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在两会期间提议废除劳务派遣制度,指出该制度已异化为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剥削劳动者的工具,导致同工不同酬、责任推诿等问题,建议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临时需求可通过规范外包解决。
![]()
周世虹认为,劳务派遣背离“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初衷,成为企业普遍用工方式,损害劳动者权益。更为严重的是,该制度已成为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赚取利润、减少用工成本,克扣和剥削劳动者收入的手段和工具。
有一种职工身份叫劳务派遣
常年身在统一单位,身穿同样的制服,从事着同样的工作,却在工资待遇、福利保障上差了好几倍;干活的时候都是一个单位的,到了评发绩效的时候却不是了,甚至到了发生工伤、劳动争议时,竟然找不到用人单位。这就是劳动派遣用工。
新闻评论区里,周世虹委员的建议,获得了众多网友的支持。劳务派遣制度,在帮助企业灵活调配人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都发挥过积极作用。但近些年来,这一用工模式一直存在着被滥用、已经法不责众的地步。
作为普遍的现象,劳务派遣正在被众多的企业,甚至是各大知名企业、政府有些部门,当成了规避同工同酬、压低用工成本的“合法”做法。当行业内某个企业率先适用了劳务派遣制度后,其他的企业迅速会跟进,不惜通过“逆向派遣”强迫员工转换身份规避责任,以降低用工成本,提高竞争力。
![]()
现行劳务派遣的实际,已经背离了这项用工制度的创立本意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实际用工中,劳务派遣成了法律上已经废止的“临时工”的同义词,用于区分跟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是体制内单位具有正式编制的人员。
具体表现在,大量企业将劳务派遣员工用于核心岗位,长年用工,而薪资仅为正式工30%–50%,且绩效、年终奖、公积金等福利或无或严重缩水,实际就是在规避用工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盈利组织,在用人单位支付的用人费用上再抽取一定的比例之后,才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等于趴在劳动者身上抽佣金;逆向派遣逼转身份:
为了更多的运用低成本的劳务派遣工,用人单位强迫老员工转签派遣,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裁员赔偿等责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或是劳动责任,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往互相推卸责任。
如此种种现象显示,各用人单位根本不遵守劳务派遣制度中的工作岗位、用工数量比例的限制,甚至很多单位劳务派遣的用人规模远超正式员工、编制人员。有行业数据和研究报告显示,2025年中国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约为3300万至4200万人,占城镇就业人口的6%-8%。
带来的后果是,这是建立在劳动者权益“打折”的基础上的,派遣制下,同工不同酬、社保缴纳不规范等问题非常普遍,已成为当前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个突出的模糊地带。
更为深远的影响是,用工成本的差异,直接导致了不同劳动派遣用工比例的企业之间,处于不同的竞争地位。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更有利,为了尽可能的减少用工成本增加用人单位效益,倒逼着其他的企业更大规模的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当规模已经发展到,你不使用就会被同行竞争者淘汰的地步,几乎全行业各部门都在使用的地步时,相关部门的规范治理也已经是覆水难收、尾大不掉了。
于是,也便有了周世虹提议彻底废除劳务派遣制度。
不过,也有人认为,劳务派遣制度被滥用,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制度执行、执法落实的问题,而且已经发展到了现如今如此普遍的现象,劳务派遣被广泛用于国企、事业单位解决编制限制,全面废止会涉及多方利益调整,现实阻力肯定会很大。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