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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财经全国两会报道组 翁榕涛
2026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杨宗儒主要关注中国企业海外权益保护、内地与香港金融互联互通以及证券期货执法领域非诉强制执行工作。
建立维护中企海外权益专项机制
近年来,以上市公司为代表的中国企业逐步从产品出海向投资出海发展,在全球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发展质量,成为我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力量。
截至2025年底,中国在境外设立企业超过5万家,遍布190个国家和地区。2025年对外直接投资1743.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7.1%,稳居世界前列。
同时,海外收入已成为A股上市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经初步统计,2025年上半年约7成A股上市公司存在境外收入,占A股上市公司全部收入约14%,522家上市公司境外收入占比超50%。
杨宗儒表示,“中国企业投资出海不仅有利于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也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自身高质量发展,持续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影响力。”
然而,由于近年来国际形势愈发复杂多变,我国企业投资出海面临无序竞争、出海人才与服务供给不足、资金与人员出海不够便利、海外维权困难等问题。一些公司的重要海外权益屡遭不公平打压或被采取歧视性、限制性措施,导致境外子公司失控或被迫出售、被取消独家经营权或采矿权。
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维护我国企业的海外权益,杨宗儒希望,从五方面构建全链条保障体系。
一是建立出海投资引导机制。通过专项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向新质生产力、海外供应链韧性等重点领域优先投资,依托行业协会、出海龙头和“链主”企业的示范效应,营造有序、共赢出海的态势。
二是建立出海投资预警机制。整合现有海外投资信息产品,建立统一的出海投资分级预警与信息服务体系,按年度制定出海投资指南,动态更新投资安全预警级别,为企业出海提供全方位信息指南。
三是完善海外维权救助机制。希望在现有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基础上,完善出海企业海外维权专项渠道。对行业龙头、“链主”企业或关键重点企业,建立高级别诉求直通车机制。
四是提升出海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供给质效。构建完善央地联动、内外联通的全链条出海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与“一带一路”等重点国家地区在资金跨境流通、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合作,优化非敏感领域的ODI(对外直接投资)审批备案程序,畅通与投资出海相配套的资金与人员出海渠道。
五是加强对被打压制裁企业的专项支持。为被国外不合理打压制裁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专项应急支持政策体系,如引导政策性银行提供快速审批的低息应急过桥贷款,支持保险机构开发专项被制裁保险,设立被制裁企业进入“一带一路”等新兴市场的快速通道等。
上述建议聚焦完善中企海外权益全链条服务机制,与2025年10月商务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的16条服务举措形成呼应,有利于为出海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维护企业海外正当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十五五”规划建议系统部署了“十五五”时期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各项工作。在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战略要求下,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作为金融高水平开放的“试验田”,承载着助力人民币国际化、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重要使命。
近年来,人民银行等部门先后出台跨境金融支持政策,跨境产品体系不断丰富,跨境金融服务不断拓展。
为进一步推进金融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加快金融强国建设,杨宗儒从优化创投体系、资金跨境流动、“跨境理财通”体系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一是构建适配高水平科技创新的创投体系。依托广州黄埔科学城等科创企业集聚区,推动设立跨境创投试点,优化外币创投准入、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收益分配、退出渠道等制度设计,推动大湾区建立统一信息共享、投资评价和退出机制,吸引和培育一批专业化、国际化的创投机构。
二是打通资金跨境流动通道。畅通跨境投融资登记渠道,简化审批流程,引导境外资金通过港澳有序进入内地市场。扩大粤港澳大湾区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余额管理制试点范围,优化审批和备案程序,允许额度在基金间灵活调剂,支持更多境外机构参与大湾区跨境投资试点。
三是进一步优化“跨境理财通”政策制度和产品体系。在大湾区内地营业场所等地建立专项服务体系,允许投顾人员在指定场所及授权平台,为客户提供“跨境理财通”专业服务。逐步探索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跨境资格互认等制度创新。适度放宽合资格产品范围,视情况放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公、私募产品。
加强证券期货执法领域非诉强制执行保障
行政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是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其有效执行关系到监管权威与公信力保障,也关系到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但实践中,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的非诉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影响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的执行效果,主要体现在,一方面,行政监管措施作为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其强制执行依据不足;另一方面,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对行政处罚罚没款保全手段有限,其强制执行保障措施不足。
比如,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对违规减持主体实施的“责令购回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对负有责任的股东实施的“责令转让股权”等措施,需要相应的强制执行保障。
近年来,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罚没款金额相对其他行政机关一般较高。按照当前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从决定作出至进入具体强制执行阶段时间间隔较长。在此期间,行政处罚相对人有较多机会转移财产恶意逃避执行,但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保全手段有限,且要求严苛,对其转移财产的行为也无撤销权利,影响到行政处罚罚没款的执行,难以形成有效威慑。
关注到有关情况,杨宗儒表示,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执行工作,希望完善有关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的非诉强制执行法律制度。
一是出台有关保障行政监管措施执行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希望探索行政监管措施强制执行的工作,适时出台有关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
二是修订有关行政诉前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或出台相关工作意见。希望适时修订司法解释,明确行政机关开展诉前财产保全条件和标准,或出台相关工作意见,鼓励法院在证券期货执法领域非诉强制执行案件中积极开展诉前财产保全,进一步保障罚没款执行效果。
三是研究扩大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对于遏制“逃废债”行为起着重要作用。但此处的债权人撤销权通常限于民事债权,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无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依据。希望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将证券期货执法作出的罚没款纳入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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