评注
杨巍
1.刑事司法中的规范性竞争:司法解释参照适用的辩护实践研究
作者:刘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针对个案参照适用相近司法解释已成为常见现象,辩护律师对此既有被动回应也有主动运用。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参照适用类型的系统分析发现,辩护律师的参照适用主要表现为:针对罪名相似性的被动回应、基于有利解释的主动参照、跨领域规范的援引适用以及基于时效的“跨法”参照等形态。司法解释参照适用构建了相对封闭的规范运行体系,其认知性要素为不同主体的规范选择提供了可辩论空间,但同时也暴露出立案追诉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混同、司法机关对辩护意见选择性采纳等问题。这一现象实质上反映了刑事司法过程中控辩审三方围绕规范选择与适用的“规范性竞争”。应当正视司法过程的竞争性本质,重视辩护律师在规范性竞争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制度化的规范竞争机制实现个案正义,防范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风险,推动我国刑事司法规范体系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规范性竞争;司法解释;参照适用;刑事辩护;司法过程;罪刑法定
2.冒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侵财行为定罪的统一化
作者:姜金良(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数据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冒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侵财的行为存在定性分歧,源于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性质、能否被骗以及资金占有状态等问题存在理论争议。第三方支付平台既不适用特定情形下机器被骗的规则,不适用诈骗罪,也不属于刑法中的“信用卡”,不适用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未经同意,将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沉淀资金转移至自己账户的行为,构成对资金债权的盗窃罪。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各类金融产品的聚合体,行为人通过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关联的银行卡内资金转移的,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理,应认定为盗窃罪。冒用他人账户使用信贷资金的侵财行为,则属于盗窃财产性利益。因此,以盗窃犯统摄所有行为类型,进行统一化定罪符合刑法解释学原理,也可以实现对同类行为评价,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机器被骗;盗窃罪;财产性利益
3.受贿罪新型隐性化背景下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作者:何荣功、刘寅超(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贿赂犯罪的新型隐性化为受贿罪的认定和惩治带来了困难。对于受贿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理论与实务坚持的“实际控制财物说”没有必要改变,但应充分考虑行贿受贿对立统一的结构关系、从严惩治受贿罪的刑事政策以及当下贿赂犯罪新型隐性化特点,重视对“实际控制”的实质理解。代持型受贿罪的既未遂认定要重视代持人与行贿受贿双方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利益关系。银行卡受贿罪的既未遂认定应注意结合银行卡给付、银行卡代持、银行卡共有、银行卡失效等具体类型判断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受贿罪的既未遂要严格依法认定,避免简单地以认定既遂更有利于从严惩治受贿犯罪为由导致既遂时点的不当提前。
关键词:受贿罪;犯罪既遂;实际控制;代持型受贿;银行卡受贿
4.法律论证的卡尔尼德斯模型
——一种法律人工智能的建模理论
作者:王彬、陈汉睿(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卡尔尼德斯模型在结合论证理论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刻画论证的元素和结构,建立起一种可废止论证的形式化计算模型。该模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图尔敏模型的局限,形成对图尔敏模型的超越,为司法裁判过程提供了有效的理性重构、分析与评估工具,从而辅助法官证成裁判结论。同时,卡尔尼德斯模型也为法律人工智能的建模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有力推动了法律论证智能辅助系统的发展。
关键词:法律论证;卡尔尼德斯模型;可废止性;法律人工智能建模
5.法典的性质辨析:完备性、体系性或双重基本性
作者:姚禹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法典必然不同于单行法等非法典形式的制定法,但法典何以不同,既有研究缺乏适当的说明。传统理论认为,法典是针对特定法律领域进行的具有完备性和体系性的特殊立法,但由于完备性和体系性只是形式性要求,而任何“认真”的立法都可以努力达成本领域内的完备和体系,这迫使法典沦为修辞,并造成所有法律文件都能是法典的宽泛结论。法典若要成为具备独特价值的法律概念,不能仅从法律文件的角度予以理解,而必须介入对法律领域的讨论。法典所针对的法律领域是基本性而非派生性的法律领域,同时法典是基本性而非派生性的法律文件。这种“双重基本性”可分别从社会结构对法律的内容塑造以及法典自身的化约功能予以证成。相较于“完备性”与“体系性”,“双重基本性”是对于法典更佳的理解,并能澄清有关法典的许多困惑。
关键词:法典;法律领域;完备性;体系性;双重基本性
6.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司法审查原则
作者:邹焕聪(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内容提要:构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司法审查原则,既是发挥作为法律要素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弥补司法审查原则体系缺憾的现实需要。目前司法审查原则实践存在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审查重点不彰、合理性审查原则的精确性不强、合约性审查原则的内涵有待拓展等问题。司法审查原则问题的破解,离不开从法理上厘清“全面管辖”与“两分法”之关系、调适行政裁量权与比例原则之关系以及厘定三项司法审查原则之间之关系。完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司法审查原则的实现路径,应突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审查重点,建立依不同诉求确定审查重心的机制。同时构建合理性审查原则的精确规则,对不同行政优益权应区分比例原则审查的强度,并强化审查的精度,构建类型化司法审查的基准。此外,重塑合约性审查原则的法律内涵,创新双审查和协议参考适用规则,以扩大司法审查的宽度和深度。
关键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合理性审查原则;合约性审查原则
7.论反垄断法实施中补偿目标的实现
作者:李希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补偿目标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上主要寄托于私人诉讼机制。由于受损者在反垄断私人诉讼中面临高成本和低收益的现实困境,现行制度难以有效实现补偿功能。尽管理论界围绕私人诉讼提出多种变革方案,但因缺乏本土实践基础而实际效果有限,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亦难以在该领域承担补偿职责。鉴于此,将补偿目标嵌入反垄断行政执法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理论适配性。公共补偿具体包括私人退赔和行政返还两条路径。就私人退赔而言,应以自愿为原则,通过罚款减免等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提出补偿方案,并在适用范围、申请时间、退赔方式等方面作出细化设计。就行政返还而言,可通过设立专门财政账户,将部分罚没款纳入反垄断返还基金,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管理,辅以监督与协调机制。返还方式可分为直接分配与间接分配两种类型。
关键词:补偿;反垄断;私人诉讼;行政执法;公共补偿
8.论数字时代“避风港规则”的守正与创新
作者:刘维(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作品传播新技术的发展,网络平台的生态发生了较大变化,版权人、网络服务商、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处于持续的调整中,不断重塑以通知—必要措施和应当知情等为核心内容的“避风港规则”。基于网络服务商的基本定位、“避风港规则”作为利益平衡机制的性质及我国务实的立法传统,应当在“避风港规则”的框架中对新出现的问题采取务实调整的思路。“避风港规则”需要守正与创新。在判断网络服务商的可预见性时,应当将“红旗”作为触发注意义务的因素。在必要措施的判断方面,坚持以“不负有普遍的审查义务”作为基准;在重复侵权等“更高注意义务”情形中要求网络服务商制止已经发生的具体侵权行为并预防相同的侵权行为;根据不同网络服务商的特点,提高必要措施的颗粒度,不使网络服务商承担“超必要措施”。
关键词:网络服务商;避风港;注意义务;必要措施
9.论“明知无给付义务”抗辩的规范构造与适用界限
作者:陈素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985条第3项规定了对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明知无给付义务”抗辩。其中,“明知无给付义务”要求给付方确定、无疑地知晓自己自始无给付义务,包括客观非债与主观非债的情形;给付方必须是出于清偿目的而进行无保留的给付;受领方是否善意在所不问。《民法典》第157条第1句规定的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财产返还请求权不属于非债清偿型不当得利,原则上不适用“明知无给付义务”抗辩,仅在给付方履行单务合同,或者不期待对待给付时才可参照适用。只有当给付方明知合同确定、终局地无约束力时,才构成明知无给付义务,明知合同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情形则不包括在内。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与“明知无给付义务”抗辩在所适用的返还请求权类型、规范目的、适用要件等方面大相径庭,无法通过对后者进行扩张解释,使其发挥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功能。
关键词:不当得利;非债清偿;合同无效;撤销;返还财产;不法原因给付
【案例评论】
10.刘暖曦案的法教义学评释与检讨
作者:石记伟(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中的侵权责任构成及法律效果均有值得检讨之处,是研究中国侵权法上不作为侵权和共同侵权的良好样本。虽然该案判决中存在作为义务的来源形式认定重复、因果关系的论证不足、共同侵权分析浅显、裁判依据援引繁简不当、精神损害赔偿说理不足等问题,但是该案中较为重要的理论贡献在于创设了自愿求助及救助关系的作为义务形式及义务内容,拓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可能具有先例性规范价值,存在拓展适用的空间。该案的判决不仅捍卫了法律的尊严,而且具有挽救社会信任之价值,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应该被纳入指导性案例或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之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不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形式,理论与实务上的错误做法应该纠正。在自愿的求助及救助关系中,求助者的作为义务具有正当性,应该拓展适用到其他救助关系之中。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的调整补充机能具有积极意义,可以在既有的民法规范中解释适用。
关键词:不作为侵权;自愿救助;江歌案;求助及救助关系;作为义务
11.《民法典》第1250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评注
作者:杨巍(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了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的要件和赔偿义务人以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第三人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第1250条仅适用于第三人对动物致害提供了全部原因力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多因一果的场合。依据第三人行为的性质,适用第1250条时第三人的责任要件有所不同,“第三人的过错”的涵义也有所不同。第1250条与《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有可能构成竞合关系,对于同时涉及这两条适用的案型,应依据导致动物致害的原因力来源以及被侵权人对请求权的选择作不同处理。第1250条仅涉及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且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具有相对性。
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三人的过错;不真正连带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南大法学》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于2020年正式创刊,2021年入选为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心CSSCI(2021-2022)扩展版来源期刊。《南大法学》承继自《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后者创始于1994年,为国内最早的法律评论书刊,《南大法学》植此沃土,纳故吐新,将来枝繁叶茂,良可期也!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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