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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第九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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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九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涵盖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船舶租赁等多个领域,集中呈现广东法院在推动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方面的最新探索与实践成果。

本次发布的案例中,多个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案例引发关注。其中,全国首宗认可和执行“港资港仲裁”裁决案尤为典型——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解决纠纷的意思自治,标志着“港资港仲裁”从制度探索走向实践落地,为跨境商事主体提供了更加稳定、可预期的法律保障。

在规则衔接方面,王某甲诉澳门银某公司、吴某生命权纠纷案适用“先受理原则”,对澳门法院已受理的同一纠纷不再重复受理,有效破解管辖权冲突问题。在机制对接方面,澳门浩某公司诉香港瑞某公司船舶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中,广东法院探索粤澳海事司法与执法协同新模式,成功破解跨境船舶扣押难题,有力保障湾区航道安全畅通。案例还涉及港澳法律的适用、认可和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的审查标准等问题,推动粤港澳三地司法规则“软联通”不断深化。

近年来,广东法院连续出台三个三年行动方案,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重点,深入推进三地司法交流与合作。2025年,全省法院审结一审涉港澳民商事案件1.74万件,约占全国总数的三分之二

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广东法院将持续聚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一点两地”的全新定位,进一步推动规则机制“软联通”,构建更加开放包容的法律适用体系,打造更加趋同高效的涉港澳诉讼程序,建设更加多元便捷的跨境纠纷解决机制,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01

上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全国首宗认可和执行“港资港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上某公司系在深圳前海登记设立的港资企业。陈某系内地居民,其为上某公司与方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因方某公司未能履行主债务,陈某亦未及时履行担保责任,双方之间产生争议。上某公司与陈某签署确认函,确认将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项下争议提交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仲裁地为香港。之后,上某公司向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陈某履行保证责任。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后,因陈某未主动履行,上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仲裁裁决系以香港为仲裁地的裁决,属香港仲裁裁决,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审查是否予以认可和执行。上某公司系在深圳市登记设立的港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在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港资、澳资企业的,可以协议选择港澳为仲裁地”的规定,上某公司与陈某约定将案涉纠纷提交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以香港作为仲裁地,该约定合法有效。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安排》第七条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遂裁定认可和执行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批复》施行以后,全国法院首次适用《批复》认可和执行“港资港仲裁”裁决,标志着“港(澳)资港(澳)仲裁”实现了从“规则突破”到“实践落地”,丰富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大湾区开放、多元和包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02

香港某信托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案

——认可和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的审查标准


基本案情

香港高等法院对香港某信托公司与某能源公司、某海外公司之间的申索案作出生效判决。香港某信托公司以某能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判决中与某能源公司相关的第1-3判项。某能源公司抗辩称,案涉协议相关管辖条款仅有其及债券发行人某海外公司同意香港法院排他管辖的确认,香港某信托公司未作出同意香港法院具有排他管辖权的明确意思表示,经推定确认的排他性管辖协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香港某信托公司仅就部分被告即某能源公司和部分判项申请认可和执行不符合《安排》的要求,香港某信托公司在放弃向主债务人即某海外公司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无权向某能源公司主张执行;某能源公司在本案中仅承担辅助性的或补充性的责任,该判决未明确两被告履行债务的顺序,内容不明确,不应予以认可和执行。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认可和执行该香港民商事判决。某能源公司申请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中某能源公司的单方承诺仅是为了强调其应当遵守香港法院对案涉纠纷具有排他性管辖权的约定,案涉《信托协议》等多份协议中的管辖条款不构成不对称管辖条款,而是明确约定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书面管辖协议。香港某信托公司仅选择某能源集团作为被申请人在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香港民商事判决,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该香港判决判令某海外公司、某能源公司向香港某信托公司承担支付责任,语义明确,该判决属于《安排》第二条规定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应予以认可和执行。遂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在当事人申请对香港民商事判决部分被告以及部分判项予以认可和执行的情况下,根据《安排》确定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标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港澳主体提供稳定的法律预期,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融合发展。

03

王某甲诉澳门银某公司、吴某生命权纠纷案

——涉澳平行诉讼的处理


基本案情

澳门居民王某乙受雇于澳门银某公司。2021年8月某日,王某乙在珠海市的住所内死亡,澳门银某公司已自愿向王某乙的母亲王某甲支付补偿款人民币73626元及45.5万澳门元。王某甲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王某乙系因澳门银某公司、吴某(该公司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安排的工作过度劳累导致猝死,故基于侵权关系要求澳门银某公司、吴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00万余元。澳门银某公司、吴某主张王某乙的死亡与其安排的工作没有因果关系,且王某甲已在澳门法院起诉要求澳门银某公司赔偿,内地法院不应再受理同一纠纷。

裁判结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甲向澳门法院以澳门银某公司为被告所提诉讼,与本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同一纠纷,构成平行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第1条指出,大湾区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或澳门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香港法院或澳门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向香港法院或者澳门法院提起诉讼且被受理之后,又向内地法院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内地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在澳门法院已经受理且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内地法院不应对同一争议再次受理,故裁定驳回王某甲对澳门银某公司的起诉。王某甲对吴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判决驳回王某甲对吴某提出的诉讼请求。王某甲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及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先受理原则,对澳门法院已经受理的同一纠纷不再予以受理,探索妥善解决内地与澳门司法管辖权的积极冲突,破解平行诉讼难题,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有效推进粤澳诉讼程序规则衔接,丰富“一国两制”司法实践。

04

新加坡某咨询公司等与简某等执行异议案

——香港法院判决在两地执行中的协调


基本案情

香港高等法院判决香港居民简某(香港居民曹某甲的遗产执行人)等向新加坡某咨询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某控股公司清偿金钱债务。新加坡某咨询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某控股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可和执行,并查封曹某甲与其子曹某乙名下的共有房产份额,曹某乙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措施。简某亦主张本案经香港法院判决后,当事人根据香港高等法院的命令签订《和解契据》,且履行完毕,案涉香港法院判决曹某甲的全部债务已解决,不应再被申请强制执行。新加坡某咨询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某控股公司抗辩称,《和解契据》不属于本执行异议案审查的范围,且《和解契据》解决的是曹某甲在香港及英国的遗产清偿债务的事宜,案涉房产并不属于《和解契据》规制范畴,《和解契据》未履行完毕。

执行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新加坡某咨询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某控股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解除对曹某甲房产份额的查封。新加坡某咨询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某控股公司申请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执行和解协议在一定条件下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故本案需对《和解契据》是否履行完毕进行查明,以确定案涉香港法院判决是否应终结执行。鉴于案涉香港法院判决中简某所涉责任已经由《和解契据》解决,且履行完毕,故本案应当终结对曹某甲的执行,解除对曹某甲房产份额的查封措施。遂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内地法院在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过程中,应对当事人在香港达成的执行和解情况进行审查及其审查规则,有效衔接香港民商事判决在两地的执行程序,避免重复执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居民安居乐业。

05

郑某诉恩平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澳门居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5日,澳门居民郑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恩平市与内地居民梁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郑某受伤及两车损坏,郑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驾驶的车辆在恩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郑某提起诉讼,要求梁某和恩平某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其中一名被扶养人为郑某与内地居民婚后抚养的继女吴某。恩平某保险公司辩称吴某并非郑某的亲生女儿,两人也不在同一户口,不能证实两人之间形成事实抚养关系。

裁判结果

恩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某的出生证上父亲一栏空白,吴某的监护人仅为其母亲。郑某与吴母登记结婚时,吴某尚年幼。郑某与吴母婚后生育次女,吴某与其母亲、妹妹在同一户口内,户籍地址均为同一处。综合本案情况,可以认定郑某与吴母在婚后共同对两名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郑某与吴某形成抚养关系。郑某主张的吴某生活费应由恩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责任划分进行赔偿。恩平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生效判决综合全案情况准确认定澳门居民与内地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并依法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生活费损失,切实保障港澳居民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港澳居民融入内地生活,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情感联结及人文和谐。

06

深圳温某公司等诉珠海新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依据香港法律认定民间借贷利息


基本案情

2014年,珠海新某公司、香港居民庞某向深圳温某公司、香港居民张某借款5000万元,约定了符合香港法律利率标准的月利率。2016年,借贷双方与香港居民杜某在香港签订协议,约定将欠息700万元加入本金,确定新借款本金为5700万元,月利率1.5%,借款期限延长至2017年9月30日,到期后须偿还借款本息合计6726万元,杜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协议约定适用香港法律。后珠海新某公司未能按约定还款,深圳温某公司、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珠海新某公司、庞某偿还借款5700万元并支付利息,杜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珠海新某公司、庞某抗辩称案涉借款约定适用香港法律,违反内地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的香港法律相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将未还的利息加入本金,约定利率也未超过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可予支持的标准,故深圳温某公司、张某要求珠海新某公司、庞某偿还借款本金5700万元并支付借期内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并未约定借期届满后借款人应付利息,本案应参照香港《高等法院条例》关于借贷利息的裁判规则,认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的“判决前利息”和“判决后利息”。

典型意义

在涉港民间借贷纠纷中,内地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适用香港法律的合意,依据包括香港法院条例在内的香港法律认定合同效力和还款利息,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预期利益,维护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交易秩序。

07

广东某银行诉佛山鸿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与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协同化解跨境复杂商事纠纷


基本案情

广东某银行与佛山鸿某公司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广东某银行向佛山鸿某公司发放贷款逾1.5亿元,香港鸿某公司等七个主体为债务提供多项担保。佛山鸿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香港鸿某公司。后佛山鸿某公司逾期支付本息,经广东某银行催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广东某银行遂提起诉讼。

调解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性质与争议焦点,在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将案件委托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大湾区中心进行调解,并由中心指派一位熟悉两地法律的香港律师担任案件调解员,围绕债务方盘活项目资产偿债的核心方案,通过“法官指导+香港调解员组织协商”的联合调解方式,达成债务整体清偿方案。经调解,各方协商确定由佛山鸿某公司在延展期限内向广东某银行清偿逾亿元贷款本息,由香港鸿某公司等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典型意义

广东法院持续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省法院与省司法厅、省贸促会等签订备忘录,统筹推进条线合作,共同探索建立联合调解机制,通过专业互补、跨境协同的方式,有效化解跨境复杂商事纠纷,促进大湾区金融要素自由流动与经贸深度合作,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湾区营商环境。

08

澳门浩某公司诉香港瑞某公司船舶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粤澳协同维护大湾区航道安全


基本案情

广州海事法院对澳门浩某公司诉香港瑞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三案作出判决后立案执行,需对香港瑞某公司所有的HKXX轮进行移泊扣押并启动拍卖程序。该轮系已在珠海、澳门交界水域停泊超过6年的“僵尸船”,实施船舶扣押涉及粤澳两地管辖协调难题,且船体锈蚀严重,拖带作业存在通航安全与环保风险,执行处置难度突出。

执行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创新提出“异地扣押、集中处置”执行模式,联动珠海海事局、澳门海事及水务局,召开粤澳海事执法与司法协同工作座谈会。经三方实地勘察,选定江门船厂作为扣押停泊点,并协调粤澳海事部门派出4艘执法船艇实施交通管制与护航,组织专业施工团队安全分离、拖带船舶,全程零事故。HKXX轮顺利完成司法拍卖,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内地法院探索形成粤澳海事司法与执法协同的新型执行模式,有效破解跨境船舶处置难题,保障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航道的安全与畅通,为推进粤港澳三地规则衔接、构建跨境海事纠纷协同处理机制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09

香港永某公司诉勤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香港公司对内地子公司注销后的合法债权享有承继权利


基本案情

东莞永某公司系香港永某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子公司。2017年3月10日,东莞永某公司与勤某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名下一处工业厂房转让给勤某公司。该不动产已完成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勤某公司尚欠尾款279万元始终未付。2023年4月10日,东莞永某公司经核准办理了注销登记,注销时提交的《简易注销承诺书》载明“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不存在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结束”。此后,香港永某公司作为东莞永某公司唯一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勤某公司支付上述拖欠的尾款。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东莞永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系为配合注销登记流程而提交,其并未向勤某公司作出明确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东莞永某公司虽已注销,但遗留的合法债权并不因此而灭失。香港永某公司作为东莞永某公司唯一股东,有权向勤某公司主张该笔债权,故判决支持香港永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勤某公司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东莞永某公司的登记地为内地,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审查香港永某公司是否有权承继东莞永某公司遗留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公司经合法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由股东依法分配并最终归于股东所有。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香港公司对被注销的内地子公司遗留的合法债权享有承继权利,可以以自己名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有力保障香港企业在内地的合法投资权益,进一步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资本要素配置。

10

毕某申请先予执行抚养费案

——跨境民生权益的紧急救济


基本案情

毕某系香港居民,自2019年3月父母分居后随母亲在深圳居住生活,毕父此后未再向毕母支付家庭费用,仅偶尔探望毕某时购买零星生活用品。毕母全职在家,没有稳定生活来源。毕父月收入5万元左右,其主要资产在内地。毕某提起诉讼追索抚养费,并申请先予执行。

裁判结果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毕某自父母分居后随母亲在深圳生活,毕母靠出租夫妻共有房产获得的月租金收入不足以覆盖毕某的生活、学习开支,且毕母已有多次小额贷款记录。毕父月收入5万元左右,具备抚养能力。法院结合毕父在未分居前平均每月给付家用17000元、毕某每学期学费金额以及毕父近一年的月平均收入等情况,裁定先予执行抚养费10万元。裁定作出后,毕父支付了10万元抚养费。

典型意义

本案优先考虑跨境儿童的紧迫需求,基于内地程序法先予执行制度提供即时救济,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紧急生活需求,避免弱势方因跨境诉讼而陷入生活困境,与香港家事法律强调的“儿童最佳利益原则”高度契合,有助于增强香港居民对内地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认同。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余淑娴

采写:陈虹伶 李金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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